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權陷阱:持股超過50%就能控制公司嗎?

經常有企業主或投資人頗為自信地認為自己在公司擁有超過50%的股權,就可以為所欲為說了算。若單純地從持股的數字來看,有一定的可能。但是,在真實、複雜的公司營運中,這可能會是一個美麗的誤會。現實中,很多經營者手握多數股權,卻經常被小股東折磨得痛苦不堪,甚至出現被小股東“掃地出門”的悲劇。總結原因,他們輸掉的,顯然不是股權比例,而是對“控制權”這三個字複雜性的不理解或誤解。本文將力圖撥開控制權的迷霧,深入探討公司控制權的真正內涵,給投資人以風險預警。

一、公司控制權的本質:一種超越股權比例的權力博弈

一個結論是:控股股東並不當然等同於實際控制人,持股過半並不天然等同於控制或絕對控制。

中國現行《公司法》265條對控股股東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低於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同時,現行《公司法》265條也對實際控制人明確定義如下:指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原《公司法》將實際控制人定義為:“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前者將“不是公司的股東”這一前置予以刪除,從法律層面使得“實際控制人”的覆蓋範圍大大擴張,從而將幕前幕後的此類人員全部推向台前。

可見,公司控制權的本質並非一個簡單的數字,其早已超越了傳統的“股權=控制權”這一簡單認知,而是成為一種能夠對公司產生實際支配力、決定公司營運的綜合性權力。中國《公司法》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本身就揭示了公司控制權存在的多元性,也即通過持有多數股權的方式並非實現控制的唯一手段,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上支配公司行為的,依然也會構成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控制權之爭的參與主體存在多元性,並非僅存在於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管理層之間也會存在此類爭奪。因為,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系典型的“委託-代理”關係,這也就意味著,股東(尤其是不參與公司日常營運管理的那一部分)作為委託人追求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更偏向於結果導向;而管理層作為股東的代理人可能更加追求個人聲望、高薪或舒適的工作環境,多偏向於過程導向。這一目的的不同也必然會導致股東與管理層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利益衝突。此時,控制權的重要性體現在它能為實際掌控者帶來私人收益,此收益無論是合法的高薪,還是灰色地帶的關聯交易,甚或是將公司資源為己所用或為親友所用,都極具誘惑力。這也使得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成為了一場股東、管理層多個主體相互之間圍繞綜合、多元利益進行分配的激烈博弈。因此,縱使擁有多數股權,如果對代理人無法做到有效監督,防止私人收益被侵佔,這種“控制”也可能會流於形式。

二、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協同:相同的地基與不同的建築

即便股東手握51%甚至遠超51%的股權,成為了法律意義上的控股股東,其在公司的營運過程中也會受到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約定的制約,並非就可以為所欲為。

1.從法律層面看。為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現行《公司法》對股東會的權力進行了明確限制。對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也意味著,如果持有不到三分之二的股權,即便擁有65%的多數股權,在這些決定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問題上,控股股東依然沒有一票通過的權力,其必須爭取到小股東或部分小股東的支援;甚至有些規定需要100%的股東通過。此時,個別持股比例極低的小股東,反而可能成為這些事項的關鍵決策者。此外,現行《公司法》更是強化了對控股股東濫用權利的規制,賦予了中小股東在特定情況下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大股東權力的又一重大制約。

2.從公司章程看。公司章程通常被稱為公司的“憲法”,是以可知其重要性。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框架內,對公司的治理結構做出個性化、有針對性的安排。對於控股股東而言,這在很大程度上是鞏固控制權的利器,但使用不當往往會成為自己或被他人埋下的陷阱。可以說,公司章程是掌握公司控制權最重要的工具。因為公司章程充分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比如,章程可以規定:某些特定事項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甚至全體股東同意;可以設定董事、監事的提名和選舉規則,限制大股東的提名權;甚至可以約定股東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份公司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潤;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東資格;清算時清算組的組成人員規定,等等。很多企業在創業初期忽略了章程的設計,為了貪圖便宜使用工商部門的範本,導致後續麻煩不斷。尤其是當外部資本進入時,投資方通常會要求修改章程,通過設定“反稀釋條款”、“一票否決權”等看似不公平的條款,削弱或架空控股股東的權力。

三、權力三角之間的平衡: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

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早已經發展成為一個精妙的權力平衡系統,股東會、董事會和管理層三者之間相互制衡,共同決定公司的走向。這也決定了控制權之爭,往往就是一種在這三者之間展開的權力爭奪戰。

股東會通常被認為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它並非公司日常營運的決策者。股東會一年一般只召開一兩次,真正掌握公司營運的是董事會,董事會是控制權的實際執行者。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任免高級管理人員等。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同時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如果控股股東在董事會中不佔多數席位,那麼其作為控股股東的意志可能將很難順利貫徹。此時持反對意見的董事可以合法地否決控股股東的提議,任命與控股股東意見相左的高管,甚至通過一項控股股東不讚成的投資計畫。此時,控股股東所持有的51%股權,除了能在股東會上表達“異議”外,很難予以阻擋。

此外,新《公司法》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進行了重要的調整,將部分原屬於股東會的職權,如“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下放給了董事會或允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這意味著董事會的權力在擴大,公司治理的重心有從“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偏移的顯著趨勢。因此,對於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而言,這意味著僅僅控制股東會已經遠遠不夠,對董事會的控制變得前所未有的重要。

當然,公司經營中一個極端但並不少見的情況是“公司僵局”。當兩個股東在創業時或因其他原因為了保持絕對的公平,採用各持50%股權這一可以稱之為最差股權方案時,或者兩個股東陣營勢均力敵時,股東會、董事會往往推諉扯皮,大唱反調,難以形成有效決議,導致決策機制陷入癱瘓。此時,任何一方都無法有效地控制公司,最終可能導致公司經營難以為續不得不清算或被法院強制解散,對所有的股東都是一種最壞的結果。

四、股權架構搭建的關鍵:持小股與控大事

通過以下三種股權架構設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從股權基礎上實現“以小博大”,用較少的股權鎖定公司的控制權:

1.實行AB股結構

AB股結構即雙重股權結構,同股不同權。這也是科技公司創始人的最愛。公司股票被分為A、B兩類,向公眾投資者發行的A類股每股只有1票投票權,而創始人團隊持有的B類股每股則擁有10票甚至20票投票權。典型的例子是劉強東對京東、雷軍對小米的控制,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因此他們在持股比例因外部融資被不斷稀釋的情況下,依然能夠牢牢掌握著公司的絕對控制權。現行《公司法》正式引入了類別股制度,為非上市公司採用類似安排提供了法律基礎。但需要注意的是,AB股結構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設定,且只有科創板上市公司、創業板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本身即具有人合性,其股權設計存在很大的融通區間,可通過公司章程約定表決權比例,因此不適用也無需採用AB股結構。

2.簽訂一致行動協議

當單一股東由於持股比例較低無法達到控股地位而又想從股權上控制公司時,很多人會通過讓渡自身其他權利的方式與其他股東協商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約定在股東會和董事會表決時採取相同立場。這種方式可以使得多個中小股東將其表決權合併之後化零為整,取得足以與大股東抗衡的股權,甚至可能取得公司的控制權。然而,由於此方式是建立在各股東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一旦遭遇盟友“背叛”或“背刺”,控制權便會瞬間瓦解。

3.搭建有限合夥架構

在許多股權投資和員工持股平台中,有限合夥架構被廣泛應用。在這種架構下,創始人或核心管理層作為普通合夥人(GP),佔有很小的合夥份額,承擔無限責任,但擁有對合夥企業的絕對管理和決策權。而其他投資者或員工作為有限合夥人(LP),只承擔有限責任,並基本不參與經營決策。如此,創始人可以保持其實際控制的權力並吸引投資或實現對員工的激勵,而其他投資者或員工可以實現其分紅的目的。

五、投資人:如何才能真正“說了算”

作為投資人,從公司設立之初就建構一個穩固的控制權體系顯然是非常重要的,所謂“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很多人注意不到這個問題或選擇忽視,認為企業設立初期重中之重的問題是快速擴大經營規模,在此過程中可以甚至應該“野蠻成長”,規範化、合規化的重要性要劣後。這種觀點在當今的經營環境中是非常錯誤的。其後續的糾錯成本可能會非常大。

1.重視頂層設計。法律規定是最基本的保障,對於重要事項或法律規定可以自主協商的事項則可以充分利用規則從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之間進行約定、彌補,實現雙重保險。公司設立之初即要高度重視對投資協議、公司章程的制定,進行量身定製。

2.重視對董事會席位及公司關鍵崗位的把控。確保董事人數佔據董事會多數席位或能夠控制董事會表決是重中之重。投資人可以親自擔任董事長或董事,並指派值得信賴的人員擔任財務負責人等關鍵崗位,確保對公司核心經營部門有直接的掌控力。

3.嚴格保管好公司的各類證照和印章,不可輕付於人。對公司的營業執照、各類登記證書、資質證件、公章、法人章、財務章等關鍵物品指定專人予以妥善保管,嚴格授權、登記等使用制度。

4.注意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對公司的影響。債權人對公司的潛在影響力不容忽視,尤其是在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等極端情況下,債權人因其利益受到較大的法律保障從而能夠比較輕易地奪取公司的話語權,導致原有股東的控制權被極大削弱甚至完全喪失。

六、小結

公司控制權本質上是由一系列複雜因素相互作用、共同決定的結果,是動態的平衡,單純的一個持股比例並不能對其進行有效左右。實際的控制權既運行在法律框架之內,又隱藏在公司章程之中,也體現在營運過程之間,對於每一位投資人來說,唯有深刻理解控制權的複雜性並採取措施妥為應對,才能在這場權力博弈中,行穩行遠。 (武律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