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迎來重大修改,特定非金融機構受到監管

日前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正式審議,受國務院委託,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潘功勝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的說明,這標誌著自2007年1月起施行的反洗錢法將迎來首次重大修改。

此次修訂草案共7章62條,對原《反洗錢法》做了較大改動,修改條文多,規則變化大,修訂草案圍繞明確法律適用範圍、加強反洗錢監督管理、完善反洗錢義務規定,相關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正如《憲法》之於法律,《反洗錢法》是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自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10月通過《反洗錢法》,距今已經18年,此次《反洗錢法》修訂是十分重要的,在立法上與時俱進地反映了新形勢下反洗錢的需要,為後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實施細則提供了法律依據,我願把它評價為一個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次修法對於完善中國的反洗錢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義,本草案預計在2025年前得以通過。

“若對本次修訂草案的變化進行總結,我認為此次修訂內容具有寬、細、嚴的特點”,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勇輝律師對記者說道:“首先是內容寬,體現在內容增加了對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工作要求、將特定非金融機構納入至義務主體,優化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等面向。監管主體的義務要求等。

洗錢犯罪型態不斷升級,強監管是修法核心

隨著洗錢規模和深度的日益加劇,洗錢行為威脅到了社會政治、經濟、法律、公共秩序等多個領域,已被國際社會公認為冷戰之後典型的「非傳統安全問題」。

王新教授將洗錢犯罪發展歸結了三個階段:洗錢的1.0版本是毒品、組織犯罪和腐敗犯罪的衍生物。洗錢犯罪在產生初期是恰如寄生蟲般緊密地依附於毒品、組織犯罪、貪腐犯罪等三類上游犯罪之上。洗錢的2.0版本是恐怖主義及恐怖主義融資的重要管道,恐怖組織在透過各種途徑取得資金後,透過儲存至世界各地的金融機構,將不法資金洗白。而隨著洗錢規模、洗錢深度的日益加劇,洗錢進入全新升級的3.0版本,其危害性呈現「核分裂」式的發展,逐漸地從依附於上游犯罪的單一屬性中脫離出來,升級為非傳統性安全的突出問題,具有自己獨立的危害屬性。

洗錢犯罪的發展破壞了國際及中國金融業、經濟發展、政府和法律制度的良好發展,打擊洗錢犯罪對維護金融安全、反腐敗倡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等方面的獨特作用,這也是本次修訂《反洗錢法》的時代背景。

修訂草案的修正條文眾多、規則變化重大,可反映出中國反洗錢監管制度的重要發展方向。

一是明確職責分工;二是完善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三是明確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範圍及反洗錢監管;四是加強風險防控與監督管理;五是完善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與國家有關機關的反洗錢資訊共享機制,建立受益所有人資訊管理、使用制度。

監管理念由“規則為本”過渡到“風險為本”

「以規則為基礎」與「以風險為本」是一組相對的反洗錢監管理念。朱勇輝律師提到,要求金融機構從「規則為本」向「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過渡,將「以風險為本」制度化、法律化,是本次修訂的重要內容。

「以規則為本」是指監理機關依照通用的合規原則和具體標準去評價金融機構,注重形式合規。但在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業務不同現實情形下,監理機關對金融機構的監理要點是不同的。 「打鉤式」的形式合規判定弊端日益顯現。

「以風險為本」在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小組(FATF)《四十項建議》中位列第一項,居於指導地位,業已成為了國際反洗錢標準。 「以風險為本」的本質要求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針對不同風險制定相應的措施,並將風險評估落實到監管、義務履職的實踐中,從而監管機構制定有具有針對性的監管要求,金融機構採取差異化反洗錢措施,用與實際風險相符的程序去管理並降低洗錢風險。

在修訂草案中,「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得以貫徹,其中明確開展洗錢風險評估、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採取與洗錢風險狀況不匹配的風險管理措施、應基於風險開展客戶盡職調查並採取相應措施等都體現了「風險為本」監理要求。

特定非金融業被納入監管

本修訂草案的一個重要變化亮點是將特定非金融業納入反洗錢監管的主體當中,擴大了義務主體的範圍。

修訂草案第61條劃定了「特定非金融機構」的主體範圍:本法所稱特定非金融機構,是指:(一)提供房屋銷售、房屋買賣經紀服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中介機構; (二)接受委託為客戶辦理買賣不動產代管資金、證券或其他資產,代管銀行帳戶、證券帳戶,為成立、經營業者籌措資金以及代理買賣經營實體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三)從事貴金屬、寶石現貨交易的交易商;(四)其他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洗錢風險狀況確定的需要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

王新教授介紹說,「以往我們把反洗錢的義務主體限定在金融機構,但隨著時代的發展,許多犯罪者繞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去洗錢,犯罪形式逐漸地從依附於上游犯罪的單一屬性中脫離出來」。本修訂法案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中介機構、貴重金屬交易商、特定的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非金融機構納入義務主體,加強對特定非金融業履職過程的監管,是對打擊新型洗錢犯罪的需求的正面回應。

朱勇輝律師也表示,「為了適應新的反洗錢形勢,修訂草案對特定業務下的非金融機構採取了'金融機構化'的管理,要求其在從事本法規定的特定業務時,應當參照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

王新教授認為,把特定非金融機構納入監管並明確其範圍也是我們履行國際反洗錢標準的一個必備的步驟。

2007年中國加入FATF,並在2018年接受了FATF的第四輪互評估,在6項評估結果的不合規中,其中有3項都與特定非金融機構有關。王新教授說,在中國面臨FATF第五輪評估的國際背景下,修訂草案將個人、單位、企業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納入反洗錢的義務主體中,改變了監管義務主體單一的情況,有助於監測和遏制各種形式的洗錢活動。

行刑銜接打擊洗錢犯罪

在打擊洗錢犯罪的過程中,《反洗錢法》與《刑法》分別擔任事前預防與事後打擊的角色。 《反洗錢法》從行政監管角度明確了預防洗錢的前端機制,《刑法》從刑事懲治角度製定了事後打擊洗錢犯罪的法律規則,王新教授將反洗錢中的行刑銜接,稱之為「雙劍合璧」。

作為單行法的《反洗錢法》,在此次修訂中強化了行政監管,明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督檢查措施,進行反洗錢調查,建構起反洗錢最基礎的製度架構。王新教授提到,隨著修訂草案的落地實行,相關部門應頒布實施細則等指導性文件,研究建立相關的配套機制。

同時,修訂草案也擴充了反洗錢的概念內涵,草案第2條明確了「透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恐怖主義融資活動」均為洗錢活動。朱勇輝律師提到,「修訂草案將反洗錢的概念由七類上游犯罪擴大至所有犯罪,這是對洗錢手法不斷升級的積極應對,也體現了對洗錢行為採取從更寬泛更細緻更嚴厲的立法導向。之中。

修訂草案中將「盡職調查」列為了反洗錢義務之一,要求反洗錢義務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反洗錢調查,事實上對反洗錢義務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若反洗錢義務機構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則構成了洗錢犯罪。

對於實務中洗錢犯罪的行刑銜接,朱勇輝律師提到應特別注意洗錢行為共犯認定的問題。 「洗錢行為是一個具有多個環節、多個交易主體,多個帳戶、多頻次的複雜交易行為。在打擊洗錢犯罪的過程中,不乏被動參與或不知情參與的當事人,就如存在將帳戶借給親友使用、或為賺幾十塊錢的使用費而藉給他人使用的當事人。就被認定為了洗錢罪的共犯。

「若凡是與洗錢行為相關的人、相關的帳戶、相關的交易,我們都採用一網打盡的方式的話,是否因打擊面過寬,而產生較多誤傷的行為?」朱勇輝律師提出了自己的擔憂。 「在幫信罪氾濫的這一前車之鑑下,我認為在對涉及洗錢行為的行政管理處罰和洗錢犯罪的打擊中,堅持主客觀要件相統一的原則,既要打擊洗錢行為,也要注重個體利益的保護。 (21世紀經濟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