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動作!滬深交易所出手!

上交所、深交所3日發佈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2025年7月7日起施行,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即時監控,重點監控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為。機構投資者應當對程序化交易進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規風控制度和交易監控系統,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對交易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關於高頻交易管理方面,《實施細則》中提到:

一是明確高頻交易標準。將投資者交易行為存在單個帳戶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情形的,認定為高頻交易。

二是對高頻交易作出差異化監管安排,包括額外報告要求、從嚴管理異常交易行為、實行差異化收費標準等。

滬深交易所細化監管四類異常交易行為

《實施細則》對證監會規定的四類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以及短時間大額成交四類異常交易行為的具體條件,包括:

一是瞬時申報速率異常。程序化交易尤其高頻交易往往短時間內申報量大,較其他投資者俱有明顯的速度優勢,若發生程序錯誤造成大量連續錯單,還可能影響交易所交易系統安全。因此,有必要從限制申報速率的角度設定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引導高頻交易降低申報速率,並減少對交易系統的衝擊。

二是頻繁瞬時撤單。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能藉助技術優勢,在短時間內頻繁申報、撤單,交易行為不完全以成交為目的,可能具有虛假申報意圖,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因此,有必要從限制頻繁瞬時撤單的角度設定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啟動加載器化交易投資者降低報撤速率,延長訂單停留時間。

三是頻繁拉抬打壓。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可能在多隻股票上實施小幅拉抬打壓行為,可能消耗個股短期流動性,引發股價快速波動。因此,有必要從限制頻繁拉抬打壓的角度設定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啟動加載器化交易投資者適當分散交易,減少對個股的衝擊。

四是短時間大額成交。由同一機構管理人管理的產品在市場漲跌劇烈時可能觸發相同的交易信號,導致大量產品在短時間內集中同向交易,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市場波動風險,不利於市場平穩運行。因此,有必要對單家機構管理的所有產品短時間內集中交易情況進行合併監管,啟動加載器化交易尤其是量化機構加強整體風控,避免集中交易影響市場平穩運行。 (央視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