北京、廣州,樓市新利好

北京、廣州兩地樓市,今日又傳利好消息。

今日上午,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優化老舊小區改造後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核定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市民購買改造後的老舊小區,房屋可貸年限將從「低於房屋剩餘使用年限減3年」優化為「低於剩餘土地使用年限減3年」。這意味著,部分房屋的貸款年資最高可延長20年。

同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官網公佈《廣州市舊村落舊廠房舊城鎮改造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明確「三舊」改造工作應加強權益保障,先補償、後搬遷。

同時,廣州提出,「留守戶」拒不交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時,屬地區政府依法處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北京樓市又傳利好 今起施行

北京樓市又傳利好消息-已改造老舊小區公積金貸款年限最高延長20年。

2004年,北京市推出政策明確,購買二手房,貸款人的借款期限須低於抵押房屋的剩餘使用年限3年。其中,磚混結構房屋的剩餘使用年限為50年,鋼混結構房屋的使用年限為60年。換句話說,如果市民現在購買建成時間在上世紀60至70年代的住房,以剩餘使用年限計算,基本上無法申請貸款。而上世紀80至90年代的住房,如果現在購買的話,貸款期限也很短,許多公積金繳存職工的購屋需求無法滿足。

近年來,北京市積極推動老舊社區改造,許多老舊社區的面貌和功能已經煥然一新。

在此背景下,《通知》首先明確了政策支持的範圍,市民購買老舊小區住房且該住房完成老舊小區綜合整治中節能綜合改造、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單項改造和環境整治、危舊樓改建改造計畫的,可在申請貸款時予以政策支持。根據初步統計,截至目前,已有800餘個完成改造的老舊社區可享有政策支援。

對於具體的支持舉措,《通知》規定,貸款期限核定標準從貸款期限「低於房屋剩餘使用年限減3年」優化為「低於剩餘土地使用年限減3年」。簡單來講,房屋使用年限通常為50年或60年,而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這就意味著,已改造、符合條件的老舊小區,房屋貸款期限將延長10年或20年。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項政策的出台,不僅讓部分借款人從以前“貸不了”變為“貸得了”,貸款時間還更長、金額也更多。此外,因為可貸年資延長,借款人在申請同等額度貸款時,每月償還金額也會下降,將有效減輕借款人還款壓力。

據了解,為便利購屋人,購買改造後老舊小區房屋的市民無需提供證明材料,承辦公積金二手房評估工作的評估公司及商業銀行將直接依據市住建委提供的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名單對借款人所購住房進行房屋年限評估。

記者註意到,近期北京樓市利好政策不斷。 4月8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於住房公積金支持北京市建築綠色發展的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擬明確,使用房屋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以上綠建築、組裝式建築或超低能耗建築的繳存職工,貸款額度最高可上浮40萬元。 3月27日,北京取消了離婚限購3年的政策。對此,分析師向記者表示,此舉具有正面導向,也充分說明目前房地產市場的政策面進一步優化和放寬。

廣州已啟動改造計畫繼續執行原有政策

自2009年以來,廣州探索開展「三舊」改造工作,陸續推出了《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及舊村莊、舊廠房、舊城鎮更新實施辦法等配套文件的「1+3+N」系列文件,對於推動廣州以「三舊」改造為核心的城市更新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廣州「三舊」改造正處於政策調整期。對於新的城中村改造項目,主要適用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條例》;對於已啟動的既有改造項目,在改造模式、改造程序等方面繼續執行原有的政策。

但是,廣州原有的「三舊」改造政策文件大部分是規範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較低,且部分文件因有效期限屆至已失效。因此,有必要結合廣州「三舊」改造工作實際,針對既有改造計畫制定專門的政府規章。


周亮/攝


「留守戶」將由政府依法處理

新辦法提出,強化用地管理,推動解決「三舊」改造中的難點堵點。

《實施辦法》設置用地管理專章,從「三舊」改造土地整備、土地置換、用地審批等方面進行全流程規範。

「留守戶」明確拒不交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由屬地區政府依法處理;經處理仍無法收回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區政府應予以支持協助。

同時,《實施辦法》透過明確相關工作流程,確保「留守戶」搬遷補償工作主體明晰、程序合法。針對原權利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現場辦理註銷的情況,明確可透過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委託改造主體辦理,提升改造工作效率。


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和復建安置先行

《實施辦法》強化權益保障,實現共建共治共享,將公眾參與貫穿「三舊」改造全過程,充分保障權利主體、利害關係人以及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同時,建立健全專家諮詢機制,明確規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計畫的評審、論證、諮詢等活動的規定。

《實施辦法》提出,遵循先補償、後搬遷和復建安置先行,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 (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