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揭露信託存在,宗慶後最信任的還是宗馥莉

宗馥莉方面認為,只有固定資本的利息才是信託資產,而非資本本身。原告似乎錯誤地認為資本也應屬於信託資產的一部分。

宗慶後去世了,但是他的意志思想還留在法律檔案裡,正在持續影響著他在世時身邊最親近的人。根據香港高等法院8月1日的裁決書,宗慶後身後留下的財產紛爭大案一些基本事實得以確認。

首先要指出的是,8月1日這份裁決書屬於偏程序性的裁定,並未對這一存在「明顯分歧」的案件做出任何實體性的判斷,更不是所謂的「判決書」。所有標題「宗馥莉輸了」的文章,基本上都屬於缺乏法律常識,分不清程序裁定和實體判決的表現。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8月1日頒發非正審禁制令,禁制宗馥莉從戶口提取資產,直至法庭另有命令。此外,法庭亦頒令宗馥莉須交代戶口的最新結餘。值得注意的是,「禁制令持續有效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有最終裁定為止」。換句話說,這個裁定是暫時性的。而針對案件的一些關鍵事實的實體定性,香港高等法院還把皮球踢給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筆者根據香港高等法院法律文書所揭露的資訊。總結出這份裁定最核心的內容其實有以下幾點:

首先,為三位原告設立信託是宗慶後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宗馥莉應該是藉助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敏銳的找到了找到這其中的法律縫隙。所謂宗馥莉先答應老父親,等老父親去世後又「陽奉陰違」的說法,實在是外界吃瓜群眾缺少對法律邏輯理解的YY 。長達一萬多字的法律文書並未提到宗馥莉不願意設立信託,只是宗大小姐指責三位原告「操之過急」。

第三,雖然宗慶後除宗大小姐外還有三位子女,但是結合信託設立和遺囑內容,宗慶後生前始終知道,關於娃哈哈這個龐大的商業帝國,他始終唯一能指望的,還是宗大小姐。

以上結論如何得出,且看下面詳細解讀:

宗慶後確實指示設立信託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披露的資訊,宗慶後確實手書表達了設立信託的指示。

根據判案書中原告提供的證據,案件中所提到的「21億信託」在2024年就已經開始進行佈局。原告提供了一份宗慶後的手寫指示,該指示提到讓郭虹去香港匯豐辦理三份信託,每人7億美金,要求信託不動用本金,僅收取利息使用。原告稱,該指示是宗慶後在2024年1月下旬親筆書寫的。

但這裡有一個常見的認知誤區,即宗慶後明確做出指示後,是否信託就一定存在,並且已經設立完成?就好比一個普通老人,晚年準備讓孩子幫忙把家裡的房子過戶一下,但是還未親眼所見房產證變更,自己就去世了,此時房產就算過戶?

先前筆者文章指出,宗家財產糾紛是一場高階的普法大課。原因之一就在於這裡不僅涉及遺囑繼承還涉及信託資產。這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遺囑設立之時只要形式合法,當即產生法律效力,除非發現第二份內容相悖的遺囑,來否定前一份遺囑的效力。但宗慶後手寫的設立信託指示,該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這裡的學問就比較大了。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宗慶後寫下指示的當日,信託並不是天然就已經成立了,或者說的更直接,信託是否成立,能否順利完成,仍舊存在變數。

根據法律檔案,2024年1月下旬宗慶後當時的指示如下:

「郭虹準備到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託,在匯豐辦,每人七億美金,需辦理下列工作: 1、我的信託就是拿利息,要求匯豐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係,系婚前財產。

這份指示裡為紛爭留下了一個伏筆,後面說。

對於宗馥莉來說,其實執行老父親的指示,最大的束縛是親情關,而不是法律關。請注意,根據這份指示,信託的辦理人並不是宗馥莉。

不過,宗慶後可能沒有辦法預料到20多天自己會突然過世。宗馥莉介入其中,是因為後面的一份協議。大約在2024年2月2日,宗慶後簽署了一份名為「委託書」、日期為2024年2月2日的檔案(「委託書」)。這是原告依據的第二份檔案。該檔案聲明:

「委託書甲方:宗慶後(「委託人」)… 乙方:宗馥莉(Zong, Kelly Fuli)(「受託人」)…

鑑於:Jian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為一家根據BVI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公司經登記的股東為乙方,甲方為唯一董事;JianHao Ventures Limited 持有兩份資產,包括(1)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Hongkong)開設的帳號下的資產(下稱「標的財產」);(2)在高盛、渣打、瑞銀、工銀、中銀等其他銀行開設的帳戶內的資產(下稱「其他銀行的財產」);3.雙方確認乙方為替甲方代持上述資產,包括公司股權及資產;現甲方和乙方本著自願、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運用上述標的財產設立境外信託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託乙方以乙方作為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託(三個信託單獨簡稱為'信託A''信託B''信託C',合稱為宗氏境外家族信託),信託A以宗繼昌[Jacky]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信託B以宗婕莉[Jessie]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信託C以等信託受益人;信託B以宗婕莉[Jessie]及其子女作為信託受益人;

二、本協議第一條所約定之宗氏家族信託受益人僅包括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及其子女,信託利益為他們的婚前個人財產,受益人不包括該等人士的配偶。

三、甲方委託乙方設立的宗氏家族信託為不動本信託,即信託資產繼續在HSBC Hongkong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託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四、在完成上述「三」項之後,對於其他銀行存放的財產,甲方確定將所有資產利益歸屬於乙方,由乙方自行處理。 」

對於2月2日這份協議,宗馥莉簽字確認。至此,宗馥莉開始進入信託流程。

宗大小姐的反擊

宗馥莉面對老父親的安排,心情如何,我們作為外人無從得知。但是綜合法院文書可知。宗馥莉接受父親的安排,一個是對父親自身的感情。第二更重要的一點是,她看到了父親在遺囑中對自己的全權委託和信任。

宗慶後過世後,三位原告和宗馥莉又於3月14日簽訂了第三份協議。該協議較長,不再引述。最關鍵的是協議第7、8條。

7. 甲方應依本協議約定完成Jian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資產的信託設立工作,甲方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阻礙信託的設立工作或資產交付。

8. 乙方應依本協議約定配合完成遺產繼承、分割、分配等環節相關手續,乙方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妨礙遺囑的執行或公司經營。

香港高等法院指出,「很明顯,協議存在對價關係(quid pro quo),即原告承認遺囑效力且不妨礙根據遺囑進行的遺產管理,而Kelly則為原告設立離岸信託。此外,從手寫指示、委託書和協議(合稱“檔案”)中可以合理推斷,匯豐帳戶資產應用於原告設立的離岸信託,而其他資產則歸Kelly。”

也就是說,一開始雙方達成的是利益交換。從宗馥莉的角度,根據信託,我保證你們三個人的後半輩子有錢花,你們也要遵守遺產的規定。這也從側面證明,宗慶後把包括娃哈哈相關在內資產權益的遺產,全部留給了宗馥莉。

但後來那裡出問題了?出在兩個地方:

第一,三個人每個人大約7億美金的信託基金,這共計21億美金的錢,並不是現成準備好的。參考第一份檔案,宗慶後說的這句話:“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

換句話說,21億美金,是個目標,不是現實已經具備的物質條件。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確實給了承辦人」磨洋工「的空間。沒有那麼多錢,那就慢慢辦唄。所以在抗辯中,宗馥莉指責三原告,操之過急。

第二,也是三名原告爭議最大的,宗馥莉還轉移了108.5萬美元拿去開工廠。三名原告的心情可想而知,本來本金就不足,你還往外轉移,這樣的話,21億美金猴年馬月能夠湊齊。

但是這裡有一個非常專業的法律問題。這三份信託是按照宗慶後的意思是“固本信託”,也就是三名原告所能支配的,也只是信託基金投資產生的利息。換句話說這收益是浮動的。而7億美金本身,即使是三名原告,也不能直接支配。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按照宗慶後的遺囑,凡是三名原告信託收益以外的,都歸宗馥莉支配。那麼這三份7億美金是否也在其中呢?

站在宗馥莉的角度,如果三位原告的支配權只有利息,那麼本金對她來說,無非是左手倒右手。並沒有特定性。但原告來說,這三份7億美金,是具有「特定性」的資產。

這個問題,需要看法院如何認定。但毫無疑問,宗馥莉敏銳的利用了這裡面的法律縫隙。宗大小姐和她的律師在抗辯中指出:(指示)意味著只有固定資本的利息才是信託資產,而非資本本身。原告似乎錯誤地認為資本也應屬於信託資產的一部分。

知女莫如父

如果宗慶後先生地下有知,或許他會後悔沒有把一些問題設計的再清楚一點。但是無論信託的事情怎麼設計,有一點反而是清晰的。在有關娃哈哈的事上,他唯一信任的還是宗馥莉。

在為其他三個子女設立信託時,他刻意指出,這是婚前財產,無關未來的配偶。換句話說,他為其他三個子女留下的,只是一份伴隨終身的現金流,而且還提防著「外姓人」。

但在遺囑中,宗馥莉繼承的是不僅是財富,還有真正可延續的娃哈哈的企業資產。顯然,如果說娃哈哈是宗慶後的另一個孩子,他只有交給宗馥莉才放心。

而宗馥莉也始終強調他她對於父親意願的尊重法院披露,「Kelly(宗馥莉)將繼續以適當的速度設立離岸信託」。

先前外界披露的資訊也已經顯示,三位原告中的年長者也在娃哈哈任職。包括三位原告的生母杜建英也是娃哈哈的高層。在這種背景下,其他人是否口服心服?

事實上,除了直接的利益之爭,雙方在這次的財產爭奪大戰中,也存在著明顯的情感層面的敵對情緒。根據法律文書,宗馥莉及其律師團隊在答辯中表達了強硬的立場:Kelly沒有義務回應大成除信託檔案內容外的資訊請求;以及如果原告損害Kelly的利益,例如提起訴訟,Kelly有權立即停止設立離岸信託。

剩下的就看杭州中院的了,我們將持續關注此事後續進展。(鈦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