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與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頒布了《關於延續實施支援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確指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於在此期間內出售自有住房,並在售出後一年內於市場上重新購置住房的納稅人,將對其出售現住房時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給予退稅優惠。具體而言,若新購住房的金額達到或超過現住房轉讓金額,則全額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若新購住房金額低於現住房轉讓金額,則依據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相應部分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公告進一步闡釋,現住房的轉讓金額,即指該房屋在市場上的實際成交價格。對於新購住房,若為新房,則購房金額以納稅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所註明的成交價格為準;若為二手房,則購房金額即為該房屋的實際成交價格。
全文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簽備案的購房合同中註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三、享受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四、符合退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辦理退稅。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稅務部門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將本地區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等資訊(含撤銷備案資訊)即時共享至當地稅務部門;暫未實現資訊即時共享的地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稅務部門及時獲取稽核退稅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備案資訊。 (房地產那些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