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各金融監管局,有關金融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通過強化財政金融政策協同,支援城鄉居民剛性住房需求,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居民購房貸款貼息政策,減輕新購買首套住房家庭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息負擔。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一)支援對象。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享受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支援:
1.使用新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住房,不包括使用新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置換存量貸款;
2.所購住房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
3.所購住房價格在150萬元以下(含150萬元)。
(二)貼息標準。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實施,實施期限暫定1年,其間經辦銀行新發放符合條件的首套住房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本金給予年化1個百分點、期限不超過5年的貼息支援,單戶可享受貼息的貸款規模上限為100萬元。
(三)分擔比例。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分別按照90%、10%承擔。其中,省級及以下財政分擔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自主確定。
(四)經辦銀行。開展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銀行,均可按政策規定辦理居民購房貸款貼息業務。
二、資金管理
(一)工作機制。貼息資金撥付採取“預撥+結算”方式。省級財政部門與全國性銀行省級分行、地方法人銀行總行、民營銀行總行和外資銀行境內總部(以下統稱經辦銀行省行)對接建立“省對省”工作機制,縮短工作鏈條,高效開展貼息資金預撥、稽核、結算、清算等各項工作。經辦銀行無省級分支機構的,由總部與註冊地省級財政部門對接。
(二)操作流程。經辦銀行省行於政策出台後首月及每年1月底前,向當地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當年貼息資金申請。省級財政部門於政策出台後第2個月及每年2月底前,彙總經辦銀行省行貼息資金申請並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向省級財政部門預撥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做好地方貼息資金保障。結合政策實施情況,財政部與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與經辦銀行省行分別結算貼息資金。貼息期滿後,財政部門與經辦銀行辦理貼息資金清算。
三、組織實施
(一)壓實主體責任。經辦銀行結合網簽備案及房屋買賣合同等有關情況,做好貼息資格稽核工作;嚴格履行審貸職責,做好貸款資金受托支付、分類統計、資料監測等方面工作;建立報表統計制度,按月向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貸款發放、貼息資金使用情況,抄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簽訂貸款合同時,以適當方式告知貼息比例、貼息期限、貼息額度等要素,確保借款人知曉政策內容;按月收息時,自動扣除對應貼息金額,實現“免申即享”,並通過手機簡訊、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國家政策享受情況。
(二)強化各方協同。財政部牽頭組織實施,做好預算管理,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督。金融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房地產信貸管理,指導督促經辦銀行依法合規開展貸款發放和貼息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與省級財政部門共享相關政策執行情況,強化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協同聯動。
(三)加強聯合監管。財政部會同金融監管總局適時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開展聯合抽查,發現通過違規操作套取騙取貼息的,收回貼息資金。對與客戶合謀進行違規操作的銀行,嚴格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經辦相關貼息業務。(中國人民銀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