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路先生在某購物平台自營店購買了4部手機,收到貨物後他申請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卻遭到商家拒絕。路先生將網購平台訴至法院後,法院支援了商家的做法,這是怎麼回事?
2024年4月,路先生透過某電商平台的自營旗艦店下單購買了4部手機,共花費了21,000多元。收到貨後,路先生以「不滿意手機相機像素」為由,申請「七天無理由退貨」卻遭到了平台拒絕。隨後,路先生將手機低價轉賣,共損失了約4,000元。
路先生認為是由於電子商務平台拒絕了退貨申請,導致手機沒辦法退貨,損失應該由平台來承擔。於是,路先生將這家電商平台訴至北京網路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自己的損失。
對此,被告電商平台認為,「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無理由」不等於「無條件」「無限制」。
平台方整理網購訂單發現,原告路先生在半年時間裡頻繁下單後又申請退貨、退款,並非善意的消費者,並且他購買商品不以生活消費為目的,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從電商平台提供的證據資料可以看到,2024年1月至6月,原告路先生在平台上關於手機的退貨售後單多達77個。但路先生稱,他只是在行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商平台不應該拒絕自己的退貨申請。
法官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該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法官認為,本案中,原告半年時間內在涉案電商平台購買商品共產生209個訂單,其中購買手機70單共106部手機。購買商品後共產生87個退貨售後單,關於手機的退貨售後單共77個,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這樣高退貨率的確不合常理。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法律規定網上購物消費者享有依法退貨的權利,但原告在半年內多次購買後退貨的行為,反映其在購物時未能盡到起碼的謹慎義務,在行使退貨權利時過於隨意。這種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業和社會的成本,擾亂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是對自身權益的濫用。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這種不合理、頻繁購買又退貨的行為,屬於濫用自己的「無理由退貨」的權利,最終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這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法官提醒,在網上購物日益便捷的當下,“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讓消費者能夠在購買後有一個合理的“反悔期”,從而更加放心地進行線上消費,但這並非無限制的權利,消費者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和商家雙向奔赴,營造一個健康有序的網上購物環境,才能讓「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央視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