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雜誌—債務人生重啟 | 特別報導

在為數千萬因疫情受困的普通人按下信用“重啟鍵”的同時,中國徵信制度隨之步入新階段——在保證風險約束效力的基礎上,探索更加公平、更具溫度的信用治理

數千萬曾因新冠疫情陷入債務困境的普通人,有望得到信用“煥新”的機會。

2025年10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行長潘功勝在金融街論壇年會上透露,央行正在研究實施一次性的個人信用救濟政策,對於疫情以來違約在一定金額以下且已歸還貸款的個人違約資訊,將在徵信系統中不予展示。這項措施計畫在2026年初執行。

這是中國徵信體系首次在國家層面明確引入修復機制。看到上述消息的李宇如釋重負,當晚終於睡了一個安穩覺。三年前,受疫情影響,李宇的消費貸款出現逾期,雖然後續已進行償還,但個人徵信報告上的不良記錄卻持續給他帶來影響,年初貸款購房的計畫更是被無限期擱置。

“違約資訊不再展示意味著我的個人信用得到修復,明年或許就可以從銀行順利申請到合適的個人住房貸款。”李宇笑著告訴《財經》。

不僅僅是李宇,過去幾年,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一些普通人的個人債務出現逾期。雖然事後全額償還,但相關信用記錄卻持續影響他們的經濟生活。另據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資料,截至2025年10月16日,僅處於失信狀態中的失信被執行人大約有846萬人,相當於每165個人中就有一人信用受損。

伴隨後續個人修覆信用相關舉措落地,這也意味著,國家將為數千萬因疫情受困的普通人,按下信用“重啟鍵”。更重要的是,中國徵信制度亦將步入新階段——在保證風險約束效力的基礎上,探索更加公平、更具溫度的信用治理。

曾在央行徵信部門工作多年、目前擔任北京信用學會副會長的劉新海,與團隊長期深耕個人債務和信用修復等領域。他告訴《財經》,個人債務和信用的問題,已從“幕後”走到了“台前”,無法迴避,成為關乎金融穩定和經濟活力的重要議題。監管此次表態,標誌著中國的監管框架開始系統性地、審慎地補齊個人債務救助這一環節,非常及時且必要。

從頂層設計來看,實施支援個人修覆信用則被視作金融為民的重要舉措。“徵信系統是一項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推進其完善也是踐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一位行業資深人士表示。

另有行業人士認為,一次性的救濟可以治標,但如何治本有待進一步探索。

“徵信體系建設需要進行重大調整和轉型:把信貸賬本轉化為消費服務平台或者數位化的消費服務平台;把主要服務放貸機構轉向服務消費者等。還應建立減債協商機制、消費信貸的風險分擔和保險機制,以及個人破產保護機制。”央行徵信管理局原局長萬存知在近期舉辦的“2025中國普惠金融國際論壇”上表示。

無論如何,這是中國信用治理從“剛性懲戒”邁向“彈性修復”的歷史性跨越。“此番一次性個人信用救濟政策,為接下來建構長效機制打開了‘一扇窗’。”有行業資深人士告訴《財經》。

由於個人信用修復屬於金融基礎設施完善,將影響信用報告、信用評級等方面情況,對於後續其將如何落地等,《財經》向央行,錢塘徵信、百行徵信等徵信機構瞭解具體情況,截至發稿前均未進行回應。

修復前提:一定金額+歸還逾期貸款

根據潘功勝所述,個人違約資訊將在徵信系統中不予展示的前提是,疫情以來違約在一定金額以下且已歸還貸款。

條件之一:一定金額。“目前尚未收到具體金額的細則。”多位銀行及消費金融公司高管告訴《財經》。

“金額的設定將是政策精準與否的關鍵,必須尋找平衡點。”劉新海表示,若定得太高(如超過10萬元、20萬元),可能會涉及部分個人經營貸或大額消費貸,這容易誘發惡意套利的道德風險,違背政策初衷。但若定得太低(如1000元-2000元),則救濟的覆蓋面和力度又顯不足,無法有效釋放部分人群的消費和信貸活力。

劉新海進一步預測,“一定金額”會緊密錨定居民基本生活消費這一屬性,大機率會主要覆蓋信用卡與花唄、白條等網際網路小額信貸產品的平均透支額度,範圍在幾千元到幾萬元之間。其後邏輯是:上述政策旨在救濟那些因疫情導致生活困難而非惡意違約的個體,更不是為經營失敗或大額投機者買單。

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薛洪言亦持有類似觀點。他表示,個人徵信受損是因房貸、小微企業主經營貸、消費貸違約造成的,前兩者的金額相對較高,所以,這次救濟大機率針對的是消費貸。結合近幾年公開的消費金融糾紛案件資料來看,涉訴金額主要集中在10萬元以下,特別是3萬元至10萬元這個區間。

“‘一定金額’或許在5萬元到10萬元之間。”小微信貸專家、江蘇微金創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嵇少峰判斷。

個人修覆信用是否會區分貸款類型,行業人士持不同看法。“此次救濟大機率將是一次窄口徑的精準操作,主要集中在無抵押的個人消費信貸領域。”劉新海稱,首先,信用卡和網際網路消費貸,是最有可能被納入的類型。因為它們金額相對可控、高頻、與個人生活消費緊密繫結,且最能反映數字經濟下“短、小、頻”的信貸特徵。若金融消費者為一筆幾百元的網貸逾期背上五年枷鎖,則過罰失當。

其次,房抵貸和個人經營貸款,幾乎不可能被納入。這類貸款金額巨大、風險成因複雜,與企業經營、資產組態高度關聯,若將其納入一次性救濟,會造成資訊扭曲和風險錯配,這是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無法接受的。

再次,住房按揭貸款,這類貸款雖然屬於個人,但因其有足額抵押物、系統重要性極高,銀行在貸後管理上也最為嚴格,通常不允許其輕易進入違約狀態,可能也不是此次政策的主要目標。

不過,嵇少峰與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侯力銘則認為,從政策初衷來看,主要是針對疫情期間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小額違約,重點在於違約金額和違約原因,而非貸款類型,所以大機率不會對信用貸和房抵貸等進行區分。

條件之二:歸還疫情以來的逾期貸款。“若逾期債務未完成歸還,即便額度很小,依然會出現在個人徵信報告上。”有行業人士稱,疫情始於2019年底、2020年初,若在此之前,個人借款出現違約並進行歸還,五年已過,個人徵信記錄上也不再顯示,所以此次政策將時間框定在“疫情之後”。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為五年;超過五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另有一位做過貸後管理的人士稱,目前徵信報告上對個人信用記錄顯示的是60個信貸格子(每個月代表一個格子,12個月×5年=60個月),逾期的客戶結清後,只有當新的60個格子出現時,不良行為或事件才會被“頂掉”。

“未來,對於逾期並結清的特定客戶,在個人徵信報告中,可能僅出現‘結清’這樣的欄位,或者沒有任何違約記錄。金融機構會以修復個人徵信作為談判條件,與違約客戶協商還款。”上述貸後管理人士表示。

薛洪言建議,在修復徵信過程中,個人不僅需要主動對接金融機構核實帳戶狀態並結清欠款,更應密切關注信用救濟政策的具體適用條件,包括逾期發生時段、金額門檻及還款狀態等關鍵要素,通過及時提交完整證明材料來爭取權益。同時,個人還需注重後續信用行為的持續最佳化,通過按時履約、合理控制負債等方式鞏固修復成果,避免產生新的失信記錄。

“監管可通過客觀條件(時間、金額、狀態等),反向篩選出那些大機率是誠實而不幸的群體,該方式雖然不是100%完美,但是在行政成本和風險防控之間,更為高效、可行的操作路徑。”劉新海表示。

早在2022年,劉新海就在工作論文《美國個人信用修復研究:消費騙局還是服務創新?》中指出,關於國內個人信用修復,一方面要正確地定位,認識差異,瞭解國情和發展階段;另一方面,也要用動態和發展的眼光看問題,跟蹤國際前沿趨勢,進行本土化創新。

新變究因:釋放消費潛能

中國社會信用體系歷經20餘年發展,已建構起相對完善的失信懲戒機制,但“重懲戒、輕修復”的情況曾長期存在。

在全聯併購公會信用管理專委會研究員安光勇看來,美國的信用修復行業、歐盟的“被遺忘權”、韓國的制度化信用修復機制等,均反映出一個共同趨勢:現代信用體系越來越強調金融的包容性和人本導向。中國當前的徵信治理實踐正與此形成呼應。

中國的徵信體系以“穩風險、強約束、保秩序”為核心起步,對防範金融風險和推動普惠金融發展發揮了關鍵作用。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在徵信系統中,違約記錄的存續期為五年。

但近年來,伴隨數字經濟發展、消費金融普及、疫情衝擊下“微弱”群體規模擴大,上述傳統的單一記錄、五年保留模式亦面臨新挑戰——尤其在疫情後期,一些個人雖非主觀惡意,僅因不可抗力因素產生短期逾期,卻長期陷入因不良記錄帶來的生活與經營困境。

有行業資深人士認為,整體上,居民的資產負債表正在修復,但部分結構性群體出現了問題,這個群體對消費信貸依賴更強,信用違約可能性更大。

“我們通過對自己客群的調研發現,信用違約者多來自新市民客群,大多是短期逾期行為,今天沒錢發生違約,過兩天有錢了就還上。”馬上消費金融副總經理孫磊在不久前的“2025中國普惠金融國際論壇”上表示,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收入波動大、儲蓄薄弱。

孫磊進一步指出,當下更為棘手的問題是,這類客群一旦發生信用破損,由於缺乏有效的修復機制,他們難以再次獲得融資,最終被排斥出信貸市場。

“2023年以來,中國有信貸記錄的自然人約8億人次,上千萬人存在不良記錄。這一現狀還催生了刪除不良記錄、修復徵信等亂象,不法分子借此謀取私利,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和誠信生態。”全國人大代表李世亮在2025年3月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在當前宏觀經濟壓力下,金融機構對不良記錄的使用較為保守,且金融從業人員的盡職免責操作規範難以量化,這也使得金融機構難以審慎使用不良記錄資訊。

支援個人修覆信用有望釋放消費潛力。一位銀行業人士稱,隨著疫情的“傷痕效應”消退,部分年輕人有能力償還逾期,並且進一步消費,但由於徵信上有記錄,影響到了未來房貸、車貸等更大額的剛需貸款。

從宏觀政策上看,“十五五”時期中國經濟發展面臨提振消費與結構調整的新機遇。近日北京大學國發院教授盧鋒在《財經》發文稱,需堅持問題導向方針,在持續聚焦創新驅動提升新質生產力的同時,通過最佳化公共資源組態方式和系統配套改革“大力提振消費”,通過一個到兩個五年規劃期,努力把中國持續偏低的消費率提升5個-10個百分點。

另有學者研究認為,在數字經濟時代,信用投放和信用服務模式發生深刻變化,長尾人群獲得了原本缺位的信貸資金,信用消費市場也因此被注入新活力。實踐中,僅有信用投放是不夠的,健全的信用消費機制應當包含信用修復這一懲戒退出環節。因為它能夠起到正向激勵作用,使消費者自我敦促盡快還款。

此外,支援個人修覆信用也有利於緩解金融機構面臨的不良壓力。2025年一季度末,銀行的淨息差水平已經低於不良貸款率。“如果不良率和淨息差的水平出現‘倒掛’,這將給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帶來巨大的挑戰。”一位頭部全國性股份制銀行行長說道。

資料顯示,截至2025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淨息差為1.42%,較一季度末下降0.01個百分點。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3.4萬億元,較上季末減少24億元;不良貸款率1.49%,較上季末下降0.02個百分點。

而從信用成本來看,2025年以來,銀行個人貸款不良率處於上升過程中,企業貸款不良率有所下行。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6月末,上市銀行個人貸款平均不良貸款率已經超過企業貸款對應數值。

進一步來看,2025年6月末,寧波銀行的個人經營貸款不良率達到3.3%,重慶銀行的個人經營貸款不良率突破6%。重慶銀行的信用卡不良率超過4%,工商銀行、民生銀行的信用卡不良率也都超過3%。

此外,工商銀行的消費貸不良率在國有大行中最高,超過了2.5%;哈爾濱銀行的消費貸不良率超過了5%。上市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不良率相對較低,多在1%以下。

在個人修覆信用中,如何防範道德風險較為重要。劉新海稱,潘功勝行長的講話本身已經內含了一套合適的篩選機制:直接篩掉了絕大多數惡意逃廢債和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群體,“已歸還”至少證明了該主體的還款意願和一定的還款能力。“疫情以來”+“一定金額以下”則建構了場景,共同指向非常具體的使用者畫像,並將那些動輒幾十萬元、上百萬元的惡意套利或豪賭失敗群體排除。

債務紓困:探路個人破產

央行即將推出的措施屬於信用記錄層面的紓困,而對於“未出清、高負債、資不抵債”的群體,則需要法律化的出清以及金融機構的更多支援。

七年前,30歲出頭的創業者梁文錦懷揣夢想,在深圳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專注於藍牙耳機產品的開發與銷售。然而,由於核心產品市場拓展遇阻,公司資金鏈斷裂,他也因此背負了75萬元的欠款,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但讓他感到慶幸的是,2021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實施,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開啟個人破產改革試點工作。這為梁文錦提供了個人破產重整的機會。伴隨債務壓力得到紓緩,他重新投入到新的事業中,再創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

“與上述信用修復不同,他們的問題是債務本身已經無法通過個人努力清償,屬於根本性的、法律化的出清機制,也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最後的、合法的退出通道。”劉新海表示,法治化、透明化的個人破產制度,也許是這類人群最好的出路。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第四調研組在《關於個人破產審判試點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下稱《報告》)中稱,調研對象普遍反映破產法律制度供應不足是最大問題,例如缺乏個人破產上位法的依據支撐,不能終局性徹底解決個人債務問題;配套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完善,例如破產結案後,債務人的信用未得到實質性修復,後續融資、再就業等仍受影響,防範和打擊逃廢債需要加強等。

金融債務及股東擔保債務化解難亦是《報告》重點提及的問題。調研結果顯示,金融債務是債務人申報最多且最希望獲得減免的債務。金融機構嚴格執行金融規章制度和監管體系要求,難以靈活應對債務展期、減免或豁免的需求。

在金融監管部門推動下,金融機構相繼開展紓困行動,不過大多集中在個人消費貸款。

2025年3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要求金融機構發展消費金融,助力提振消費: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借款人信用記錄、還款保障,針對暫時遇到困難的借款人,合理商定貸款償還的期限、頻次。根據借款人申請,經稽核合格後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續貸支援。

“應推行‘分類處置,一人一策’的精細化模式。”孫磊認為,這意味著必須依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和意願,採取差異化的策略:對於短期遺忘的客戶,一條友善的提醒簡訊或已足夠;對於有還款意願但面臨暫時性困難的客戶,則可以啟動債務重組,通過延長期限、減免部分息費等方式,助其渡過難關;而對於少數惡意逃廢債的行為,則堅決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從國際經驗來看,韓國的“機構調解”紓困模式較為成熟。作為常態化的公共機構,韓國的信用修復委員會主要幫助那些還不起借款的人進行債務重組,通過召集債務人和所有債權銀行,協商可行的、長期的(比如八年到十年)還款計畫,如減免罰息、延長週期等。

“韓國調解模式能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基層穩定,並在破產之前設定了緩衝帶和談判桌,能夠化解大量矛盾,這與中國的社會文化有較高的契合度。”劉新海評價。

另從中國香港的實踐情況來看,目前商業銀行可以向個人直接提供支援其開展債務重組的貸款產品,通過事前干預避免個人走向破產程序、及時控制個人不良貸款的生成。

“此類貸款是商業銀行向債務人新發放的低息貸款,該筆低息貸款用以置換多筆高息債務(如信用卡貸款、民間借貸),從而降低債務人利息負擔。”興業研究研究員張無缺等人稱。

不過,張無缺提醒,商業銀行在此過程中應做好嚴格的客戶准入,篩選真正有還款能力、僅需最佳化債務結構的客戶,而非單純“拆東補西”的高風險客戶。另外,由於債務重組貸款主要面向還款較為困難的借款人,相關借款人本身就屬於高風險客群,其潛在違約率往往要高於一般借款人,因此對商業銀行在風險識別、風險控制和風險定價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何以治本:長效機制與自救指南

一次性的救濟能治標,而在更多市場人士看來,法治化的出口、制度化的緩衝和智能化的規則方為治本之道。

薛洪言認為,社會層面建構徵信保護長效機制需從制度、技術與教育三個維度協同推進:盡快完善《徵信業管理條例》的配套實施細則,推動徵信系統向智能化方向升級並開通線上信用修復綠色通道以提升處理效率,引導公眾形成主動管理信用記錄的行為習慣。

“同時,建議由金融監管部門牽頭,聯合徵信機構、行業協會建立跨部門協同平台,定期評估信用救濟政策實施效果,動態最佳化調整機制安排,從而在保障受困群體合理權益的同時,維護徵信體系對失信行為的有效約束力。”薛洪言說。

在另外一位行業資深人士看來,可以考慮將多部門實現線上化協同,設計統一的網路出入口,高效解決問題。

如何通過長效機製為個人化債?劉新海稱,其一,加快個人破產制度全國試點,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合法的退出和重生機制。

其二,建立社會的緩衝帶,即常態化個人債務調解機制。通過官方或半官方的個人債務商談中心,在個人破產前提供低成本的調解平台,幫助個人與多個金融機構進行“一對多”的還款方案協商,避免其走向破產。

其三,開啟徵信的智能化,研究差異化、動態化規則。比如500元和50萬元的違約記錄保存期和影響不應該一刀切;建議在徵信報告中引入情境程式碼,讓其更立體、客觀和全面。

站在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萬存知稱,減債協調機制急需建立,進而減輕個人壓力和負擔。“應探討消費信貸的風險分擔和保險機制,考慮信用互助、信用合作、信用保險的方式,數位技術也可以降低成本。”他還表示。

另有銀行業人士告訴《財經》,國有大行以及全國性股份制銀行是個人信貸的主力軍,但追責制度非常嚴格,若要進一步紓困個人債務,僅靠地方法規力度不夠,需要配套更高層面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若居民債務問題已經影響到宏觀經濟和銀行體系健康性,則政府部門需要對銀行體系提供支援,包括向銀行注資、剝離不良貸款。”興業研究宏觀市場部研究員胡曉莉等人表示。

對於已經或即將出現債務問題的人群,自救永遠排在首位。劉新海表示,違約者不能失聯,逃避、關機、拒接電話等行為會讓銀行標記為惡意,並可能啟動訴訟;不能以貸養貸,特別是去借高利息的網貸來償還銀行貸款,這是飲鴆止渴,會讓借貸者陷入債務黑洞。

劉新海還建議,債務人應與金融機構主動協商,尋求債務重組:清點債務,誠實地列出所有的欠款、利息和期限;在逾期前或剛逾期時,立刻主動聯絡銀行(或平台)的客服或信貸經理,坦誠說明困境(如失業、家庭出現變故等);表明意願,核心是表達“不是不想還,只是暫時還不上”;明確提出訴求,例如申請停息掛賬(針對信用卡)、延長還款期限或制定新的分期計畫。

“銀行最終目的是收回欠款。只要表現出積極的還款意願,很多機構都有相應的債務重組政策,但客戶必須主動去推開‘那扇門’。”劉新海提醒,不要過度相信社會上有償高價的信用修復服務,其實消費者自己就能做這些工作。同時也多關注自身的個人信用報告(一年可以免費查詢兩次),瞭解信用健康狀況。(應受訪者要求,文中李宇為化名) (財經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