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看費合理嗎?】

早上看到一則新聞提到:房東帶看收100元,若簽約就退還,沒簽約就不退。

有律師跳出來說,要求看屋要先匯款的行為,已違反《民法》第247條之一第二款「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該部分約定無效,這種案例在法院判決也會被判無效。

事實上,租房帶看人通常有三大類:#房東#房仲#代理人(包含包租代管管、代租代管、房東親友),其中只有房仲可在"簽約後"收取"服務費"。

如果是遇到租房收取帶看費,建議還是別碰為妙。

除了"租房收帶看費"之外,也曾發生過"買房收帶看費",主要是社區管委會收取,房仲再把費用轉嫁到一般民眾身上,但這其實也都是不合理的收費名目。

國稅局曾表示:社區管委會若對外營業,或向房仲收取帶看費,應申請營業登記,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可免開統一發票,但仍要開立收據,誠實報稅。

Q:你覺得房東、房仲、代理人收帶看費合理嗎?如果遇到這類房子,你會有興趣讓他們帶看嗎?

這樣的房東感覺很難搞
也是有可能
100也要收?!
可能想說當作篩選機制吧
這樣的房東應該蠻難相處的吧?? 與我無緣
也是有可能
不合理,政府機關也束手無策
應該也沒有人會為了幾百元去告,所以就盡量不看這類房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