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2日,歐盟關於禁止在歐盟市場上銷售強迫勞動產品的新條例(強迫勞動條例:the Forced Labour Regulation)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從2027年底起,該條例將對向歐盟或從歐盟銷售任何產品的企業產生影響。 《強迫勞動條例》是一系列要求歐盟經營者保持透明度和進行供應鏈盡職調查的法律中的最新一部。以下是關於該條例的8 件事,以及現在可以採取的應對措施。
《強迫勞動條例》禁止:經營者(「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在歐盟市場上投放(例如首次進口)和提供(例如透過遠端/線上銷售),或從歐盟出口,所有強迫勞動製造的產品(如果銷售針對的是歐盟消費者,則網路銷售的產品也包括在內)。
該禁令適用於在歐盟銷售的所有產品,包括其零件,無論其地理來源或行業如何。這與針對特定產業和產品的盡職調查法形成鮮明對比。同時,歐盟對來自世界各地的所有產品實施禁令的做法也不同於其他國家只針對特定區域強迫勞動的立法。
《強迫勞動條例》對於「強迫勞動」的定義與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一致,涵蓋了各種強迫勞動行為,即「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非自願提供的所有工作或服務」。
這項禁令涉及產品(及其元件)的整個生命周期,如果在產品生產、製造、收穫或提取的任何階段(全部或部分)使用了強迫勞動,包括在上述任何階段與產品相關的工作或加工,則將被調查。
除了歐盟和國家法律已經規定的義務之外,《強迫勞動條例》本身並沒有對經濟經營者施加任何「額外」的盡職調查義務。它旨在與現有條例和歐盟企業可持續性盡職調查指令一起運作。
在該條例生效後的18 個月內,歐盟委員會將為經營者發佈指導意見,其中將包括考慮到供應鏈上不同類型供應商和不同行業的盡職調查流程,以及關於終止和補救不同類型強迫勞動的最佳實踐指導。
相關主管機關將進行調查,以識別《強迫勞動條例》的潛在違規行為;根據基於風險的方法確定此類調查的優先順序。領導主管機關將是相關成員國的主管機關(根據涉嫌強迫勞動違規行為的發生地點而定),或歐盟委員會(如果涉嫌強迫勞動發生在歐盟以外)。
在評估違法行為的可能性時,歐盟主管機關應考慮:(i) 疑似強迫勞動的規模和嚴重程度,(ii) 歐盟市場上該產品的數量或容量,(iii) 最終產品中疑似強迫勞動部件的份額,(iv) 經濟營運者的規模和經濟資源,以及(v) 供應鏈的複雜性。
為協助調查,歐盟主管機關將有權查閱經濟營運者過去(不)合規案件的資料庫、國際組織(如國際勞工組織)準備的風險指標和報告,以及歐盟委員會建立的強迫勞動風險資料庫,該資料庫可判斷是否有可靠且可驗證的證據顯示特定地理區域的特定經濟部門所生產的產品有較高的強迫勞動風險。
歐盟主管機關負有舉證責任,並應在9個月內作出其是否發生違法行為的決定當歐盟主管機關認定經濟經營者違反了《強迫勞動條例》時,應「立即」做出決定,其中包含以下部分或全部:
a. 禁止在歐盟市場投放、提供或出口相關產品。
b. 命令受訪的經濟經營者撤回涉案產品或刪除網路宣傳或列出該產品的相關內容。
c. 命令經濟經營者處置違規產品
若發現產品僅部分違規,且該部分可更換,則將命令經濟經營者處置和更換任何違禁零件,除此以外,仍可保留該產品。但是,如果該產品具有戰略意義或至關重要的意義,則歐盟主管機關可以不下令處置該產品,而是下令扣留該產品,直至消除強迫勞動為止。
需要有明確的警告要求企業收集資訊並予以配合。如果其拒絕(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所要求的資訊,或者提供不完整、不正確或誤導性資訊以阻礙調查,歐盟主管當局可能會對經營者做出不利決定。
受決定影響的經濟經營者可以要求覆審該決定。但是,如果維持決定,歐盟將對不遵守規定者處以處罰(可能包括罰款)。
歐盟主管機關必須實施「有效、適度和具有勸阻作用」的處罰,同時考慮減輕或加重處罰的因素,例如不合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和持續時間、經營者之前的任何違法行為以及經營者與歐盟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程度。
強迫勞動條例》於2024 年12 月13 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後一天)生效,並且:
在12 個月內,成員國應向委員會和其他成員國確認其指定的歐盟主管當局,並在強迫勞動單一入口網站上公佈;
18個月內,委員會將發佈指南並建立必要的非詳盡的、基於證據的資料庫以供實施;
36 個月後,強迫勞動條例將生效,即從2027 年第四季開始。
經營者現在可以做什麼來做好準備
經營者可以立即採取積極措施,為2027 年第四季做好準備,採取行動在其組織內採用和推廣道德商業實踐和政策。該行動將包括:
a. 審查和實施解決強迫勞動問題的政策和實踐,包括供應商行為準則、具有明確供應商入職程序的採購政策以及持續的盡職調查問卷和審計。
b. 考慮在供應協議中加入解決現代奴隸制問題的條款。
c. 評估在歐盟銷售的產品的整個供應鏈,包括流程的每個階段,並保留上游流程的清晰記錄。
d. 在公司內部確定解決強迫勞動問題的責任,並尋求法律顧問、社會審計員或其他第三方的外部意見。
e. 在發現違規行為時制定並實施監控和補救措施。
f. 為員工(特別是高階管理職位的員工)和採購人員提供有關現代奴隸制的最新培訓。 (國際問題研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