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爭議看來在PTT保險板之前就有討論,其中一篇參閱這裡(推文處)
從推文可知,很早就有鄉民從條款約定認為「當確診罹患重度癌症,因為保單效力即行終止,『標靶治療保險金』因效力終止,後續接受標靶治療即無法獲得理賠金。」<< 這個結論上沒有問題,保單條款第14條、第15條分別有約定。
比較有爭議的是,如果「確診罹患重度癌症,同時接受標靶治療,保險公司是否會理賠『標靶治療保險金』呢?」這裡評議中心(評議決定書字號:109年評字第2604號)已經提供了解答(如下截圖):
結論來看保險公司確實會給付,只是確診重度癌症當下還必須「同時」接受標靶治療。不過,「如果雖然不是確診當下(當時、當天)即刻同時接受標靶治療,而是由醫生安排療程在後續的『療程中』施行標靶治療,保險公司是否會以確診重度癌症在前、施行標靶治療在後,而不予理賠『標靶治療保險金』呢?」評議中心認為,此時應該要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予以認定(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下應予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