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期針對一起虛拟貨幣發行融資服務合同糾紛案明確表态,虛拟貨幣作爲商品具有财産價值,個人單純地持有并不違法,但商事主體不得擅自參與虛拟貨幣投資或代幣發行。
據上海高院的微信公衆號文章指出,案件中,某農業發展公司(X公司)委托某投資管理公司(S公司)協助發行代幣并支付30萬元人民幣的服務費,但代幣未如期發行。法院認定代幣發行融資本質爲非法公開融資,協議違反金融監管規定而無效,判令S公司返還25萬元。
(來源:微信公衆號)
法院強調,虛拟貨幣相關業務易涉嫌非法發售證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爲,擾亂金融秩序。涉及虛拟貨幣的合同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将被認定無效,相關當事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院提醒企業和個人謹慎對待虛拟貨幣相關業務,避免法律風險。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拟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爲,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在本案中,X公司與S公司經營範圍均未包含代幣發行相關内容,且均自述不具備代幣發行資質,而X公司委托S公司發行的代幣屬于虛拟貨幣,發行代幣是《區塊鏈孵化協議》約定的主要服務内容。因約定服務事項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有違相關金融管制規定,存在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情形,故案涉《區塊鏈孵化協議》無效。
案涉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X公司與S公司雙方對《區塊鏈孵化協議》的無效均存在過錯。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和損失情況,判令S公司返還X公司服務費用25萬元,對X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中國法官提醒,應高度警惕虛拟貨幣相關法律風險,謹慎參與虛拟貨幣投資交易,切勿私自展開虛拟貨幣發行業務,嚴格遵守金融市場法律規定,共同維護中國金融安全和穩定。
文章強調,在中國,虛拟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它作爲一種虛拟商品,具有财産價值。盡管中國法律并未對虛拟貨幣作出明確規定,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對虛拟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進行了規制。相關規章明確了虛拟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拟貨幣兌換、代幣發行融資等虛拟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參與虛拟貨幣投資交易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拟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因此,盡管個人單純地持有虛拟貨幣,本身并不違法,但商事主體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參與虛拟貨幣投資交易甚至自行發行代幣,一旦在交易行爲中觸及民事、刑事法律原則和規則底線,輕則自擔損失,重則涉嫌犯罪,」文章提及。
圍繞虛拟貨幣交易相關合同發生的糾紛,訴至人民法院時,人民法院将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效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民事法律行爲效力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時,法官需確認相關活動是否存在嚴重違法性,即審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就虛拟貨幣交易相關合同相關的糾紛,需審查合同是否存在違反法定貨幣發行制度、金融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等無效情形。
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對企業和個人而言,盲目參與涉虛拟貨幣交易,自身權利可能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以本案爲例,X公司與S公司的服務合同本有着關于違約責任承擔等内容,若合同有效,在S公司根本違約的情況下,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款的同時,還可依據合同約定主張違約金等賠償;但因該合同無效,X公司僅能主張返還已付款,且因其對合同無效亦存在過錯,還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