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為落實《關於加速建立統一規範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實施方案》相關要求,生態環境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了2021年全國、區域和省級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下稱「電力排放因子」),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以及全國化石能源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供核算電力消費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時參考使用。
這次電力排放因子更新,兩部委誠意滿滿,有「首次發布」的新驚喜,也有隨之而來的新挑戰,但無論如何,中國在完善電力排放因子體系建設的進程上已經踏出了最關鍵的一步,企業在核算電力碳排放時面臨的困境將會大大的改善。
本次生態環境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多個電力排放因子,是自「雙碳」目標提出以來,中國電力碳排放因子體系建設邁出的最重要和最關鍵的一步。此番對電力排放因子系統的重建與對數值的更新,不僅回應了業界長久以來對電力排放因子體系更新的期待,也能滿足相關方的使用需求,為電力間接排放核算提供了更加豐富的工具。
從發布的層級來看,本次的電力排放因子是為落實《關於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實施方案》相關要求,由生態環境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對全社會發布,新因子的適用行業和範圍有了極大的提升。
事實上,過去的全國電網排放因子均在重點控排產業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和核查文件中發布,嚴格來說,適用範圍僅包括文件涵蓋的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民航等重點產業,但彼時生態環境部門並未發布適用產業及範圍更廣的電網排放因子,因此非重點控排產業企業在核算自身的外購電力碳排放時,也預設使用全國電網排放因子進行計算。而這次面向全社會、全產業發布的電力平均二氧化碳因子,彌補了先前的空白,讓更多的非控排企業在核算時有了最適當的電力因子可用。
從發布的名稱來看,本次啟用了全新的「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一詞,先前在多個文件中使用的「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未得以沿用。
從資料層級來看,本次共發布了全國、區域和省級三個層級的電力排放因子,而區域和省級的因子數是時隔多年以後的再次更新。在此之前,六大區域電網和省級的平均排放因子已經多年未更新,區域平均排放因子最新數據停留在2012年度,而省級電網平均排放因子的最新數據則是2018年度數據。
隨著各地的發電低碳化水平的不斷提升,原有的區域和省級排放因子數已經無法反映真實的電源結構和電力排放水平,對於在青海、四川、雲南等可再生能源資源富集區域生產的企業而言,若無法使用最新的區域和省級因子,其在當地低碳生產的優勢將無法完全體現。因此不論是市場還是學界,已多次呼籲更新區域和省級排放因子。 2021年數值發布後,企業採用最新的區域和省級電力排放因子進行會計計算,可更準確反映生產用電產生的間接排放。
從電力排放因子的計算方法來看,本次共發布了三類計算方法不同的因子,分別是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含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和全國化石能源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其中,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含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為首次發布。
另外還有一個小變化,新因子的單位是“kgCO2/kWh(公斤二氧化碳/千瓦時)”,而過去的電網排放因子單位是“tCO2/MWh(噸二氧化碳/兆瓦時)”,相關方在核算時應注意數值單位的變化,確保核算結果的準確性。
在筆者看來,這次電力排放因子更新最大的驚喜,來自兩個「首次公佈」:首次公佈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含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下同),以及首次公佈電力排放因子的計算說明。
公佈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填補了企業一直呼籲的剩餘電力排放因子空白,並首次在排放因子核算中確認了核電的零排放價值。
先前企業一直在呼籲的剩餘電力排放因子,最初出現在GHG Protocol(溫室氣體排放協議)的範圍二計算規則中,指的是剔除掉可被追溯及綠色屬性被使用的電量後,剩餘的全社會電量的平均電力排放因子。作為全球眾多的官方以及自願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規則所採用的基礎技術,GHG Protocol給出了兩種核算間接排放的方法:Location-based(基於位置)和Market-based(基於市場),前者指的是基於地理範圍內所有能源生產的平均溫室氣體排放因子,計算電力間接排放;後者指的是基於合約工具追溯的發電資訊計算的溫室氣體排放因子,計算電力間接排放。
簡單來說,企業採用基於位置的核算,使用的是全社會平攤的電力排放因子,如本次發布的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0.5568kgCO2/kWh;若企業採用基於市場的核算和報告,則是根據可被溯源工具追蹤電量訊息,單獨核算其排放量,對於中國企業而言,企業購買綠證或參與綠電交易,在碳排放核算時將相應的證書或者合同電量按照“0”計算,就是典型的基於市場的核算方法。
但在規則中,使用基於位置的方法,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必須有國家或區域的“剩餘電力排放因子(residual mix emission factor)”,以避免電力的排放屬性在企業和電力排放因子核算側被重複計算。
中國有大量企業購買綠證或參與綠電交易,因此希望在核算時,能使用基於市場的核算方式,將再生能源電力排放算作「0」。但先前中國並沒有等同於「剩餘電力排放因子」的相關因子,導致眾多企業只能使用全國均攤的電力排放因子計算,對於已經支付了再生能源電力環境溢價但無法使用的企業而言,不僅不利於提高低碳競爭力,也可能影響其支持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意願。
新發布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後,企業在碳排放計算時面臨的綠色屬性重複計算問題可以初步解決。不僅如此,企業還獲得了一個額外的「大禮包」:首次從電力排放因子核算層面認可了核電的零排放價值,意味著企業透過市場化方式購買的核電,在碳排放核算時,也可以按照零排放計算,核電的排放價值發揮,對於在福建、廣東等核電較多省份生產的企業而言,意義重大。
第二個「首次發布」驚喜,來自首次公佈了電力排放因子的計算說明,明確了因子的計算方法和基礎數據。先前的全國電網平均排放因子在發佈時,並未公開過計算說明,因此使用方並不清楚計算方法和計算時所用的基礎數據,這其實與部分國際規則中提及的電力排放因子需要滿足“公開可溯」的使用要求是有所出入的。以歐盟的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俗稱碳關稅)為例,CBAM法案明確要求,如果使用原產國的電網係數計算產自第三國的商品隱含間接排放預設值,必須是基於公開數據的因子。
根據筆者長期研究,美國、澳洲、日本等全球主要國家均公開過電力排放因子的計算方法,但中國之前從未公開過相關信息,事實上難以完全滿足CBAM對於電力排放因子的採信要求,企業採用先前的0.5703t CO2/MWh會計CBAM要求下的間接排放是存在風險的。
本次配套發布的《2021年電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計算說明》,揭露了電力排放因子的計算公式和所用的基礎數據來源,基本上做到了方法公開、數據可溯,提高了電力排放因子計算的透明度,很大程度上滿足了CBAM等國際規則提出的使用要求,不僅能化解一部分的國際合規風險,也有助於企業理解電力排放因子演算法,對於提高中國電力排放因子的國際使用度而言,是一次關鍵的補充。
不難看出,這次的電力排放因子體系更新,生態環境部和國家統計局誠意滿滿,一口氣更新了五類電力排放因子,填補了多種核算方法下的電力排放因子空缺,基本上做到了「五角齊全」。同時發布的計算方法說明,滿足了一部分國際規則對於因子計算的方法和資料透明度的要求。透過此次更新,企業在面臨不同的核算場景時,基本能實現有因子可用,有方法可查,增加了電力間接排放計算的科學性和精準性,核算結果的國際接受度也會有所提高。
雖然驚喜與誠意十足,但新的電力排放因子更新後,企業在使用時,也面臨一些新的挑戰。
首先,如何選擇電力排放因子。文件發布後,筆者收到的企業回饋,幾乎都集中在不知如何選擇與使用因子。電力排放因子作為會計工具,如何使用,應由具體的會計規則決定。筆者建議,在面臨核算規則時,如果規則中有確切的使用要求,企業按照要求選擇,如果沒有明確的要求,在符合規則的前提下,選擇更加接近實際購用電的因子計算即可。
其次,如何區分2021年電力排放因子和2022年度電網排放因子。這不僅是大部分企業目前面臨的疑惑,筆者最初對這點也有些困惑。由於2022年度的全國電網排放因子未公佈過計算方法和基礎數據,所以無從得知二者在計算方法上的區別,但結合數值變化和中國的能源發展情況,筆者推測本次發布的2021年電力排放因子所使用的基礎數據,是目前所有因子中的最新值,若無特別說明,應使用本次發布的因子計算電力間接排放。但筆者的推測並非官方解釋,建議主管機關可以在後續對二者區別予以說明,明確使用場景,解決企業面臨的使用困惑。
最後,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或無法完全解決重複計算問題。根據計算說明,目前該因子僅扣除了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意味著只有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不存在排放屬性的重複計算風險。而在實際的市場操作中,由於各方面的因素,企業透過綠電交易或年度雙邊交易等形式購入的非化石能源電量非常有限,大部分企業是透過採購「證電分離」的綠證去完成再生能源電力使用或範圍二的減排目標。以綠電交易為例,截至2023年10月底,中國已累計達成綠電交易電量878億千瓦時,核發綠證1.48億個(折合電量1480億千瓦時),意味著有接近一半的再生能源電力屬性交易是由「證電分離」的綠證交易完成。
因此,對於單獨購買綠證的使用者而言,其在核算時面臨的重複計算問題依然無法解決。建議在後續的全國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場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電量)更新中,考慮優化扣減口徑,根據市場使用情況,在扣減時考慮扣除綠證電量,使結果更符合市場的實際操作情況。
除此之外,由於本次更新的因子眾多,且專業性較強,許多核算主體可能無法理解到位,建議主管部門可以繼續加強對新因子體系的宣介,幫助相關方更多的理解和使用因子。
政策和機制的設計,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縱觀全球的政策發展,都是隨著不同階段下的發展目標和市場需求變化,不斷進行著動態的優化調整,不會一步到位,更不會一蹴可幾。在筆者看來,電力排放因子體系的建設也將遵循這一規律,中國已經邁出了最重要的第一步,既是從“無”到“有”,也是辭“舊”迎“新”。筆者相信,未來電力排放因子將在適應國際變化的情況下,基於中國的實際政策目標和市場需求,不斷進行演算法和使用規則優化,更加精準反映中國的能源轉型成效,為企業減低電力間接碳排放和提升國際競爭力發揮關鍵作用。 (財經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