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經過充分調研和實踐檢驗,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新修訂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其中,最為引人矚目的一項調整是:“網路虛擬財產糾紛”被正式升級為獨立的二級案由,並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一改變不僅填補了虛擬貨幣和其他數位資產法律保護的空白,也意味著中國司法體系在數字經濟時代對加密資產和虛擬財產的態度正在發生歷史性的轉型。
從此前的“法律模糊”到如今的“司法標準化”,這一轉變將如何影響虛擬貨幣乃至整個Web3的生態發展?本文將為您全面解讀其核心意義及深層次影響。
這一問題是釐清虛擬貨幣在法律上地位的關鍵。如果虛擬貨幣得不到“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定性,無論立案還是維權,都將失去最根本的依據。對此,筆者認為,虛擬貨幣符合中國《民法典》中針對“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應當被納入民事權利保護的範圍。
自2013年起,監管部門多次對虛擬貨幣的性質進行了明確:
·2013年12月,五部委在《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是“特定的虛擬商品”;
·2021年5月18日,三協會在《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中再次強調,“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這些官方檔案雖對虛擬貨幣交易、投機行為採取嚴格監管態度,但並未否認其作為“虛擬商品”所具有的財產價值和屬性。《民法典》第127條進一步明確:“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基於此,虛擬貨幣顯然契合“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
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USDT等)因其基於區塊鏈技術、具備社會高度共識和經濟價值,被認為是去中心化或半中心化的虛擬商品。儘管其交易和投機行為受到禁限,但不妨礙其作為財產載體進行合法的民事權利主張。
司法實踐中,已有多起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將其認定為公民合法財產。例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和法院均認可受害人持有的數位資產(如比特幣)屬於合法財產,並依法進行追繳和賠償。因此,民事領域對虛擬貨幣的認定同樣應延續這一思路,確保財產權益的司法救濟。
自2021年“9.24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發佈以來,中國法院處理涉及虛擬貨幣的民事糾紛一直面臨嚴苛挑戰:
·立案障礙:過去,由於“9.24通知”界定虛擬貨幣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大量案件在立案階段被直接駁回或不予受理。法官多以“違反公序良俗”和“非法利益不受保護”為由迴避裁判。
·實踐難點:儘管虛擬貨幣在現實中已涉足借貸、委託理財、遺產繼承等民事領域,但司法機構因法律規定滯後,無法明確裁判的權屬、定價及救濟方式。
隨著區塊鏈技術普及和數字經濟的發展,虛擬幣已從極客群體的小眾工具,成長為跨境交易、價值儲存的重要手段。司法制度對相關糾紛的長期“冷處理”,不僅難以滿足權利救濟需要,還衍生了非法催收、欺詐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高院此次修訂案由,決心正視這一現實,標誌著向“規範化”、“制度化”處理虛擬財產糾紛邁出關鍵一步。
在中國民事訴訟制度中,案由體系是審判規範的重要一環,承擔著案件統計分類和審理效能保障的雙重角色。此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糾紛”列為獨立案由,釋放了重要訊號:
·明確司法保護對象:虛擬財產正式確立為法律承認的權利客體,避免司法實踐中的模糊適用;
·保障立案流暢性:解決此前涉幣案件審查難、立案難的結構性壁壘,確保案件“有門可進”。
最新發佈的《網際網路法院案件管轄規定》特別強調對“網路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和合同糾紛”的集中審理,為專業性裁判提供製度保障。案由的標準化,讓相關案件逐步邁向“專事專辦”:具備專業背景的法官將成為裁判主力,審判更具效率和公信力。
案由確立後的三大司法環節(受理、裁判、執行)有望從過去的“灰色地帶”走向更加清晰的規範化軌道。
未來,法官將以“程序正義”為優先原則,即對於當事人合法持有的虛擬貨幣,無論交易是否合法,其物權屬性不應因程序障礙而否定立案。法院將先受理,再通過實體審判評判合同效力與權益歸屬。
裁判邏輯將圍繞糾紛核心問題展開,例如:
·價值認定:結合市場價格、取得成本,以及第三方評估報告,對虛擬幣進行合理定價;
·權屬判定:支援“返還原物”訴求,並利用區塊鏈技術追溯權屬鏈條,避免多頭糾紛;
·法律適用:對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虞例案件,將遵循更高的監管敏感性處理。
多年來,涉幣案件最大難點在於執行。未來有望通過下述機制得到最佳化:
·私鑰移交:虛擬貨幣持有人涉嫌侵權時,法庭可令其移交相關私鑰。
·司法協作:中心化交易所、支付平台等機構將被納入法院調查令體系,確保資產凍結與依法處置更加高效。
·折價補償:在無法返還虛擬幣時,法院可根據交易時價值或實際價格,判令象徵性法幣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案由的增加,並未直接改變國家對虛擬貨幣的總體監管策略。司法保護更多是針對財產權利,而並非對涉幣交易的全面鬆綁。
·非法集資和洗錢行為仍將嚴厲打擊:涉及詐騙、ICO、洗錢等案件,即便案由合規,案件本質仍屬違法;
·機構展業仍受嚴管:境內個人或機構從事虛擬幣交易營運,依然觸犯金融監管禁令。
司法實踐將對當事人自願操作與過錯責任更加嚴謹審查,尤其對明知交易違法但仍參與者,法院可能要求其自行承擔全部損失。
最高法將“網路虛擬財產糾紛”列為獨立案由,既是探索數字財產法治化的重要一步,也昭示著中國司法體系對數字經濟趨勢的積極適應。這一舉措不僅有助於強化財產權益保護,也為全球關注數位化法治建設的國家提供了中國經驗。
未來,在慎守監管紅線的前提下,中國關於虛擬貨幣保護的司法生態將迎來更多專業化和科學化的發展趨勢。標準化推動的不僅是司法體系的完善,更是整個社會在數字時代法治觀念的成熟與進步。 (國英珩宇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