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提及北宋名臣范仲淹,大眾首先會想到這句流芳千古的詩句,但鮮有人知的是,他還為世人留下了公認是中國家族信託的雛形——“范氏義莊”。
范仲淹在晚年時(1049年——1050年間)在老家蘇州將名下1000多畝田地捐出,設立范氏義莊,並且定下十三條族規,以保障范氏家族的生老病死、婚喪嫁娶、教育和科舉所需費用。該莊的核心原則是農田只可出租,不可出售或典當。同時義莊設有專門的管理人負責經營管理,族人有權檢舉管理人的不公行為。
據公開報導,雖然歷經風雲起伏,朝代更迭,但范氏義莊到了清朝宣統年間擁有田地5300畝,且運作良好,前後持續長達900 餘年,並且後世子孫中誕生了80名狀元和400名進士。那麼,范氏義莊歷經900餘年不衰的秘密是什麼?
范氏義莊為何能延續900餘年?
什麼是義莊?
英國漢學家崔瑞得認為,義莊“是一個以宗族名義持有的信託財產”(trust properties held in the name of a clan),這些財產是家族成員的慈善捐贈,並具有法律上的“不能讓渡”(inalienable)的關鍵特質。
對於范仲淹設立義莊的原因,有不同說法,但有一種說法很有趣,認為范氏義莊設立的靈感或來自於寺廟常住田體制。崔瑞得表示,范仲淹青年時期曾在僧舍讀書三年,他對寺廟管理其產業,尤其是視那些常住田為寺廟“永恆捐贈土地”(permanent endowments in land) 的模式或體制十分了解,並參考了這一安排以創設義莊。
常住田是宋代寺院所有的田產,田產一般來源於朝廷撥賜或施主捐贈,因供僧侶“常住歲用”而得名。常住田為寺廟公共財產,其收入不但可以世代供應寺廟,也有災荒之年施行賑濟的功能,寺廟持續運轉的根源是永恆捐贈的田產帶來的持續收入。
2018年,香港中文大學社會與政治研究中心聯席主任鄭宏泰,以及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全球家族企業研究中心主任、戰略合作與發展辦公室主任高皓在《家族企業》上聯合撰寫了四篇文章,對范式義莊做了深入分析。
鄭宏泰和高皓認為,義莊制度的創新和永續發展機制基於以下四點:
首先,在確保義莊可以永續發展方面,兩位學者引用了崔瑞得的觀點。范仲淹將捐贈的義田設立為“永久儲備”(permanent reserve),即是規定義田是不能轉售脫手的,在法律層面屬於“不可讓渡”的信託財產,然後將這批義田所產生的經常性收入,用於慈善事業之上。正因如此,就算范仲淹去世了,他遺贈的田產,卻能發展成生生不息以養族人的宗祠組織,永續下去(a perpetual corporate cult group),更不用說其義舉影響了他的子孫後代和社會大眾,令更多人視之為榜樣,經常效法,作出捐獻了。
其次,確立了一套具體運作制度。范仲淹放棄將財產用於興建豪華住宅以安享晚年,而是悉數捐出以設立義莊的同時,親自草擬了十三條義莊規矩,要求負責執行的“掌莊人”執行,十三條義莊規矩是義莊制度運作的核心內容,對義莊日後發展具有指導性意義。這些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田地為全大家族共有;各房選一名子弟共同掌管;無人可獨自決斷處置、抵押、買賣的財產繼承製;義莊所得租、米按人口分配給本族男女;族人嫁娶、喪葬、赴科舉考試等都可得到一定資助等。
第三,引入法律保護。事實上,范氏義莊在運作前期欠佳,比如存在濫用義田與派發無章等現象,但由於義莊中的規章並非法律條文,不具強制性,難以懲戒。公元1064年,范仲淹次子範純仁上書宋仁宗,要求朝廷“特降指揮下蘇州,應系諸房子弟,有違犯規矩之人,許令官司受理”,並獲仁宗批准。換言之,有了法律的保障,范氏義莊的規矩不再只是一種僅依賴個人自律與道德製約的家族規定,而是引入了公共監察,因而擁有了更強的生命力。
第四,更為完善的管理制度。范仲淹後代在義莊十三條規矩上做了增補,完善了製度安排。
例如範純仁曾分別於1083年及1095年兩次訂下新的義莊規矩,規定家族中人不能租賃義田,防止挪用義莊資產,又禁止典賣或抵押義莊資產,以防止潛在投資風險。
此外,範純仁還設義學,鼓勵族人讀書考取科舉,並且在製度上加強義莊管理,尤其在義莊中設立了掌莊一職,統領義莊,並在其下設立主奉、提管、主計、典籍等職,確立了義莊的管理制度。
鄭宏泰和高皓在文中總結稱,中國古代的施善行為,很多時候只是個人一時興起的舉動。但是到范仲淹之時,他在前人基礎上提出了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製度性安排。
范氏義莊:具有慈善功能的家族信託雛形
那麼,范仲淹的義莊,嚴格意義來說算現代慈善信託還是家族信託的雛形?與現代慈善信託或者家族信託有何異同?
綜合法律界人士的看法,范氏義莊明顯具有家族信託的雛形。首先,范仲淹是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千畝田產是信託資產,范氏義莊是受託人,並擁有獨立經營、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范氏族人是家族信託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權並依規領取信託收益。
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宋傑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嚴格來看,范氏義莊應該是具有一定慈善功能的家族信託。家族信託和慈善信託的典型區別在於家族信託屬於私益信託,目的是為了自己家族成員的利益,家族受益人必須是可以特定化的家族成員;而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目的是為公共利益,慈善信託受益人只能是不特定的社會全體或多數成員。范氏義莊已經脫離了血緣關係的範疇,面向同宗族群,這比現代的家族信託的受益人范圍要大很多;數百年來,范氏義莊有一項重要功能就是對族內窮人的生活救濟,所以它具有一定的慈善功能。
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魏表示,范仲淹的義莊受益人主要為家族成員,屬於具有一定慈善元素的家族信託,但不屬於現代意義上的慈善信託。現代慈善信託要求信託的受益人不得為委託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在家族信託中保留一定的公益慈善內容,雖然不能享受到現代慈善信託稅務等優惠政策,但因為設立方便、管理靈活,更容易實現複合信託目的,在實踐中具有非常大的推廣價值。
事實上,後世達官顯貴以效仿范氏義莊為風潮進行財富傳承。反之不提早做財富傳承的準備,則很容易家族衰敗。例如在《紅樓夢》中,秦可卿曾效仿義莊制度,託夢給王熙鳳出了防止家族衰敗的主意,但並未引起注意,榮寧二府最終迎來了“盛筵難再”的衰敗。
我們來看看秦可卿的原話,《紅樓夢》第13回中,秦可卿託夢給王熙鳳,秦氏道:“目今祖塋雖四時祭祀,只是無一定的錢糧,第二,家塾雖立,無一定的供給。依我想來,如今盛時固不缺祭祀供給,但將來敗落之時,此二項有何出處?莫若依我定見,趁今日富貴,將祖塋附近多置田莊房捨地畝,以備祭祀供給之費皆出自此處,將家塾亦設於此。合同族中長幼,大家定了則例,日後按房掌管這一年的地畝,錢糧,祭祀,供給之事。如此周流,又無爭競,亦不有典賣諸弊。便是有了罪,凡物可入官,這祭祀產業連官也不入的。便敗落下來,子孫回家讀書務農,也有個退步,祭祀又可永繼……此時若不早為後慮,臨期只恐後悔無益了。”
在秦可卿的安排中,榮寧二府要多在祖墳附近購置田舍,並將家塾設於此處,將來即便是家族敗落了,子孫也可以回家讀書務農,祖先的祭祀也可以永繼。因為按照當時清朝的法條,即便是入罪,官府不得沒收祖墳、祠堂及其周邊附屬的田地、房舍。
李魏律師認為,秦可卿的所說的辦法具備了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位一體信託架構形式,但能否起到家族信託的隔離效果,還需要考慮當時的法律制度是否認可這種財產安排的獨立性。如果當時的法律制度認可這種財產的獨立性,那麼就算不能避免家族衰落,但至少給家族成員一份基本保障以及一條退路。
宋傑律師認為,秦可卿託夢王熙鳳的對話中的家產處理辦法算一種家族信託雛形,因為這種方案合理地利用明清時期“祭田免於官府沒收”的法律規定實現了資產的風險隔離功能,從而讓家族子孫在家族敗落時仍然享有繼續務農讀書的保障。
宋傑律師表示,這是一個合理利用當時的法律制度實現風險隔離的非常巧妙的信託計劃,從其所利用的法律規定“祭田免於官府沒收”來看,這個信託計劃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避免家族衰落,而是在其意識到家族衰落不可避免時,盡量降低家族衰落對家族成員的負面影響,讓家族得以體面地延續,並保有可以再度興旺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