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北三大交易所,集體發佈程序化交易管理!

今年4月3日,滬深北三大交易所同時發佈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於2025年7月7日開始正式實施。中間間隔的3個月時間,是為市場主體進行適應性調整、做好技術準備,預留過渡期。

“通過加強程序化交易監測監控、健全高頻交易監管等措施,有助於降低程序化交易相對普通投資者的過度優勢,維護市場公平。同時,通過規範程序化交易行為,可以減少市場操縱和過度投機行為,提升市場的整體穩定性,交易監管正在進一步細化和加強,資本市場長期穩定運行可期。”東莞證券分析師盧立亭認為。

另外,中證協也在近日向券商發佈了《程序化交易委託協議(示範文字)》,以更好指導券商規範開展程序化交易,進一步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範圍。

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

據悉,上交所的實施細則對證監會《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四類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

瞬時申報速率異常,是指極短時間內申報筆數巨大,即1秒鐘內申報、撤單筆數達到一定標準。頻繁瞬時撤單,是指日內頻繁出現申報後迅速撤單、全日撤單比例較高,即全日發生多次1秒鐘內申報又撤單的情形,且全日撤單比例達到一定標準。

頻繁拉抬打壓,是指日內多次在單只或者多隻股票上出現小幅拉抬打壓,即全日多次出現個股1分鐘內漲(跌)幅度和其間投資者成交數量佔比達到一定標準。短時間大額成交,是指短時間內買入(賣出)金額特別巨大,加劇交易所主要指數波動,即上證綜合指數或科創50指數1分鐘內漲(跌)幅度、期間投資者主動買入(賣出)金額及佔比達到一定標準。

上交所實施細則明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為:單帳戶每秒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帳戶全日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20000筆以上。

上交所實施細則從多個方面進一步加強高頻交易監管:

一是督促相關投資者履行額外報告義務。從維護交易所繫統安全出發,要求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在履行一般報告要求基礎上,額外報告高頻交易系統伺服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和系統故障應急方案等資訊。

二是針對性設定異常交易監管標準。針對高頻交易申報速率快、報撤頻率高等特點,設定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等異常交易監管標準,加強對高頻交易行為的引導和約束。

三是加強交易監管。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按規定從嚴從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要求會員加強相關客戶交易行為管理。

四是差異化收費。適時制定差異化收費方案,以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為基礎,對於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根據其實際交易情況研究收取更高的流量費、撤單費等費用,通過市場化調節手段,引導高頻交易主動降低交易頻率,規範交易行為。相關標準、方案將在證監會統一指導下,適時制定出台。

資深律師董毅智認為,隨著監管新規的實施,量化私募基金行業將面臨更嚴格的合規要求。新規明確了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和監管措施,要求相關投資者履行額外報告義務。這促使機構更加注重合規治理能力,建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同時,資金端的精細化管理也成為競爭的關鍵,包括客戶適當性匹配、申贖節奏調控等。例如,上海某量化私募通過管道錯峰發行策略,避免資金集中進出對策略造成擾動,顯著提升了客戶留存率。

澤大律所律師毛聖霞表示,新規進一步明確了量化閥指、流動性調節費,並提出了策略稽核要求。在前述對交易行為合規的高強度認定下,高頻做市、套利策略成本顯著上升,需重新測算盈利能力。高頻交易需要進行額外報告、設定異常交易監管標準、進行交易行為管理,同時對高頻交易實行差異化收費。高頻交易策略的成本顯著增加。

指導券商規範開展程序化交易

7月4日,為更好指導券商規範開展程序化交易,進一步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範圍,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中證協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託協議(示範文字)》,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據悉,中證協根據有關規定,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並及時更新委託協議範本,主要是供券商參照使用。通過示範文字的方式引導規範合同主體的簽約履約行為,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處理程序序化交易規範發展。

示範文字正文共25條,主要包括程序化交易報告、交易行為管理、高頻交易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對證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範圍作出約定。

示範文字中明確了客戶的禁止交易行為,以及證券公司按照監管規定有權對程序化交易客戶的交易行為實施有效管理,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從嚴管理。

中證協表示,示範文字為非強制性使用文字。券商為經紀客戶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務可結合具體情況,參考示範文字訂立協議。 (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