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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武士
曾任台大批踢踢(PTT)保險板之板主,hahow(好學校)線上課程《小資族保險的第一堂入門課》的共同作者。保險武士FB粉絲專頁:https://bit.ly/3mwB2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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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武士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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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舊實支醫療險未自動更新續保年齡至75歲惹議,保戶還能換新嗎?
新聞爆出南山人壽公司(後稱「南山公司」)新舊實支實付醫療險(後稱「HS」)續保年齡上限銜接爭議(如圖一),該公司保戶陳小姐求助無門地表示,她在民國(下同)84年就投保了舊HS,去年10月得了癌症去做了治療,她才發現舊HS無法轉換成可續保至75歲的新HS,依舊HS的規定契約效力在她65歲時就終止而無法再提供她任何保障。 南山公司企業工會(後稱「南山工會」)指出,南山公司曾在94年9月23日發函通知全體業務同仁及保戶舊HS更換新HS事宜。該函明確表示舊HS更換為新HS的條件中,保戶不需簽署回函只要繳交續期保費(內含新HS保費)即可自動換成新HS,不過遭南山公司澄清工會的解釋應屬誤解。南山公司在110年12月14日起已數次向南山工會說明本案原由及融通處理原則,舊HS條款並無「契約更換」或「契約更換時應通知保戶」的約定,南山公司基於保戶服務,早分別在87年、106年間二次發函給保戶可將舊HS更換成新HS。對該爭議,查了一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資料,似以南山公司的說法為正確。 南山公司向評議中心表示,公司曾在87年、106年分別寄發通知函提醒保戶小玉(化名),直到新HS在109年7月1日停售前,小玉都沒有提出申請,所以舊HS不會自行更新成新HS。 評議中心經查該爭議後認為,舊HS條款中的確沒有小玉可申請更改成其他保險的約定,也沒有特別批註或有其他約定;另外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及南山的更約通知函內容,縱使小玉提出申請更新HS也必須通過南山公司同意,並非小玉提出申請南山公司就必須接受。既然南山公司保單條款中沒有契約轉換之約定,申請轉換也非小玉申請就必定被南山公司接受,南山公司拒絕小玉更約作法上並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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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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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武士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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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告知如果家父過兩年要開刀,那投保就不用告知長「骨刺」這件事,最後家父也同意不告知⋯⋯
PTT保險板這則發文,鄉民已經有警示提醒的推文留言(保險法第64條及保險法第127條),即應先注意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有無詢問「骨刺」(有問有答、沒問不必答),而無論有沒有詢問,保險公司對於投保當時被保險人所罹患的疾病,之後因該投保時仍罹患之疾病提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並不負理賠責任。 有爭議的是,假設被保險人的疾病在健康告知詢問事項中,的確有詢問被保險人過去特定期間內是否患有「骨刺」,保險業務員明知有體況應該告知,但卻跟要保人說怕影響核保結果乾脆不要告知,要保人知悉後也答應業務員決定不告知⋯未來申請理賠時若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要保人能推說已經把體況跟保險業務員說了,是業務員教唆他不用告知的並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負責?或法院有無可能認定是業務員跟要保人串謀欺騙保險公司呢? 如果健康告知書有詢問到的體況,投保人依法有告知該體況的義務,可是保險業務員說是小病不告知也沒差,此時民眾就該警覺此業務員職業道德本身很有問題⋯只能說一般人對投保須知法令漠不關心(除非出事),以致素質低劣的業務員始終存在於台灣保險招攬市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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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
#不實告知
#已在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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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武士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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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招攬境外保單不只是罰錢,還涉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PTT這則發文,已有鄉民在推文留言提醒業務員不得招攬「境外保單」,其處罰規定在保險法第167條之1(違反執業之許可與限制之處罰),該條在修法之後,從原本單純的「行政罰」(罰鍰)轉變為「刑罰」(有期徒刑+罰金),且處罰的「身分對象」也從「保險業務員」擴及「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不過這樣的規範一般民眾似乎多半不清楚(也許保險從業人員也不太清楚),從該條增修理由的演變,推測國內不肖人士銷售「境外保單」的氾濫情形仍不斷在增加當中,才讓主管機關不得不修正增加刑責。 台灣目前對於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似無標準的檢舉流程,民眾可直接向主管機關(金管會)提出檢舉,且主管機關或可考慮增訂民眾檢舉獎金(查無檢舉獎金制度,如有請不吝指正),提供檢舉人一定獎勵之下,這類招攬「境外保單」歪風才更有可能遏止(?)。 台灣人如果一定要買「境外保單」,自行飛去該國投保,在符合當地法令下台灣主管機關倒是沒有禁止(坦白說也管不到)。至於投保「境外保單」的相關風險,網路上資訊算是蠻充足的,可以參考工商時報這篇新聞整理。
保險
#境外保單
#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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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武士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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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重度癌症效力即終止,YCC到底還賠不賠得到標靶藥物治療?
這個爭議看來在PTT保險板之前就有討論,其中一篇參閱這裡(推文處) 從推文可知,很早就有鄉民從條款約定認為「當確診罹患重度癌症,因為保單效力即行終止,『標靶治療保險金』因效力終止,後續接受標靶治療即無法獲得理賠金。」<< 這個結論上沒有問題,保單條款第14條、第15條分別有約定。 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確診罹患重度癌症,同時接受標靶治療,保險公司是否會理賠『標靶治療保險金』呢?」這裡評議中心(評議決定書字號:109年評字第2604號)已經提供了解答(如下截圖): 結論來看保險公司確實會給付,只是確診重度癌症當下還必須「同時」接受標靶治療。不過,「如果雖然不是確診當下(當時、當天)即刻同時接受標靶治療,而是由醫生安排療程在後續的『療程中』施行標靶治療,保險公司是否會以確診重度癌症在前、施行標靶治療在後,而不予理賠『標靶治療保險金』呢?」評議中心認為,此時應該要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予以認定(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下應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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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保險板
#癌症一次金
#標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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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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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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