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強調,掛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事關貨幣主權
中國人民銀行(下稱“央行”)等八部門將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相關風險。
八部門明確,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同時,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
2月6日晚間,央行官網發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答記者問》(下稱《答記者問》)稱,近日,央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八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對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和相關業務活動進行定性,明確了監管要求,並提出了具體工作措施。
對於虛擬貨幣,《通知》延續了近年來的政策立場,重申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在監管要求方面,《通知》明確,境內對虛擬貨幣堅持禁止性政策,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同時,《通知》強調,掛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事關貨幣主權。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
對於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通知》明確定性為: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帳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證)或者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
在監管方面,《通知》強調,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資訊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託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
對於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通知》要求,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下述兩類業務:
對於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以下統稱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監管原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
對於境內主體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
此外,《通知》要求加強對金融、中介、資訊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了一些具體工作措施,其中包括形成央地協同、條塊結合的工作格局。
《通知》明確,中央部門層面,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分別會同相關部門,就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健全工作機制;地方層面,各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具體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牽頭,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並與中央部門相關工作機制有效銜接,強化屬地落實。 (財經五月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