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大量房東溝通時,我發現有些房東不是很清楚自己要負什麼樣的 #修繕責任


舉例:

當房東提供的家具及電器 (譬如冷氣、抽油煙機、瓦斯爐、電熱水器等)在自然使用情況下壞掉,房東必須負責修理


如果是房客人為因素所造成的非自然損壞(譬如不當使用延長線造成火災),那麼代表房客保管不當,就必須負起責任


但有趣的是,有些房東認為可以採用「現況交屋」,只要交屋的當下家具及電器沒有問題,後續就該由房客自行承擔修繕責任


當租客不了解租賃相關的法令,就有可能會吃悶虧


此時不妨參考《租賃專法第 8 條》規定:


▌1.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2. 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3.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適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4.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這也是為什麼最近有點感慨...


如果真的想要做到「居住正義」,房東和房客的權利義務,都還需要再加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