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期針對一起虛拟貨幣發行融資服務合同糾紛案明確表态,虛拟貨幣作爲商品具有财産價值,個人單純地持有并不違法,但商事主體不得擅自參與虛拟貨幣投資或代幣發行。
據上海高院的微信公衆號文章指出,案件中,某農業發展公司(X公司)委托某投資管理公司(S公司)協助發行代幣并支付30萬元人民幣的服務費,但代幣未如期發行。法院認定代幣發行融資本質爲非法公開融資,協議違反金融監管規定而無效,判令S公司返還25萬元。
(來源:微信公衆號)
法院強調,虛拟貨幣相關業務易涉嫌非法發售證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爲,擾亂金融秩序。涉及虛拟貨幣的合同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将被認定無效,相關當事人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法院提醒企業和個人謹慎對待虛拟貨幣相關業務,避免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