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在租屋處自殺,導致租屋處變成凶宅,房東能不能向家人索賠?
目前法院似乎看法兩極,分成以下兩派見解:
這一派的法官通常會有以下見解,所以認為不應要求房客的繼承人賠償。
(1)租客沒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房東權利,不符合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
(2)租客自盡導致房價下跌,只影響房東「權益」而非「權利」。
(3)即使房子變成凶宅,但房東在賣掉房子前,都沒有實質損失。
這一派的法官通常會有以下見解,所以認為繼承人應賠償房東損失。
(1)房客在租屋處自殺,已導致房屋變成凶宅,降低交易可能性與價值貶損,且易造成居住者心理上的負面影響,應屬財產上的權利受損。
(2)自殺者縱然無直接故意,仍屬間接故意。
▌小結:所以,目前看起來,似乎是沒有統一標準可言。
那麼...房東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又該怎麼降低可能的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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