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日,《羅馬規約》的通過標誌著國際刑事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的正式建立。該法院總部設在荷蘭海牙,是一個可以對犯有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個人提起訴訟的常設法院。在法律上和職能上,國際刑事法院獨立於聯合國。
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卡里姆·汗周一發表聲明宣佈,正在申請對以色列總理納坦雅胡、國防部長加蘭特以及加薩事實當局哈馬斯的三名領導人發出逮捕令。這些申請必須得到國際刑事法院法官的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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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際刑事法院的五個事實
國際刑事法院是為了 "無數男女老幼的生命"而設立的,他們是“難以想像的暴行”的受害者,這些暴行”使全人類的良知深受震動"。
它是世界上第一個基於條約的常設國際刑事法院,負責調查和起訴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侵略罪的犯罪者。
該法院成功起訴了在前南斯拉夫(包括斯雷佈雷尼察)犯下戰爭罪的個人,並解決了對國際司法具有重要意義的案件,揭露了使用兒童兵、破壞文化遺產、性暴力或襲擊無辜平民等罪行。通過其在典型案件中的判決,法院逐漸建立了權威的判例法。
法院已調查了世界上一些最暴力的衝突,包括在蘇丹達爾富爾、剛果民主共和國、加薩、喬治亞和烏克蘭。
目前,該法院舉行公開聽證會,備審案件目錄上有31起案件,其逮捕令名單上包括俄羅斯總統普丁以及利比亞的一些個人。
然而,發佈逮捕令並逮捕嫌疑人是具有挑戰性的。該法院沒有警察來執行其逮捕令,而是依賴其締約國來執行其命令。法院起訴的大多數個人來自非洲國家。
國際刑事法院不僅要審判和懲罰那些對最嚴重罪行負有責任的人,還要確保受害者的聲音被聽到。受害者是指那些遭到法院管轄範圍內的罪行傷害的人。
受害者參與國際刑事法院司法程序的所有階段。
截至目前,1萬多名暴行受害者參與了訴訟程序,國際刑事法院通過外聯方案與受其管轄範圍內罪行影響的社區保持直接聯絡。
法院還努力保護受害者和證人的安全及身心健全。儘管受害者不能提起訴訟,但他們可以向檢察官提供資訊,包括決定是否開展調查。
國際刑事法院受害者信託基金目前正在落實法院的第一批賠償命令,包括要求向剛果民主共和國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賠償。信託基金還通過其援助方案,向45萬多名受害者提供了身心和社會經濟支助。
在國際刑事法院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有罪之前,所有被告均被推定為無罪。每名被告都有權獲得公開、公正的審判。在該法院,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關鍵權利,包括:
● 被告知指控罪名;
● 有充足的時間和設施準備辯護;
● 在不無故拖延的情況下接受審判;
● 自由選擇律師;
● 從檢察官那裡獲得有利於辯護的證據。
這些權利中包括用被告完全理解的語言瞭解審判程序的權利。法院為此聘請了40多種語言的專業口譯和筆譯員,有時在同一場聽證會上同時使用四種語言。
在最初的20年中,參與者在遠離犯罪現場的地方面臨著各種新的實質性和程序性挑戰。
此外,國際刑事法院起訴的罪行性質特殊,往往是大規模犯罪,需要大量證據,並需要做出大量努力來確保證人的安全。審判程序十分複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許多問題需要在幕後解決。
國際刑事法院不能取代各國國家法院。這是一個終審法院。各國對調查、審判和懲罰最嚴重罪行的犯罪者負有主要責任。
只有在涉及國家不願意或無法真正解決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嚴重罪行的情況下,國際刑事法院才會介入。
世界各地的嚴重暴力正在迅速升級。法院的資源仍然有限,一次只能處理少量案件。法院還與國家和其他國際法庭密切合作。
在各大洲120多個締約國的支援下,國際刑事法院已成為一個常設和獨立的司法機構。
但與國家司法系統不同的是,該法院沒有自己的警察。它依賴於國家的合作,包括執行其逮捕令或傳票。法院也沒有領土來重新安置處於危險中的證人。因此,國際刑事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各國的支援與合作。
國際刑事法院如何運作
該法院的成立條約稱為《羅馬規約》,賦予國際刑事法院對四種主要罪行的管轄權:
● 滅絕種族罪;
● 危害人類罪;
● 戰爭罪;
● 侵略罪;
如果發生2002年7月1日或以後發生的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並且:
● 罪行是由締約國國民實施的,或在締約國領土內實施的,或在接受法院管轄的國家實施的;
● 或者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通過的決議,將這些罪行移交給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
自2018年7月17日起,安理會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行事,將可能發生的侵略行為的情況提交法院,無論該情況是否涉及締約國或非締約國。
法院雖然不是聯合國組織,但與聯合國簽訂了合作協議。當某一情況不在法院的管轄範圍內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可以將該情況提交給國際刑事法院。
《羅馬規約》設立了三個獨立的機構:締約國大會、由四個獨立機構組成的國際刑事法院以及信託基金。
#締約國大會
締約國代表舉行會議,對法院進行管理監督,包括選舉法官和檢察官以及批准國際刑事法院的預算
#國際刑事法院的機構
包括院長會議; 上訴庭、審判庭和預審庭; 檢察官辦公室和書記官處
#信託基金
為受害者提供援助、支援和賠償
瞭解更多內容:https://www.icc-cpi.int/
國際法院的徽標顯示一位坐著的法官女士,手持一套天平來衡量證據。她的長袍象徵著對正義的哲學態度;她抱著一捆正在生長的古物,而不是劍。她的眼睛既沒有被遮住,也沒有失明,而是看得很清楚,彷彿在清晰地展望未來。她還被安置在一個石頭基座上,兩側是一個光芒萬丈的太陽,由一棵橄欖樹支撐著,寓意和平和兩個世界半球。
國際刑事法院(ICC)和國際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經常被混淆。
解釋兩者區別的最簡單方法是,國際法院只根據國際法處理國與國之間的法律爭端,而國際刑事法院是審理個人戰爭罪行或危害人類罪的刑事法院。
此外,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也是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關之一。而國際刑事法院雖然得到聯合國大會的認可,但在法律上和職能上都獨立於聯合國。
儘管並非所有193個聯合國會員國都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締約國,但國際刑事法院有權對在其締約國和接受其管轄權的國家領土上發生的,或這些國家國民涉嫌犯下的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和立案。
國際法院成立於1945年,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內,負責解決國家之間的法律爭端,並就聯合國其他授權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國際法院可以就兩類案件做出裁決:訴訟案件和諮詢程序。
● “訴訟案件”是指國家間的法律爭端;
● “諮詢程序”是指就聯合國各機關和某些專門機構向法院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聯合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