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美國最高法院幾乎已經表明了它將如何裁決《1965年選舉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的未來。
此次案件名為“路易斯安那州訴卡萊斯案”(Louisiana v. Callais),今年三月首次開庭,爭議的焦點在於該州六個國會選區的劃分。
路易斯安那州約有三分之一人口為黑人,但2022年州議會劃分的六個國會選區中,僅有一個選區讓黑人選民具備合理機會選出他們所支援的代表。
在路易斯安那州,與美國南方大多數地區一樣,選民投票高度按種族分化。黑人傾向於支援民主黨,白人則多投給共和黨。
在這種背景下,黑人選民作為一個鮮明且團結的少數群體,若非在某一國會選區中佔多數或接近多數,基本無法獲得政治權力。
代表這些選民的個人和團體依據《選舉權法案》第2條(Section 2)提起訴訟,認為該法保障公平代表性,要求州政府必須劃出兩個黑人選民有機會選出心儀候選人的國會選區。
聯邦上訴法院支援了原告,命令路易斯安那州議會重新劃定選區,設立第二個黑人多數選區。
但這一新版地圖隨即遭到一群自稱“非非裔美國人選民”(non-African American voters)的挑戰,他們指控這是非法的種族劃分。這正是最高法院決定再次受理的案件,法院要求各方就這樣一個問題進行答辯:“州政府有意建立第二個多數-少數族裔選區(多數-少數族裔-“majority-minority district”是指在一個選區裡,少數族裔的人數加起來比白人還多。),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或第15修正案?”
在當前最高法院對憲法“嚴格種族中立”——對種族不平等或種姓機制一律漠視——的理解下,答案極有可能是“是”。
這其中還涉及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他長期主導削弱、限制乃至破壞《選舉權法案》的努力。
可以預見,自2013年他促使最高法院廢除該法部分條款以來,如今他自然渴望法院進一步推翻剩餘內容——畢竟,從他在里根政府擔任年輕律師時起,這部法律便始終是他數十年敵視的目標。
鑑於羅伯茨法庭過往的行事方式及其一貫反感任何可能限制州政府“塑造選民團體”能力的措施,可以合理推斷,法院會借此案徹底結束對《選舉權法案》的“戰爭”,作出令第2條及整個法律形同虛設的裁決,讓那些懼怕選票和自由選擇力量的人可以將之束之高閣。
這樣一來,法院將終結一部曾將美國民主承諾變為現實的法律。
如果我們所謂的“美國民主”是指一個多元化、多種族的政治與社會平等共同體,那麼這樣的美國民主始於60年前《1965年選舉權法案》的簽署。
《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終結了公共場所的歧視,但如果缺乏政治平等,公民平等便是一紙空談。正如林登·約翰遜總統(Lyndon Johnson)在簽署選舉權法案時所言,並引用他擔任參議員時的話:“投票權是所有權利中最基本的,沒有它其他權利都毫無意義。它賦予人民——作為獨立個體——掌控自己命運的力量。”
在這一點上,約翰遜的觀點呼應了堪薩斯州參議員埃德蒙·G·羅斯(Edmund G. Ross)——這位因在彈劾案中拯救首任約翰遜總統、使其免遭罷免而名聲大噪的共和黨人——他在15修正案辯論中宣稱,投票權“是所有權利中最必要、最神聖的,因為它是其他權利的基石,失去了它,我們享受的所有權利都無法得到保障。”
羅斯還說:“這個問題沒有中間地帶。我們要麼承認所有與我們生而平等者的選舉權,要麼全部否認。要麼普選,要麼專制。”
第十五修正案明確寫入憲法:“美國公民的投票權,不得因種族、膚色或先前為奴的身份,而被美國或任何州拒絕或限制。”
但國家並未兌現其要求。美國放任“吉姆·克勞”反動派(Jim Crow reactionaries)剝奪數百萬黑人和白人的選舉權,並縱容排外主義者限制被視為“不受歡迎”移民的選舉權。
正是在民權運動高峰時期通過的《選舉權法案》,才讓“接近普選權”成為現實。這部法律徹底瓦解了“吉姆·克勞”體制下的選舉權剝奪機制。
法案沿用第十五修正案近百年前的表述,禁止通過任何選舉法律因種族或膚色剝奪或限制選舉權;廢除了各州使用的識字測試,禁止任何執法人員恐嚇有資格投票的公民;強力抵制“稀釋選票”現象,阻止立法者降低個人選票權重的企圖;最重要的是引入“事前審查”(preclearance)機制,要求被覆蓋的州和轄區在變更任何選舉標準、規則或程序前,必須先提交司法部審批。
《選舉權法案》帶來的直接影響,是讓南方數百萬黑人獲得投票權。前邦聯各州黑人的總統大選投票率,從1960年的約25%躍升至1968年的60%以上。1965至1967年間,阿拉巴馬、喬治亞和密西西比等州的黑人登記選民比例實現翻倍甚至更多。在隨後的十年內,南方各州選出的黑人議員數量達到重建時期以來的最高峰。
此後,法案通過多次修訂得到進一步加強。1975年,國會修訂條款,全面禁止全國範圍內的識字測試,並新增對語言少數群體的保護措施。
1982年修正案規定,如果某項政策在實際效果上對選民造成歧視,不論是否有主觀意圖,相關州和地方政府都要承擔責任;
2006年,國會由共和黨主導且總統也為共和黨人時,以壓倒性票數延長了法案核心條款25年——直到2013年最高法院在“謝爾比縣訴霍爾德案”(Shelby County v. Holder)中裁決,實際終結了“事前審查”制度,並拉開了新一輪選民壓制的序幕。自此以後,法院持續削弱該法,甚至顛倒了1982年修正案的立法初衷,將立法者主觀意圖凌駕於實際後果之上。只要立法機關“發誓”沒有歧視意圖,在最高法院看來,那怕實際結果導致歧視也無所謂。
自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國已歷經五個共和國。第一共和國被拿破崙終結,第二共和國——在君主制數十年後短暫恢復共和——又被拿破崙侄子路易·拿破崙踐踏,第三共和國敗於納粹,第四共和國毀於殖民矛盾,第五共和國自1958年創立,至今尚存。
美國人則以“自始至終一部憲法”為傲,視之為自我治理的獨特實驗。但若細究美國歷史,便會發現,這種“連續一統”的表象實則掩蓋了不斷變革、甚至劇烈轉型的現實。美國歷史上存在多個“共和國”及至少兩個“建國時刻”。
美國歷史上存在著多個“共和國”,至少也經歷了兩部憲法和兩次“建國”時刻。我們的“第一共和國”始於1788年憲法的批准,並在1861年薩姆特堡陷落時走向終結。第二共和國誕生於內戰的廢墟之上,但正如康涅狄格大學歷史學家瑪尼莎·辛哈(Manisha Sinha)所指出,它最終被國內的吉姆·克勞體制和對外的帝國主義野心所瓦解。如果說第三個美利堅共和國是在20世紀中葉那種非常態情勢下成形——即如范德堡大學歷史學家傑斐遜·考伊(Jefferson Cowie)所稱的“偉大的例外”,包括經濟大蕭條、戰爭,以及受移民限制和數百萬美國公民幾乎被完全排除在政治體系之外而深刻塑造的政治制度——那麼,第四共和國則始於民權運動的勝利,這一時期美國向世界重新敞開了大門。
這是一個建立在多種族、多元共融基礎上的美利堅共和國,一個由本土居民與來自世界各地的移民共同組成的國家。各大政黨努力代表社會的多元結構;曾經有黑人總統,國家正朝著“少數族裔佔多數”的未來邁進。當然,這一時期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陰暗面——隨著種族壁壘的瓦解,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也同步收縮和削減。然而,儘管充滿種種雜音與不和,這卻是美國歷史上最接近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所憧憬的“多元民族國家”的時刻:一個為所有渴望依託《獨立宣言》及其“正義、自由與完美人類平等”原則而來的人,提供庇護和歸屬的美利堅合眾國。
正是這樣的美國,唐納德·川普及其政治運動希望將其掃入歷史的灰燼。他們通過攻擊移民、民權法、高等教育,乃至多元平等社會的理念,企圖摧毀這種美國。
最高法院對《選舉權法案》的“戰爭”雖早於川普,但與其目標高度一致。法院持續努力讓該法淪為歷史遺物,與其在現任總統手中不斷擴張行政權的做法如出一轍。兩者共同削弱了美國政治平等時代的基礎,為美式專制鋪平了道路。
然而,即便《選舉權法案》作為現實立法工具或許已走向終結,它仍可作為象徵——象徵著我們集體擴展民主生活邊界的能力,象徵著我們追求“更完善聯邦”創造性智慧,象徵著我們直面並克服這個國家最黑暗歷史和現實的勇氣。
《選舉權法案》很可能已死。願選舉權法案精神永存。 (一半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