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私家車主通過平台接順風車訂單,以此分攤油費、出行成本,這種共享出行方式兼具便民與綠色屬性。
但需要警惕的是,若高頻、無規律接單,超出私人順路合乘範疇,實質變為經營性載客,車輛使用性質和風險等級將發生根本改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可依法拒賠。
近日,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合乘出行保險糾紛案,釐清“順風車”合乘邊界。
家用車半月接單90餘單 出險後申請理賠遭拒
2024年6月,羅某為其自有新能源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單明確載明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承保險種包含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期限一年。同時,保單“重要提示”欄以加粗字型載明,被保險車輛因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羅某簽字確認知曉全部免責條款及相關提示內容。
2025年6月,羅某駕駛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羅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此次事故產生車輛維修費用6000餘元。事故發生後,羅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核查車輛出行記錄後發現,涉案車輛存在營運行為、車輛使用性質已改變,遂拒絕理賠。羅某不服,訴至雙流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保險公司申請,調取涉案車輛的平台出行訂單資料。經查,事故發生前半個月內,該車累計產生各類出行訂單90餘單,接單時段分散、行駛起止地點無固定規律,事故當日仍產生6筆載客訂單。
高頻接單突破合乘邊界 屬顯著增加保險風險
該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案涉車輛高頻接單行為是否改變家庭自用性質,且顯著增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私人小客車合乘,核心在於“基於自用出行、順路搭載、分攤成本”,車主以自身既定出行計畫為前提,偶爾順路搭載乘客,僅適度分攤出行費用,未改變車輛家用屬性,通常不會顯著增加保險風險,屬於保險承保範疇。
而判斷車輛是否實質變更使用性質,不能僅依據平台服務標籤,需結合出行目的、接單頻次、行駛路線、收益方式等綜合認定。實踐中,涉合乘出行的保險糾紛主要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車主基於自身出行需求,偶爾順路搭載同路線乘客,僅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接單頻次低、路線相對固定。
此種情形下,車輛使用性質未發生實質改變,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未顯著增加,保險公司不能僅以存在合乘行為為由拒賠。另一種是車主以合乘為名,高頻次、多路線接單載客,接單時間無明顯規律、行駛路線分散多變,實質上以載客獲取收益為主要目的,已超出私人順路合乘的合理範疇,具備經營性客運特徵,構成保險法規定的“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
而這起案件中,羅某的行為更符合後者的情形,屬於突破私人合乘邊界,具有經營性客運的核心特徵,已實質改變了車輛家庭自用性質。
同時,家用車改為高頻營運載客後,車輛行駛里程、上路時長、使用強度大幅提升,道路交通暴露風險顯著增加,直接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大幅上升。羅某在明知保單免責約定的情況下,未就車輛用途變更、風險顯著增加的情形及時告知保險公司,未履行法定及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
雙流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羅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成渝金融法院二審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偶爾順路搭載、分攤成本 屬於合法合規的自用範疇
法官提醒,要堅守合乘核心邊界。私人合乘的本質是“順路分攤成本”,而非“接單盈利”。偶爾順路搭載、分攤成本,屬於合法合規的自用範疇;但高頻次、無規律、跨區域隨意接單,以載客收益為主要目的的行為,實質就變成了經營性客運,車輛的風險屬性隨之改變,出險後面臨理賠不能的風險。
要及時履行風險告知義務。車險保費定價與車輛使用性質、風險等級直接掛鉤,家用車輛與營運車輛的承保風險、保費標準差異顯著。若車輛使用用途發生實質性變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車主必須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協商變更保險合同、調整保費,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出險後追悔莫及。
要認真研讀保險合同條款。車主投保時需仔細閱讀保單重要提示、免責事項等核心內容,清晰知曉自身權利義務及違規用車的法律後果,規範用車、合規履約,有效規避理賠糾紛與財產損失。 (新華網財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