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15日,第四輪中美經貿會談落下帷幕。雙方就TikTok問題達成了共識,同意通過 “資料委託營運”和“演算法授權” 的模式解決長期懸而未決的爭端。這意味著,美方放棄了此前強令字節跳動完全剝離TikTok美國業務的要求,轉而接受了一種折中方案:由美方認可的實體負責資料託管與內容營運,而字節跳動則保留核心演算法所有權,並通過授權允許美方繼續使用其技術。
這一共識直接影響了川普的後續決策,他隨之將本應於9月16日到期的Tiktok禁令寬限再次延長,為最終落實這一複雜方案提供了時間。至此,一場持續近5年、歷經兩屆美國政府、引發多次司法較量的收購拉鋸戰,終於峰迴路轉。在中美科技角力的關口,Tik Tok案看似淪為了川普政治博弈的諸多籌碼之一,卻是全球網際網路治理秩序變革中的“關鍵一案”。
TikTok案遠超商業範疇,成為美國政治體制變化的集中體現。恰如本文指出,TikTok案不是就事論事,而是有關國家安全的危機意識如何滲入美國政治體制,成為美國“三權”的共識的故事。在這一過程中,美國法院也並非超然於政治:從巡迴法院到最高法院,一系列看似技術性的判決,實則通過司法禮讓原則將國家安全判斷權力拱手讓給行政部門,以合憲性迴避策略避免正面觸碰憲法爭議,從而讓“政治問題政治解決”成為司法默契。
TikTok案身處全球網際網路治理秩序變革的拐點,網際網路全球自由發展的歷史,本就是美國借新自由主義全球擴張的歷史;TikTok案,集中體現了美國網際網路政策的結構性轉變,以及正在醞釀的新秩序。當資料、演算法成為 "科技戰" 中的博弈武器,資料本地化與技術管制政策被各國複製,新的全球網際網路秩序也在此過程中重塑。因此,對TikTok案的解讀,既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出海企業所面臨的環境,也可以幫助我們理解美國政治體制,以及思考未來的全球網際網路秩序。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25年第4期,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思考。
近年來,國際科技戰已與法律戰日益交織。2024年,美國國會通過《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應用法案》(PAFACA),禁止在美國境內分發、維護或更新由“外國對手”(Foreign Adversary)控制的社交平台,除非其美國業務與外國母公司完全剝離。TikTok公司及其部分美國使用者隨即提起訴訟,主張該法案違反美國憲法,特別是侵犯言論自由,要求法院阻止該法案實施。2024年12月6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以下簡稱“巡迴法院”)判定,PAFACA中涉及TikTok的部分並未違憲。
隨後,TikTok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後者以罕見的速度受理並判決。2025年1月17日,美國最高法院判定,PAFACA未違反第一修正案,因為法案並未直接禁止TikTok,而是提供了剝離選項,使其可以繼續營運而不受外國政府影響。合格剝離的方式符合必要性原則,既保護國家安全,也儘量減少影響言論自由。至此,法律維權之路走完,強制剝離法案依然有效,TikTok的命運則要聽憑美國政府(即川普)決斷,截至目前,川普仍不斷延長TikTok的寬限期。
TikTok案背後有著複雜的地緣政治因素,交織著美國資料、演算法和平台等問題日益國家安全化的過程。本文試圖從司法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問題出發,展現TikTok案背後的複雜性。
眾所周知,判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對TikTok案的觀察和分析中,常被忽視的是事實問題:如何認定TikTok案是個國家安全案件?應該根據什麼程序來解決事實問題?是否有充分證據表明TikTok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實質威脅?
一是案件定性問題。一般而言,無論是律師辯護還是法官裁決,事實的描述方式和證據的組織呈現,都會影響事件定性,從而潛移默化地影響案件的走向乃至結果。TikTok案包含了至少兩種對於涉案事件的描述。對於TikTok及其支持者來說,這是一個美國政府威脅封禁社交平台的故事,一個進行網際網路言論審查的故事,一個扼殺表達自由這一美國核心價值的故事。美國政府及其支持者則將其描述為一個保護美國資料安全免受對手國家控制的公司威脅的故事,一個在數字語境下維護美國國家安全的故事,一個維護美國主權不受他國侵犯的故事。前者是人權敘事,後者是主權敘事。
美國法院傾向於那種敘事呢?一審庭審辯論提供了明確線索。印度裔法官斯里·斯里尼瓦桑(Sri Srinivasan)在2024年12月6日的口頭辯論中問TikTok的代理律師:“假設美國正在與某個國家交戰,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是否可以在美國擁有一家媒體公司?如果戰爭持續,你是否認為美國不能禁止敵對國家控制我們的媒體?”對於法官來說,答案顯然是肯定的。
無論是一審判決書還是終審判決書,其中的事實描述也都帶有某種定性判斷。例如,在美國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書中,法院意見援引美國國會報告來描述TikTok公司的法律性質:“TikTok在美國由TikTok公司營運,這是一家註冊成立且總部位於加利福尼亞州的美國公司。TikTok公司的最終母公司是字節跳動有限公司,這是一家在中國開展業務的私營公司。字節跳動有限公司擁有TikTok的專有演算法,該演算法在中國開發和維護。該公司還負責開發運行TikTok平台的部分原始碼。字節跳動有限公司受中國法律約束,這些法律要求其‘協助或配合’中國政府的‘情報工作’,並確保中國政府擁有‘獲取和控制’該公司所掌握私人資料的‘權力’。”
讀到這些事實描述的美國讀者,大概會腦補出如下故事:一家由中國公民實際控制的網路公司,蒐集美國網民資料,並使用抖音演算法推送內容,威脅美國國家安全。
當然,上述內容包含對中國相關法律的誤讀。然而,正是基於誤讀,判決書在當代中美關係的大背景下,構造了中國通過掌控在美經營的商業公司侵犯美國主權的敘事,貼合了法律中對“外國對手”(Foreign Adversary)的定性。
二是發現事實的程序問題。通常,聯邦案件需經地區法院初審、巡迴法院上訴、最高法院覆審(如果最高法院受理的話)三個層級。其中,地區法院的初審一般會進行證據開示(discovery),要保證雙方當事人充分舉證反證。巡迴法院作為上訴審機構一般不重新調查事實,而是遵循初審法院的事實認定,除非存在明顯錯誤,否則只聚焦於審查法律適用問題。美國最高法院只在極少的情況下,才接受進一步上訴的申請(須經9位大法官中至少4人同意,且每年只接受80個案件左右)。
與通常設定不同,PAFACA直接賦予哥倫比亞地區巡迴法院案件的初審權,從而跳過地區法院,壓縮了司法審查空間。具體而言,此種安排將TikTok的救濟機會從最多三次縮減至最多兩次,同時降低了法院對事實問題的審查力度。在通常程序下,地區法院庭審提供充分的舉證、質證和事實辯論空間。然而,TikTok 案由於直接由巡迴法院審理,原告幾乎無法充分挑戰政府提交的證據。審判過程和最終判決也表明,哥倫比亞地區巡迴法院幾乎完全接受美國政府對於事實的認定和提交的證據。可以說,從立法到司法的整個過程中,美國當局顯然已預見到可能的司法訴訟與憲法挑戰,並通過程式設計予以防範。此種安排不僅體現了立法服務國家安全的明確導向,也展示了在處理涉及“外國對手”案件時對程序正義的克減。
三是證據和證明問題。TikTok究竟是否威脅美國國家安全,需要舉證質證,裁判者才能予以公正評判。而在TikTok案中,無論是一審的巡迴法院還是終審的最高法院,都選擇接受美國政府提供的證據。
一審判決中,巡迴法院援引司法先例,認為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法院沒有判斷能力,只能尊重政府:“政府為該法案提供了兩個國家安全理由:反對(1)中國收集美國人資料的努力,以及(2)中國暗中操縱TikTok內容的風險……在得出這一結論時,巡迴法院遵循美國最高法院對政府‘對事實的評估’給予極大重視的做法,因為該法‘涉及國家安全和外交事務的敏感和重大利益’。”在巡迴法院看來,TikTok承認收集大量美國使用者資訊,美國政府擔心中國可能利用這些資料威脅美國的資料和情報安全,同時妨礙人工智慧產業發展競爭力,因此政府的擔憂不只是猜測。
一審過程中,當被問及如何威脅國家安全時,美國政府表示無法透露細節,因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材料不能公開。TikTok感到不公,隨即提出異議。美國政府則堅稱無法透露細節,只是強調掌握相關材料,包括未曾公開的國會聽證記錄,進而提出可以將內部檔案單方交給法院審閱。然而,這顯然違背中立裁判原則,雙方為此展開激烈爭論。最終判決書中,法院雖然提及此問題,但未說明解決方案。
在終審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同樣表示在國家安全威脅的事實認定問題上尊重政府判斷。美國最高法院引用多個司法先例,認為無論是禁令還是資產剝離要求,都沒有超出國家安全目標所需範圍。“政府對TikTok相關資料收集的擔憂並非孤立存在。該記錄反映出中國‘多年來一直在努力積累結構化資料集,特別是關於美國人的資料集,以支援其情報和反間諜行動。”當TikTok質疑威脅國家安全的機率,認為中國不太可能出於情報收集意圖強迫TikTok移交使用者資料時,美國最高法院表示:“必須對國會的預見性判斷給予實質性的尊重。”理由在於,“健全的政策制定通常要求立法者預測未來事件,並根據可能無法獲得完整經驗支援的推斷和推論,預測這些事件可能產生的影響”。
在TikTok案件中,法院接受政府證據的做法與其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審慎態度密切相關,體現了司法尊讓(judicial deference)原則,即法院在國家安全案件中通常會信任總統或國會的判斷,因為此類事務涉及複雜的政治和專業問題,政府比法院擁有更多的情報和知識。TikTok案是司法尊讓原則的延續。
TikTok不是第一次起訴美國政府了。2020年,川普政府試圖封禁或出售TikTok時,TikTok也曾訴諸聯邦法院以圖維權。當時的聯邦法院做出了有利於TikTok的判決。到了2024年和2025年,無論是巡迴法院還是最高法院,都不再站在TikTok一方。這一司法態度的轉變是如何形成的?
前文已經指出,TikTok案的核心事實問題在於法院如何認定TikTok對美國構成實際的國家安全威脅,而非僅基於猜測或假設。在認定過程中,關於國家安全威脅的證據都來自政府,因此關鍵在於法院是否採信政府的判斷。這是個認識論問題:法院需對國家安全威脅的整體態勢有一定預判,才能認為案件屬於國家安全範疇,從而選擇尊重和信任政府——而非涉案企業——對事實的描述。當然,法院並非盲目接受政府判斷,而是在初步評估國家安全問題後,決定是否信任政府。法院的尊讓態度反映了其對國家安全威脅的預先宏觀理解,而這一理解並非基於法律判斷,而是受政治局勢和公共輿論等多重因素影響。畢竟,法律無法告訴法院具體情境下的事態究竟如何。法院的事實認定因此不僅是技術性結論,更是特定時期特定語境的產物;法院的裁決也不僅基於證據本身,還深受政治氛圍的深刻影響。
因此,必須審視近年來美國政界和社會如何達成對TikTok威脅國家安全的普遍共識,導致法院認定TikTok確實對美國安全構成威脅,從而觸發了司法尊讓原則。
2020年的封禁TikTok事件主要與川普第一任期內的決策有關,並未演變成整體國家安全議題。2020年,川普試圖通過行政命令封禁TikTok,但僅獲少數共和黨議員支援,如參議員湯姆·科頓(Tom Cotton)和查克·舒默(Chuck Schumer)。當時,共和黨參議員喬什·霍利(Josh Hawley)也提出一項旨在阻止美國資料流向外國的法案,但僅得到上述兩位參議員支援。許多民主黨人對川普政府的行動提出批評,擔憂此舉可能侵犯言論自由,並涉嫌超越行政權限。至於TikTok是否真的構成國家安全威脅,專家們也意見不一。2021年拜登就職總統後,對TikTok採取更為溫和的立場,強調在確定國家安全威脅時必須有充分證據作為支撐。可以說,那時美國政界和社會對TikTok是否構成實質國家安全威脅尚未形成一致意見。
在此背景下,2020年TikTok起訴美國政府時,審案的法院暫停實施川普政府對TikTok的禁令,就變得易於理解了。從法律角度來看,當時川普的行政命令的法律依據是《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和《國家緊急狀態法》(NEA);兩部法律授予總統權力在緊急狀態下發佈禁令的權力。TikTok主張,該禁令超出IEEPA下總統緊急權力範圍,因為 TikTok不存在對國家安全的緊急或嚴重的威脅。而且IEEPA禁止總統監管或禁止“資訊或資訊材料”的進出口,屬於緊急權力的例外。美國政府則提出,法院在應對國家安全威脅問題上通常尊重總統的判斷。法院承認這一點,但就TikTok是否構成國家安全威脅的問題(以及封禁是否是應對威脅的有效方式),法院認為政府提供的證據不夠充分。因此,川普提名的聯邦法官卡爾·尼科爾斯(Carl Nichols)法官判定,川普的行政命令屬於越權行為,案件如果繼續進行,TikTok勝訴率較高,因此法官針對川普的行政命令發佈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中止其實施。
在同時進行的另一起案件中,TikTok創作者起訴川普,認為其行政命令越權且侵犯言論自由。法院認定,“政府對TikTok應用程式所構成的國家安全威脅的描述使用了假設語氣”,並指出政府在提交的法律文書中數次使用“可能”一詞。顯然,法院認為威脅國家安全證據不夠充分。由此,法院站在TikTok創作者一邊,裁定禁止新下載TikTok應用程式的行政命令違反IEEPA中資訊材料例外的規定,將導致TikTok創作者失去數百萬粉絲及相關品牌贊助。因此,法官授予初步禁令,阻止美國商務部實施TikTok禁令。
由此可見,鑑於TikTok是否真正構成對美國國家安全的重大威脅尚未明確,法官將從政府權力的法律制約角度建構法律論證框架。在這個框架內,TikTok顯然擁有較高的勝訴機會,因此法官決定暫時中止行政命令的執行。問題的核心在於國家安全的事實認定依舊存在不確定性。當時TikTok與美國政府之間的糾紛尚未被直接歸為國家安全法案件,法院仍然需要在國家安全利益與法治、國家主權與公民自由之間尋求平衡。
2023年以後,關於TikTok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共識逐漸在兩黨之間形成。2023年3月,TikTok首席執行官周受資在美國國會接受的長時間質詢,尤其是兩黨議員的尖銳追問,代表美國政界對於TikTok威脅美國國家安全和資料安全的普遍擔憂。2024年,旨在禁止或迫使TikTok出售的PAFACA獲得美國兩黨壓倒性支援:眾議院以352票贊成對58票反對的投票結果;參議院則是79票贊成對18票反對。跨黨派的共識導致聯邦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更傾向於支援政府從國家安全形度出發的立場,特別是在資料安全這類重大問題上。聯邦法院開始更加重視和尊重政府部門對國家安全問題的評估。這彷彿是觸動了一個關鍵的開關,使得情況迅速發生了顯著變化。
毫無疑問,促成上述轉變的因素繁多,包括中美關係的變化、科技實力對比的變化、中國網際網路企業在美的拓展等等。然而,美國國內政治變化也值得重視。一方面是行政當局更替。儘管拜登否定和廢除了川普的很多政策,但對中國科技公司的遏制態度依然,變化只在於遏制方式的調整。相位元朗普政府較為具有侵略性和分散化的策略,拜登政府更細緻、更有條理,並通過聯合盟友、採取法律化手段來實施。另一方面,川普將社交媒體作為政治工具,社交媒體在美國政治中影響力愈發擴大。這種社交媒體武器化的理解,進一步泛化到美國處理國際問題的思維之中——社交媒體不僅是國內政治鬥爭的工具,也是全球戰略競爭的武器。
當美國司法部門感受到國家安全域勢日益緊張時,自然會傾向於尊重政府在此類事務中的事實判斷。這反過來又深化了法官對國家安全形勢愈加嚴峻的認知。既然國會和總統已共同認定國家安全正面臨威脅,法院也更容易相信這一威脅的存在,從而對國會和白宮的決策愈加信任。如此循環往復,司法對政府決策的尊重愈發增強,力度愈加深遠。TikTok案最終被建構為國家安全法性質較強、言論自由權屬性較弱的案件。
值得進一步追問的是,為何網路、資料和演算法問題在美國演變為國家安全議題?總體來看,美國的相關法律與政策經歷了從“網路防禦”到“數字主權”的演變,這是美國在網路空間治理觀念上的重大轉變。從20世紀90年代網際網路大規模社會化應用,到21世紀第二個十年智慧型手機的廣泛普及,美國的網路政策主要集中在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免受外國攻擊,並推動全球開放網際網路的發展。但是,到了21世紀第二個十年末期,政策重點逐漸轉移到維護數字主權,即對資料、演算法和平台的控制。
最初,美國的網際網路法律與政策主要以言論自由為基礎,廣泛地促進了網際網路企業的發展和資訊的自由流通,甚至在全球範圍內倡導網際網路自由,其管制色彩相對淡薄。對於安全問題的關注相對有限,主要集中在物理層和邏輯層網路基礎設施所面臨的攻擊,尤其是針對駭客行為的防範。1998年,克林頓總統發佈一項決策指令,為保護關鍵基礎設施奠定了基礎,其核心在於預防網路攻擊。 2001年“9·11”事件後,網路安全在美國國家安全戰略中的重要性逐漸提升。2003年,布什政府發佈《國家網路安全戰略》(The National Strategy to Secure Cyberspace),概述了保護聯邦網路和關鍵基礎設施的措施,同時仍然堅持資訊自由流動原則。2009年,美國建立美國網路司令部(USCYBERCOM),標誌著網路空間的軍事化和網路安全防禦的強化。如關於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分配機構的改革,美國堅持多利益相關方模式,而非各國政府控制的多邊主義治理方式。
21世紀第二個十年後期,美國開始超越單純的網路防禦,轉向控制國內數位資產不受外國影響。個中因素包括與中美關係的日益複雜化,也包括中國技術能力的崛起和科技企業的出海營運。2018年,美國政府開始限制華為等中國公司的技術和應用在美國的鋪展,稱其存在國家安全風險,並通過相關法律明確禁止美國政府及其承包商使用華為和中興通訊等中國公司提供的電信裝置和服務,並限制這些企業進入美國的聯邦合同市場。這標誌著美國政策首次從網路基礎設施保護轉向數字主權。《2018年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IRRMA)賦予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審查外國在資料密集型領域投資的權力,特別是審查來自中國或具有中國背景的公司。2019年11月,CFIUS開始審查字節跳動2017年收購Musical.ly的交易。
21世紀20年代,圍繞資料和演算法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動作更為頻繁。2020年,川普政府試圖禁止TikTok和微信,理由是其允許外國實體訪問美國使用者資料,構成國家安全威脅。拜登政府進一步強化數字主權政策:2023年,一項關於人工智慧和網路安全的行政命令引入對AI模型和資料訪問的嚴格管控,尤其針對“外國對手”。同年發佈的《國家網路安全戰略》(The Biden-Harris Administration’s National Cybersecurity Strategy)強調資料安全、技術供應鏈和AI監管在國家安全中的重要性。5G、演算法、資料和人工智慧等領域的技術競爭,已經成為美國國防與情報戰略的核心組成部分,資料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國家安全議題的核心內容。關於中國科技公司是否構成威脅的問題,已不再僅被理解為經濟競爭或科技競爭問題,而是上升至戰略對抗層面。與TikTok相關的PAFACA即是明證,標誌著美國首次通過立法強制剝離一家主要數字平台,以維護國家安全。
在此階段中,“外國對手”概念的確立最為值得關注。在網路安全逐步融入國家安全的同時,美國對於中國及其科技公司的特定關注逐漸增強。“外國對手”概念是其核心表現。此概念於2019年5月15日首次在政府檔案中正式提出,川普簽署的第13873號行政命令將其定義為“對美國國家安全或公民安全構成顯著威脅的外國政府或非政府實體”。2021年,美國商務部根據該命令將中國、古巴、伊朗、朝鮮、俄羅斯和委內瑞拉指定為“外國對手”。2024年的PAFACA將TikTok列為“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式,凸顯了美國對資料隱私和意識形態安全的高度敏感。法案針對“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式(點名TikTok)設立更高准入門檻,進一步強化“外國對手”概念在網路安全領域的法律地位。
與冷戰時期的“敵對國家”(Enemy State/Hostile Nation)相比,“外國對手”更具有針對性。“敵對國家”概念主要用於美蘇全面對抗語境,包括意識形態領導權爭奪和軍事衝突。“外國對手”則是對21世紀不對稱威脅的回應,反映了技術更新與對抗手段的變化,即從網路攻擊到經濟競爭再到資料控制的轉變。“外國對手”的概念更多聚焦於具體行為和領域(如供應鏈安全、資料和演算法安全、網路安全和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等),“敵對國家”則指向國家之間的全面對抗(包括戰爭狀態、經濟和金融制裁、外交政策和軍事衝突等)。套用曾參與伊拉克戰後憲法制定的哈佛法學教授諾亞·費爾德曼(Noah Feldman)的術語,“外國對手”概念對應的是“涼戰”(cool war),即一種既合作又競爭的狀態,一種既在經濟上相互依賴又在戰略上互相較量的狀態,而網路、資料、演算法等問題乃是“涼戰”中“熱”的一面。
美國法律體系通過對“外國對手”的定義和應用,建立了一個嚴格的國家安全螢幕障。這不僅影響了平台和軟體服務企業,還將對電商、車載軟體乃至裝置製造商進入提出更高要求。此種網路安全融入國家安全的趨勢短期內難以逆轉,因為所被感知的國家安全威脅已深深嵌入其政治意識和法律體系之中。
TikTok案在美國憲法中確立了一個先例:在國家安全背景下,美國政府有權限制外國對手控制的社交媒體平台,而不必然違背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原則。未來涉及數字平台監管的立法,只要能夠證明國家安全理由,更可能獲得司法支援。儘管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被視為至高無上的法律原則,但在國際數字戰略競爭的背景下,這一傳統可能會有所調整。TikTok案件反映了美國法院對第一修正案的重新解讀,特別是在數字平台案件中。從過去強調言論自由的保護,到現在更加關注國家安全的優先性,美國法院已開始接受政府的主張,認為在特定國家安全威脅下,限制外國控制的社交平台,即便可能侵犯言論自由,也是可以接受的。
這改變了長久以來美國法律對網際網路的基本態度。如果將各國都在推行的數字經濟和人工智慧比作大工廠,資料是核心原料,演算法是核心生產技術。美國曾長期抱怨其他國家的資料本地化法律,批判它們強制披露演算法原始碼的實踐。然而,從美國政府開始針對外國科技公司的管制措施來看,“迴旋鏢”打到了美國頭上。美國的國家安全法逐漸擴展到資料、演算法和人工智慧等領域。而從TikTok案來看,司法體系並未阻礙此種趨勢。
從廣義角度而言,TikTok案也促使我們重新思考美國憲法和美國司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學界乃至社會對於美國形成了一種流行印象:負責違憲審查的法院乃是制衡政治部門(包括國會與總統)的關鍵力量,是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機構。這種印象很大程度上源於馬布裡訴麥迪遜案(1803)所確立的司法審查權,以及羅伊訴韋德案(1973)、美國訴尼克松案(1974)等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法院通過推翻國會立法或對總統權力進行限制,彰顯了其制衡作用,為人津津樂道。
然而,TikTok案的判決揭示了美國法院在不同情境下展現出的複雜態度: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與政治部門對立,而是在某些領域,尤其涉及國家安全時,展現出高度的克制與對政治判斷的尊重。這一判決促使我們重新思考美國司法體系在國家整體結構中的角色:它並非始終處於對抗地位,而是在不同領域、不同時段展現出動態的適應性特徵。這既有助於刷新我們對美國司法系統的固有認知,也提醒我們以更為全面和動態的視角,審視其在各類情境中所扮演的多重角色。在當今日益複雜的地緣政治環境中,我們更應重新審視美國憲法與司法發展的國內態勢和國際影響。無論是中國的出海企業,還是其他關心此事的主體,都需要在新的背景下重新理解美國憲法和法院對於跨國企業的保護限度何在。
在更大的意義上,TikTok案也凸顯了在全球網際網路秩序的轉變過程中,跨國網際網路企業應當如何應對所在國風險的問題。尤其是來自非美國盟友國家的公司,在網際網路治理經歷逆全球化的過程中,不僅面臨傳統的法律合規風險,更是面臨政治風險。為應對政治風險,TikTok通過法律訴訟手段曾經取得一定成效,但隨著美國內部政治的變化而再難奏效。跨國網際網路公司能否採取其他手段有效應對所在國的政治壓力,抑或退出該國市場,是一道亟須思考和解決的難題。
總而言之,在當今世界日益數位化的時代,網路空間與科技領域已然成為國際戰略競爭的重要“戰場”。無論是中國出海企業,還是相關決策者,可能都需要在新的技術環境和更為複雜的地緣政治格局下,適當調整對美國內部政治過程和法律過程的期待。法律與司法的變化,往往是更廣泛變化的縮影和反映。更為廣泛的變化不僅與近年來美國戰略的重大轉向(例如開始更加注重國家主權而非全球化)密切相關,也與全球網際網路治理體系的深刻變動息息相關,如數字主權的興起和資料本地化政策的流行。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中,似應更加關注的是,新的全球網際網路秩序是否正在逐漸形成,如何形成,又將以何種面貌展現在世人眼前。或許多年以後,回望這段歷史,TikTok案將成為一個值得銘記的關鍵事件,見證著全球網際網路秩序的深刻變革。 (文化縱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