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區塊鏈技術的成熟,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正重塑全球金融格局。這一創新將債券、大宗商品以及其他傳統資產轉化為鏈上通證。但實現這一過程需要精密的法律架構設計,以彌合鏈下資產與鏈上權利之間的鴻溝。本文基於主流實踐,深入解析RWA項目的法律骨架建構要點。
SPV作為風險隔離的核心載體,其選擇需多維權衡:
(一)公司形式(開曼/BVI/新加坡)
開曼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全球RWA主流選擇,依託成熟的基金法律體系(如SPC結構),允許靈活發行不同資產背書的份額(代幣)。其《公司法》明確股東責任限於出資,實現破產隔離。
BVI商業公司(BC):以註冊成本低、保密性強著稱,適合中小規模RWA項目。其《BVI商業公司法》提供資產分割(Asset Partitioning)保護。
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集公司獨立法人地位與合夥稅務穿透性於一身,契合代幣化基金需求,受《證券與期貨法》認可。
操作慣例:證券型代幣發行(STO)常採用開曼SPC;項目制資產(如單棟地產)傾向BVI的 BC;亞太市場基金代幣化首選新加坡VCC。
(二)有限合夥(LP - 常用開曼/特拉華)
架構特點:普通合夥人(GP)承擔管理及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LP/代幣持有人)享受被動收益及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開曼《有限合夥法》(2021修訂)明確LP資產獨立性;特拉華LP是美式RWA的基石。
案例:眾多代幣化私募股權基金採用開曼ELP結構,將LP權益通證化。
(三)信託(新加坡信託/VISTA信託)
新加坡信託(尤其針對數位資產):新加坡《信託法》及《可變資本公司法案》支援信託持有VCC股份,實現“信託-VCC-代幣”三層結構,強化隔離。
英屬維京群島VISTA信託:獨特之處在於限制受託人對BVI公司股份的干預權,創始人可保留控制權,適合創始人希望長期控制底層資產的RWA項目(如家族房產代幣化)。
考量核心:破產隔離強度(信託通常最優)、設立營運成本、目標投資者熟悉度(歐美機構熟悉LP/公司)、監管機構對載體形式的接受度(如香港證監會認可公司型基金)。
(一)資產轉讓/信託設立協議
法律核心:實現“真實出售”(True Sale)或有效信託聲明,確保底層資產合法剝離原所有者並轉移至SPV/信託。
操作關鍵:需完備的盡職調查(產權清晰、無負擔)、合規轉讓手續(如不動產登記、金融資產通知義務)、法律意見書確認有效性。如商業地代幣化中,產權轉讓契約登記是隔離風險的關鍵一步。
(二)代幣發行條款(Token Terms)
代幣經濟模型:明確代幣代表何種權益(債權、股權、收益權份額)、發行總量、分配機制。
持有人權利:
收益權:分紅、利息的計算、分配頻率、優先順序(如結構化產品中的優先/劣後級代幣)。
治理權:是否賦予及範圍(如對SPV重大決策的投票權、服務商更換權)。房地產項目可能僅限收益權,私募股權基金代幣可能包含有限治理權。
轉讓限制:遵守證券法持有期限制(如Reg D 506c)、合格投資者要求、地域限制(避開禁入司法轄區)。
贖回條款:明確觸發條件(到期、特定事件)、流程(鏈上申請、鏈下結算)、價格確定機制(NAV計算、第三方評估)。如MakerDAO的RWA抵押債券採用到期贖回模式,贖回資金來源於底層資產現金流。
(三)認購協議(Subscription Agreement - SA)
發行人與投資者的直接合同,納入代幣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陳述保證(投資者資質、資金來源合法)、保密義務、違約責任。
合規嵌入:強制嵌入KYC/AML流程、投資者適當性評估條款、風險披露聲明(如市場流動性風險)。
(四)託管協議(Custody Agreement)
鏈下資產,明確持牌託管機構(銀行、信託公司)對實物/金融資產(如金條、股票憑證)的保管責任、保險要求、審計權限。新加坡要求主要託管機構需獲MAS牌照。
鏈上對應,協議需明確託管資產狀態如何安全、可信地對應至鏈上(如通過預言機或託管人簽名確認),觸發代幣權益變動。
(五)服務商協議網路
平台營運商負責技術平台維運、使用者介面、部分投資者溝通。協議明確服務範圍、SLA、資料安全責任。
技術提供商(區塊鏈底層/智能合約開發)明確程式碼審計要求(第三方知名機構)、漏洞響應機制、智慧財產權歸屬。
法律顧問/審計師持續提供合規諮詢、財務審計報告(尤其是證明底層資產存在及價值),增強市場信心。
(六)治理檔案
公司章程/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開曼/BVI公司):規定公司內部治理規則、董事權力、股東(代幣持有人)權利行使方式。
有限合夥協議(LPA - 針對LP結構):詳細規定GP權限、LP權利、利潤分配、入夥退伙(對應代幣轉讓/贖回)。
信託契約(Trust Deed):規定受託人、委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管理方式。VISTA信託契約需特別載明董事保留權條款。
(一)法律效力確認
核心條款:必須在鏈下法律協議(如章程、LPA、SA)中清晰載明鏈上記錄(如錢包地址持有的代幣數量)是相關權益(收益權、投票權)的有效證明,並構成協議的一部分。這是解決區塊鏈相關資料的證據資格和效力問題的常用方式。很多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如新加坡《電子交易法》及香港《電子交易條例》修正案,已經可以為特定條件下的區塊鏈記錄提供法律推定效力。
(二)執行機制設計
鏈下事件觸發鏈上操作:違約事件(如底層資產付款逾期)經鏈下服務商(或仲裁裁決)確認後,通過授權私鑰觸發智能合約,自動凍結相關代幣轉讓、啟動強制贖回程序或將其轉入清算池。
合規要求:監管指令(如凍結特定涉恐地址資產)需通過合規服務商驗證後觸發鏈上凍結。
技術-法律結合:預言機(Oracle)整合:引入可信的鏈下資料來源(如法院公告系統、權威新聞)驗證事件。
多重簽名/去中心化治理:重大操作(如強制贖回)需預設的多簽管理員(法律代表、技術方、審計方)或DAO投票授權,避免單點操控風險。
通常在SA和智能合約程式碼中預設清晰的觸發條件、執行步驟和爭議期,減少歧義。
(三)爭議解決機制
管轄法律:英國法、新加坡法、香港法因司法成熟、商業友好、對金融創新相對開放,成為RWA協議首選準據法。
仲裁條款高度推薦。機構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或亞太國際仲裁院,因其高效、專業及對加密相關糾紛的豐富經驗成為首選。
裁決與鏈上執行:仲裁裁決可確認鏈下權利義務。執行需通過法律程序(如申請法院命令),再由授權方操作鏈上合約(如劃轉代幣、銷毀)。智能合約本身無法直接執行仲裁裁決。
通常多數合規STO項目在認購協議和章程/LPA中明確規定管轄法和HKIAC/SIAC仲裁。
(一)主動識別與滿足監管要求
證券法規是核心挑戰。若代幣被認定為“證券”(如Howey Test),則須遵守發行地及投資者所在地的證券法(如美國Reg D/S、歐盟Prospectus Regulation、新加坡SFA)。架構設計(SPV選擇)和代幣條款(轉讓限制)需據此調整。
支付/電子貨幣法規,若代幣用於支付場景,需關注歐盟EMD、新加坡PSA等許可要求。
反洗錢/反恐融資(AML/CFT),必須嵌入強化的KYC(瞭解你的客戶)、KYB(瞭解你的業務)、交易監控程序,符合FATF旅行規則(VASP間資訊共享)。託管人、交易平台通常是監管重點。
資料隱私(GDPR/CCPA等),處理投資者個人資訊需合規。
(二)資訊披露義務的具體化
發行階段:在發行備忘錄/SA中充分披露底層資產詳情、風險因素(技術、法律、市場、流動性)、SPV結構、關聯交易、費用結構。
存續階段:通過鏈上+鏈下方式(如項目官網、指定資料平台),定期(如季度/年)披露:
底層資產估值報告(由獨立評估師出具);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重大事件(如資產違約、服務商變更、監管調查);
代幣持有人行權情況。
監管科技(RegTech)應用:探索利用區塊鏈自身特性提高披露效率和可信度(如將審計報告雜湊上鏈存證),尤其對於數位化智能化程度較高的項目,儘可能使用人工智慧和資料整合。
(三)地域化合規策略
新加坡項目需評估代幣是否構成SFA下的資本市場產品,並可能需申請CMS牌照或豁免。符合PSA下的支付服務要求。ADDX等本地平台是合規範例。
香港關注《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指引》相關發牌制度要求。證券型代幣需符合SFO要求。房地產RWA需考慮《房產中介條例》,以及關注相關代幣化資產沙盒政策。
歐盟:需應對MiCA(加密資產市場法規)的全面監管框架。
“最嚴監管”原則:面向全球投資者的項目,往往需滿足(主要投資者所在地)監管最嚴格地區的要求。
成功的RWA項目絕非簡單的技術移植,其核心在於建構一個法律效力明確、風險有效隔離、權責清晰銜接、監管主動合規的複雜生態體系。
選擇適配的SPV是地基,編織嚴謹的法律協議網路是骨架,打通鏈上鏈下執行是血脈,而深度嵌入監管合規則是其生存和發展的氧氣。
隨著全球監管框架的逐步明晰和司法實踐的積累,那些在架構設計和核心條款上精雕細琢、堅守合規底線的RWA項目,方能真正釋放區塊鏈賦能實體經濟的巨大潛力,贏得傳統金融世界的信任與接納。未來,法律與技術的深度融合將繼續推動RWA向更標準化、規模化和主流化的方向演進。 (數字新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