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看費合理嗎?】
早上看到一則新聞提到:房東帶看收100元,若簽約就退還,沒簽約就不退。
有律師跳出來說,要求看屋要先匯款的行為,已違反《民法》第247條之一第二款「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該部分約定無效,這種案例在法院判決也會被判無效。
如果是遇到租房收取帶看費,建議還是別碰為妙。
除了"租房收帶看費"之外,也曾發生過"買房收帶看費",主要是社區管委會收取,房仲再把費用轉嫁到一般民眾身上,但這其實也都是不合理的收費名目。
國稅局曾表示:社區管委會若對外營業,或向房仲收取帶看費,應申請營業登記,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可免開統一發票,但仍要開立收據,誠實報稅。
Q:你覺得房東、房仲、代理人收帶看費合理嗎?如果遇到這類房子,你會有興趣讓他們帶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