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擬修《租賃條例》的四大重點中,我覺得很多地方不太合理...
除了我稍早提到,「訂出租金合理調漲公式」乍看是要保障房客,但實際上可能會出現反效果:若政府限制房東每年漲租幅度,反而可能刺激房東年年「漲好漲滿」,不漲反而等於吃虧
其實還有一個「房客行使續約最短要有 3 年」的政策,更是讓人感到感到莫名其妙
現在市場上大部分租約都是一年一約,如果要求房東至少要出租三年,萬一遇到麻煩租客,反而沒辦法趁早趕走
那麼,房東在篩選租客時,會不會變得更加嚴格?甚至,房東可能乾脆選擇「空著不租」,以免惹麻煩
結果看似保護房客的制度,最後反而會讓租屋市場更緊縮,房客更難找到房子
這也是為什麼經濟學常提醒我們,政府不能隨便干預市場,因為市場機制一旦被過度扭曲,確實容易出現意想不到的副作用
像是「租金上限」看似保護房客,結果卻讓房東有誘因年年「漲好漲滿」;又或者「強制租期三年」看似保障居住穩定,但現實卻可能讓房東更謹慎甚至挑剔,最後導致許多租客反而更難找到房子
不過,經濟學同時也承認,市場並不是完美的,如果存在資訊不對稱、壟斷或外部性,政府的適度介入反而能讓市場更有效率
所以,真正的重點不是「干預或不干預」,而是「該在什麼地方干預、干預到什麼程度」,政策若能拿捏得宜,才能避免好心做壞事,也讓市場和社會雙贏
PS: 我個人覺得此次預計修法的前兩項政策,很有可能變成「好心做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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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條例修法4大調整內容如下:
1. 將設定租屋期最短3年來保障房客不要一直搬家,預計是含房客行使續約最短要有3年
2. 根據主計總處租金指數年增率等指標,訂出租金合理調漲公式,預計是設定出漲價天花板,不是說不給房東漲租金,但要合理調整
3. 對於房東不樂於讓房客申請租屋補助、簽戶籍等問題,修法將著墨這塊,預計有罰則可能規模3萬~30萬,房東補償房客
4. 強化免費爭議調節服務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