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商務部、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修訂發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為保障《辦法》的順利實施,六部門相關司局負責人就《辦法》進行權威解答。
問:《辦法》的修訂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證券市場規模進一步擴大,產生了引進更多優質外資的需求。並且,隨著外商投資法、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訂,相關監管制度發生了重大調整,亟鬚根據新形勢對《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引導更多優質外資投向上市公司,既能促進利用外資擴總量、提質量,也有助於推動中國產業升級、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同時,中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日益完善,為有效防範風險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修訂過程中,我們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並透過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構、專家學者等意見。總體上,各方普遍歡迎修訂《辦法》,並提出了具體修改建議。我們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並修訂並行布了新的《辦法》。
問:修訂後的《辦法》如何便利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
答:商務部會同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以堅持進一步擴大開放,支援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防範化解風險為原則,深入研究修訂最佳化《辦法》。修訂後的《辦法》主要是從五方面降低了投資門檻,旨在進一步拓寬外資投資證券市場管道,發揮戰略投資管道引資潛力,鼓勵外資開展長期投資、價值投資:
一是允許外國自然人實施戰略投資。原《辦法》只允許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戰略投資,外國自然人不能實施投資。本次修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保持一致,將外國自然人納入外國投資者範疇,允許其對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
二是放寬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原《辦法》要求外國投資者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為便利和促進上市公司引入更多長期資金,本次修訂適當降低了對非控股股東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如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後不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則對其資產要求降低為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者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如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依然要求其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第三是增加要約收購這一戰略投資方式。原《辦法》規定的戰略投資方式僅包括定向增發和協議轉讓兩種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定和證券市場實際情況,此次修訂增加允許外國投資者以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
四是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為支付對價。原《辦法》並無涉及跨境換股的相關規定,戰略投資作為併購的一種特殊情形,適用《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相關要求。 《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以跨境換股形式併購境內企業的,作為支付手段的股權應當是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本次修訂,為吸引外國投資者綜合運用現金、股權等多種方式戰略投資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內上市公司通過跨境換股收購境外資產,同時考慮到定向發行、要約收購已有監管規則保障交易公允,我們對跨境換股實施分類管理。對於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的戰略投資,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權實施跨境換股。
五是適當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鎖定期要求。原《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首次戰略投資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應在10%以上,並且取得的股份在三年內不得轉讓。本次修訂,結合證券市場監管規則,我們取消以定向發行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將以協議轉讓、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從10%降低至5%;適當放寬持股鎖定期要求,同時堅持戰略投資的中長期投資屬性,將外國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由不低於3年調整為不低於12個月,如果其他規定對鎖定期有更長期限要求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相關要求),則需要符合相關規定。
問:修訂後的《辦法》對加強監管和防範風險做了那些規定?
答:新的《辦法》中著力建構市場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同時加強與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制度的銜接,在穩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切實堵塞管理漏洞,防範化解風險,守住國家安全底線。一是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二是規定投資者在資訊揭露時可以作出合規承諾。第三是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接合。四是與反壟斷審查規則接合。五是增加商務主管機關的行政處罰規定。除各聯發部門依法履行監督處罰職責外,商務主管部門還可以對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問:外國投資者能否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也就是新三板進行戰略投資?
答:外國投資者對新三板掛牌公司實施策略投資可以參考適用《辦法》。
問:外國投資者透過QFII/RQFII、滬港通、深港通、滬倫通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憑證是否需要符合《辦法》規定?
答:否,但需符合證券市場相關監管規則要求。
問:《辦法》推出後,已實施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鎖定期是否同樣縮短?
答:鎖定期不縮短。為維持投資關係的穩定,保障證券市場投資者利益,已實施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應按照其原有承諾,繼續按原《辦法》規定執行3年鎖定期要求。
問:外國投資者能否以《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中「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上市公司提前確定發行對象的定向發行?
答:可以。外國投資者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上市公司事先確定發行對象的定向發行,除了應當遵守《辦法》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相關監管要求。
問:新的《辦法》推出後,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是否還需要報商務部門審批並取得批覆?
答:不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後,全面取消了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的審批和備案,商務主管部門不再對戰略投資事項審批。實施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上市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資訊報告辦法》的要求,履行資訊報告義務,真實、精準、完整揭露及報送投資資訊。 (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