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的換約轉售禁令還沒正式實施,但是已經有建商提前偷跑,要求民眾不能換約。

這樣做,合理嗎?

既然轉售禁令還沒正式上路,就應該按照現行的規範來辦理。

目前內政部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中,第20條房地轉讓條件寫到「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所以,如果建商沒有正當理由,消費者也沒有簽訂其他磋商條款,那麼...建商其實目前無法拒絕消費者轉售換約,不然有可能會牴觸法令囉~

PS: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網址及第20條可參考如下:
https://reurl.cc/Qj2Dn9

二十、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___(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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