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招攬境外保單不只是罰錢,還涉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PTT這則發文,已有鄉民在推文留言提醒業務員不得招攬「境外保單」,其處罰規定在保險法第167條之1(違反執業之許可與限制之處罰),該條在修法之後,從原本單純的「行政罰」(罰鍰)轉變為「刑罰」(有期徒刑+罰金),且處罰的「身分對象」也從「保險業務員」擴及「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不過這樣的規範一般民眾似乎多半不清楚(也許保險從業人員也不太清楚),從該條增修理由的演變,推測國內不肖人士銷售「境外保單」的氾濫情形仍不斷在增加當中,才讓主管機關不得不修正增加刑責。


台灣目前對於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似無標準的檢舉流程,民眾可直接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提出檢舉,且主管機關或可考慮增訂民眾檢舉獎金(查無檢舉獎金制度,如有請不吝指正),提供檢舉人一定獎勵之下,這類招攬「境外保單」歪風才更有可能遏止(?)。


台灣人如果一定要買「境外保單」,自行飛去該國投保,在符合當地法令下台灣主管機關倒是沒有禁止(坦白說也管不到)。至於投保「境外保單」的相關風險,網路上資訊算是蠻充足的,可以參考工商時報這篇新聞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