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體系不僅僅是與科學技術推廣直接相關的元素;它還包括所有影響創新的經濟、政治和其他社會制度。
在傳統觀念中,創新只是發生在「矽谷」和研發實驗室中的獨特現象。但實際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創新最好理解為嵌入在國家創新體系(NIS)中。
創新不僅是科學和技術,創新體系也不僅僅是與科學技術推廣直接相關的那些要素。相反,它還包括所有經濟、政治,以及其他影響創新的社會機構(例如,一個國家的金融體系;私人企業的組織;大學前教育體系;勞動力市場;文化、監管政策和機構等)。
確實,正如克里斯托弗·弗裡曼所定義的,國家創新體系是「由公共和私營部門機構組成的網路,其活動和互動啟動、引進、修改和傳播新技術。」創新體系很重要,因為一個國家的創新成功取決於其國家創新體系是否有效且協同工作。
更好地理解一個國家創新體系的起源、發展和運作,可以幫助政策制定者識別關鍵優勢和劣勢,以及為提高一個國家的創新績效所需的政策變革。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沒有一個國家的創新體系與其他國家完全相同。每個體系都是獨特的,並且需要在這個背景下理解。
本文將首先簡要地描述了美國國家創新體系的歷史演變。然後描述了國家創新體系的廣泛要素組織。
創新成功三角形
一種概念化地組織一個國家所有決定創新因素的方法是,設想一個創新成功三角形,將商業環境因素置於三角形的一邊,貿易、稅收和監管環境置於另一邊,創新政策環境置於第三邊。成功需要正確建構創新三角形的所有三邊。
一個有效的商業環境包括一個國家商業社區的制度、活動和能力,以及更廣泛的社會態度和實踐,這些態度和實踐能夠促進創新。商業特定的因素包括:高品質的執行管理技能;強大的IT(或如許多其他國家所指,ICT——資訊和通訊技術)採用;穩健的創業水平;充滿活力的資本市場,支援風險承擔,並使資本能夠輕鬆高效地流向創新和投資;以及一個在短期和長期目標之間取得正確平衡的商業投資環境。更廣泛的因素包括:公眾對創新的接受和擁抱,即使它具有顛覆性;一種在組織中擁抱合作和協作的文化;以及在嘗試創辦新企業時對失敗的容忍。
有效的貿易、稅收和監管環境具有競爭性和開放性的貿易制度,包括政府為保護其企業免受外國重商主義做法的重要努力;支援競爭性市場,使新進入者,包括引入新商業模式者,能夠繁榮;易於啟動新企業和將創新推向市場的流程;透明度和法治;合理的商業稅收負擔,特別是基於創新和全球貿易的公司和將創新裁員有限的監管;競爭政策的平衡方法;以及基於績效標準和公開公平競爭的政府採購。當然,良好的監管環境並不意味著簡單地沒有監管。隨著最近的經濟危機,適當的監管對於確保市場運作和創新繁榮至關重要。但各國需要一個支援而非阻礙創新者的監管環境,並創造條件以促進更多創新和市場進入,同時為貿易部門的產業提供更多監管彈性和效率。
創新三角形的最後一環是一個複雜而強大的創新政策體系。雖然市場是創新的關鍵,但沒有有效的創新政策,市場將會表現不佳。創新政策體系包括:對創新基礎設施(包括科學、技術和技術轉移系統)的公共投資給予慷慨支援。 ;支援數位技術基礎設施(如智慧電網、寬頻、健康IT、智慧交通系統、電子政府等);針對特定技術或產業研究領域的研發;資助基於行業的產學研研究夥伴關係;重塑企業稅法以促進創新和IT 投資,包括研發和資本裝置以及軟體激勵措施;努力;積極政策促進私營和非營利部門的數位轉型;並在公共部門倡導創新。
美國NIS的主要發展階段
為了更好地理解美國創新體系,值得檢視美國在創新和創新政策方面的歷史。顯然,這個簡要概述無法公正地對待這個極其複雜的話題,但它可以提供一個基本框架。在獨立後的前125年裡,美國並未處於全球技術前沿——這一優勢最初掌握在幾個歐洲國家手中,首先是英國,然後是德國。然而,隨著19世紀末以鋼鐵為基礎的工業革命的興起,美國加入了世界領導者的行列,產生了一系列前沿創新。正如商業歷史學家阿爾弗雷德·錢德勒所展示的,龐大的美國市場使得美國企業能夠成功進入新的大規模生產行業,如化工、鋼鐵和肉類加工,以及後來的汽車、航空和電子行業。由於規模對創新和企業競爭力至關重要,像杜邦、福特、通用電氣、通用汽車、柯達、斯威夫特、標準石油等美國企業成為了全球領導者。
規模創新很有用,但美國還有其他優勢。其中之一是發展的“綠地”性質。與必須克服前工業化手工藝系統的歐洲不同,美國的經濟畫布更新,使得新的工業發展形式更容易建立。另一個優勢是美國文化和制度的持續商業性質,其中商業成功被置於所有其他價值之上。正如總統卡爾文·柯立芝著名地所說:“美國的業務就是商業。”
這不是說政策沒有發揮作用。在19世紀上半葉,政府對運河、鐵路和其他「內部改善」的支援有助於創造更大的市場。在1860年代,聯邦政府透過莫里爾法案建立了基於研究的基礎土地贈予學院體系。農業研究資金有助於提高農業生產力,從而釋放了數千萬名農場工人,為美國不斷增長的工廠提供動力,並幫助為工業生產者創造更大的市場。此外,自共和國成立以來,聯邦政府在其憲法中嵌入了一個強大的專利體系。此外,透過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和1914年的克萊頓反托拉斯法等促進競爭的政策,確保了企業有繼續創新的動力。正如查爾斯·莫里斯的《創新曙光:第一次美國工業革命》所展示的,戰爭(包括1812年戰爭、內戰和一戰)激發了政府資助的技術和工業積極發展,這有助於金屬工業創新,如精密金屬測量和可互換部件。但儘管有這些因素,總的來說,二戰前美國的工業創新主要是由私人發明家和公司推動的。
二戰後,這項變革發生了巨大轉變,出現了更多基於科學的創新體系(部分靈感來自二戰期間美國科學研究和發展辦公室的負責人范內瓦·布希),該體系將主要由大型企業和聯邦政府主導。在大蕭條初期以及戰後,大型、集中的企業研發實驗室的建立有助於推動包括電子、製藥和航空航太在內的眾多產業的創新。此外,二戰期間對科學和技術的巨大聯邦支援有助於發展盟國用來擊退軸心國威脅的「民主武器庫」。這種強大的聯邦作用在戰後繼續存在,對國家實驗室體系進行了大量資助,並顯著增加了對研究型大學的資助。聯邦對研究的資助有助於推動創新,並在使美國能夠發揮關鍵作用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
領導眾多行業,包括軟體、硬體、航空和生物技術。研究資金大多來自尋求完成特定聯邦任務的機構(例如,國防、健康、能源)以及大學中的同儕審查基礎研究資金體系。
事實上,在戰後的大部分時期,將創新和生產力作為經濟目標明確推廣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視甚至被拒絕。當然,在甘迺迪、約翰遜和尼克森政府時期,有過一些偶爾的努力,但這些努力規模較小且大多短暫。第一次明確支援工業創新的主要戰後聯邦努力是在1963年由甘迺迪政府提出的,即其民用工業技術計劃(CITP)的提案。該政府提出CITP以幫助平衡聯邦研發對國防和太空探索的過度關注,這兩者都在美國尋求在冷戰中對付蘇聯的過程中增加了。 CITP計劃將為大學提供資金,以進行有助於社會各領域的創新的研究,例如煤炭生產、住房和紡織業。但儘管政府努力啟動該計劃,國會並未批准它,部分原因是由於行業反對,擔心破壞性技術。例如,水泥業反對該計劃,因為它擔心住房技術的創新可能會減少建築中對水泥的需求。
兩年後,約翰遜政府能夠透過國會獲得一項重新設計的努力,但這是在做出一系列改變之後。新的項目,即國家技術服務項目,旨在資助基於大學的州立技術擴展中心,這些中心將與小型和中型公司合作,幫助他們更好地利用新技術。儘管該計畫取得了成功,但尼克森政府還是取消了它,主要理由是這是不適當的聯邦干預經濟。然而,尼克森政府提出了自己的倡議,即新的技術機會項目,再次支援技術解決緊迫的社會挑戰,例如發展高速鐵路和治癒某些醫療疾病。但該項目再次未獲得國會的資金。
這些聯邦政府明確支援商業創新的嘗試最多是斷斷續續的,從未真正起飛。此外,它們沒有受到任何主導性願景或使命的指導,與政府發展國防和太空技術的努力不同,這些努力是由應對蘇聯威脅的需要所激發的。而且,它們當然也沒有與整體經濟政策相聯繫,該政策主要關注減少經濟周期衰退,以及根據執政的政治黨派,減少貧困。
這個系統在1970年代末期開始逐漸變化,當時日本和德國等國家提出了競爭挑戰。 1976年,吉米·卡特總統當選後,聯邦政府開始更認真地關注科技、創新和競爭力的提升。這項措施的動機是1974年的大衰退(自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一次),美國貿易平衡從順差轉變為逆差,以及對法國、德國和日本等國家現在對美國工業構成嚴重競爭挑戰的認識日益增長。
這些努力隨後得到了國會和雷根、布希一世政府的跟進。事實上,政策制定者回應了一系列重大政策創新,包括通過史蒂文森-威德勒法案、拜杜法案、國家技術轉移法案和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案。他們創建了一系列旨在促進創新的計劃,包括SBIR(小型企業創新研究)、NTIS(國家技術資訊服務—擴展)、SBIC(小型企業投資公司改革)、MEP(製造業擴展夥伴關係)和CRADAs(合作研究與開發協議)。他們實施了研發稅收抵免,並降低了資本利得和公司稅率。他們創建了一系列新的協作研究項目,包括SEMATECH、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科學技術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以及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先進技術計劃。他們還設立了鮑德瑞奇品質獎和國家技術獎章。
此外,不僅是華盛頓採取了行動。 50個州中的大多數都將他們的經濟發展實踐轉變為至少包括以技術引領的經濟發展實踐。許多人意識到研發和創新是「新經濟」的驅動力,當州經濟保持與商業化技術緊密相連的健康研究基礎時,它們就會繁榮起來。例如,在理查德·索恩伯格州長的領導下,賓夕法尼亞州建立了本傑明·富蘭克林合作計劃,該計劃主要向小型和中型企業提供匹配資金,以與賓夕法尼亞大學合作。
但到了1992年比爾·柯林頓當選時,美國面臨的競爭力挑戰似乎正在消退。日本開始面臨自身的問題,部分原因是其房地產泡沫破裂和日元升值。而且,歐洲正忙於其內部市場一體化努力。此外,隨著矽谷作為技術強國的崛起以及網路革命和公司的興起,像蘋果、思科、IBM、英特爾、微軟和甲骨文這樣的公司,美國似乎又回到了頂峰,至少在創新方面是如此。因此,華盛頓專注於工業創新和競爭力政策的壓力減弱了。
不久之後,資訊科技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擁有更強大的微處理器、廣泛部署的高速寬頻電信網路以及Web 2.0社交網路平台的興起。因此,許多政策制定者清楚地認識到,IT(或ICT)現在是成長和競爭力的關鍵驅動力,而有效的經濟政策現在必須正確處理IT政策。
朝著這個目標,布希二世政府和國會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柯林頓政府提出的網路治理原則的基礎上,即政府應採取輕觸式監管互聯網,布希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推動IT創新,包括取消寬頻電信(現在大多數美國家庭至少可以接入兩條寬頻「管道」——有線電視和DSL)、釋放無線電頻譜用於無線寬頻、對線上監管機構採取輕觸式態度,以及利用IT技術本身進行政府轉型(電子政府)。
但儘管IT產業蓬勃發展,美國的工業競爭力並未提升。在2000年代,美國失去了超過三分之一的製造業職位,其中大部分是由於國際競爭力下降,而非生產力提升。美國從2000年高科技產品貿易順差轉變為十年後約1,000億美元的赤字。大衰退,既是這種競爭力下降的結果,也是進一步工業衰退的原因,可能代表了美國歷史上的轉折點,它也可能代表了美國工業領導力的頂峰。但這也取決於未來十年國家政策反應的性質。
無論如何,美國工業創新和競爭力在2000年代損失、大衰退以及強勁的新技術競爭對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的出現後,重新引起了關注。因此,歐巴馬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倡議,包括建立國家製造業創新網絡(已宣佈三個中心);擴大研發(R&D)稅收抵免;增加科學機構(包括NSF、NIST和能源部[能源部])的資助;擴大STEM畢業生數量的政策;專利改革;以及增加限制不公平外國「創新重商主義」政策的努力,等等。國會也引入了各種類似的措施。然而,由右翼和左翼日益增長的人民主義(前者反政府;後者反企業)所引發的派別差異,加上龐大的聯邦預算赤字以及政治上不願提高個人稅收或削減福利,意味著加強美國創新體系的進展極為有限。
美國國家創新體系要素
如上所述,國家創新系統有三個要素:商業環境、監管環境、創新政策環境。本節描述了每個要素以及美國的績效。
商業環境
商業環境由三個廣泛因素組成:市場和公司結構及行為、商業融資體系,以及影響商業運營的相關社會文化因素。
市場和公司結構與行為
管理人才
當談到管理人才時,似乎美國是世界領導者,這一因素在解釋過去美國創新領導力方面發揮了作用。正如約翰·範裡寧教授和同事們所展示的,「在整體管理方面,美國公司優於所有其他公司。」部分原因在於環境因素迫使更好的管理:更多的競爭和更靈活的勞動力市場。但這也可能源自於美國在1950年代發展了管理學科,並透過其在大學中廣泛的管理學院系統將其完善。
企業對於發展周期與風險的偏好
儘管許多美國經理人的素質很高,但他們越來越發現自己處於受到短期業績壓力衝擊的公司中,這反過來又降低了他們進行長期投資的能力。例如,在2004年對400多名美國高管的一項調查中,超過80%的人表示,為了實現短期盈利目標,他們將減少在研發、廣告、維護和招聘等領域的自由裁量支出,並且超過50%的人表示,即使這意味著犧牲價值創造,他們也會推遲新項目。這種專注於最大化短期回報的做法意味著公司能夠有效地減少浪費和切斷不良投資。但同時,這種實現短期利潤的壓力往往意味著犧牲長期投資,而這通常是創新投資的大部分。作為美國大型企業的領先貿易協會商業圓桌會議報導,“投資者、資產管理公司和公司經理對短期結果的痴迷共同導致了破壞長期價值、降低市場效率、減少投資回報和阻礙加強公司治理努力的意外後果。”
資訊通訊技術的採用
美國公司在資訊和通訊技術(例如,硬體和軟體)的採用方面處於世界領先地位。美國公司在硬體、軟體和電信方面的投資佔銷售額和總資本投資的比例比幾乎所有其他國家都要高。例如,這些投資幾乎是韓國投資的兩倍。而且,正如範雷南和布魯姆所發現的那樣,美國公司不僅投資更多,而且似乎比許多其他國家的公司從IT投資中獲得更多的收益。部分原因在於,美國公司更願意利用IT技術對生產流程進行根本性的重組。
商業融資系統
創業與創投
1946年美國研究與開發公司成立,美國開創了創投產業,並一直保持領先地位。全國有數百家私人創投公司分析並資助投資機會。該行業不僅投資資金,還幫助關鍵管理職能,如擔任董事會成員和提供商業策略建議。然而,儘管過去15年創投領域有所成長,但它往往將投資集中在上游和大型交易上,導致一些人認為早期階段的小型交易存在資金缺口。此外,儘管大多數風險投資主要集中在少數幾個州(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和馬薩諸塞州,以及在一定程度上科羅拉多州和華盛頓州),但幾乎每個州都有一些風險投資。美國還有一個由高淨值人士組成的強大「天使資本」體系,他們投資於創業型、高成長公司。
一些州政府也建立了幫助創投的計劃,特別是針對較小和早期階段的新創公司。有些還創建了天使資本網絡,以幫助私人投資者更好地協調他們的努力並尋找交易。聯邦政府透過小型企業管理局的小型企業投資公司,為一些私營部門的創投公司提供資本補貼,而小型企業創新研究(SBIR)計劃為小型企業提供適度的研究補助金。
公司財務(債券與股權)
美國企業可以接觸到廣泛的融資管道,其中絕大多數由私營部門提供。儘管首次公開募股(IPO)市場比過去要小,但許多以成長為導向、基於創新的公司能夠透過IPO融資。然而,隨著IPO市場的限制越來越多,小型、高成長新創公司的「退出」策略越來越多地是透過被更大、更成熟的科技公司收購來實現,Facebook最近收購WhatsApp就是其中最大的收購之一。
政府對企業融資相當有限。現有企業可以在高度交易和流動的股票市場上籌集額外資金。而且,公司債務,無論是透過債券或貸款,都十分普遍。在聯邦層面,小型企業管理局為小型企業提供一些直接和間接貸款,但這並非針對基於創新的企業或交易領域的公司。而且許多州政府為工業擴張和早期階段企業提供適度融資。
文化因素
正如弗朗西斯·福山、拉凱爾·費爾南德斯、勞倫斯·哈里森和塞繆爾·亨廷頓等學者所表明的那樣,文化因素如信任、群體導向和冒險精神對創新和成長有影響。
客戶需求性質
邁克爾波特關於競爭優勢的研究表明,消費者要求高的國家處於更有利的地位,因為這迫使企業創新並提高效率。儘管關於這一點的好數據很少,但似乎美國消費者的要求比許多國家都要高。此外,多虧了互聯網以及Yelp和其他應用程序,大多數美國消費者可以立即獲得大量關於企業的資訊。從比較美國產業與歐洲產業的角度來看這一點。例如,美國標準商務旅行旅館的品質似乎遠優於歐洲,部分原因在於美國消費者對更高品質的要求。哥倫比亞大學教授阿馬爾·比迪也認為,美國消費者「冒險消費」的特性即他們願意成為新產品和技術的早期採用者和實驗者在支援美國創新成功方面發揮了作用。
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其人民在定義上就承擔了從祖國遷移的重大風險,因此這個國家有著強烈的冒險精神和創業文化。
風險承擔與創業
美國長期以來被視為擁有「美國式獨創性」的文化,這意味著對修補、發明和改進事物的深厚興趣。同時,部分原因是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這些人從定義上講已經冒了很大的風險離開了自己的祖國,因此美國有著強烈的冒險和創業文化。結合獨特的個人主義文化,這使得人們無論是史蒂夫·賈伯斯還是車間裡的工人更容易質疑既定做事方式。此外,與許多國家不同,新企業失敗並不會斷送一個人的職業生涯(事實上,有人說過,一些矽谷創投公司直到創業家第三次創業之前都不想看到他們的商業計劃)。
科技態度
美國歷史上大部分時期,美國文化以普遍相信社會和經濟進步的必然性為特徵。歷史學家梅裡特·羅·史密斯討論了從19世紀60年代到20世紀初期的書籍樣本,其中一些書籍的標題如下:
Eighty Years of Progress; Men of Progress; Triumphs and Wonders of the 19th Century; The Progressive Ages or Triumphs of Science; the Marvels of Modern Mechanism; Our Wonderful Progress; The Wonder Book of Knowledge; and Modern Wonder Workers.
正如經濟學家本傑明·安德森在20世紀30年代所寫,「無論如何,我們絕不能減緩或干預新發明的最快速利用。」儘管美國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傾向於創新,但美國文化中的反創新力量似乎比美國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強大。無論是自動化導致的失業恐懼、互聯網導致的隱私損失,還是納米技術或生物技術導致的環保損害,反技術力量——在媒體、「公共利益」團體以及公眾中——都在擴大,這使得美國經濟在創新方面難以繼續前進。
協作文化
創新關乎競爭,同時也關乎「競合」與合作──換句話說,就是團隊共同推動創新。這已成為促進創新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創新變得更具挑戰性,更多組織擁抱開放式創新的情況下。正如弗雷德·布洛克發現的那樣,過去40年間,美國創新體系的本質發生了巨大變化。
使用研發雜誌在過去四十年中認定的前100項年度創新樣本,數據顯示,儘管在20世紀70年代幾乎所有獲獎者都來自獨立行動的企業,但近年來超過三分之二的成功者來自涉及商業和政府的合作夥伴關係,包括聯邦實驗室和聯邦資助的大學研究。矽谷和波士頓128號公路等地的協作文化是它們成功的關鍵之一。同樣,一些美國頂尖大學與產業合作的能力對於推動區域創新中心和群聚至關重要。這些協作學習系統,特別是在叢集中,部分得益於強大的智慧財產權(IP)保護——人們不必擔心如果他們交談和分享,就會失去專有IP。
時間軸與投資未來的意願
美國歷史上大部分時間,美國人願意透過支援高水準的私人和國有投資來犧牲當前消費以換取未來收入。在過去三十年裡,這變得更加具有挑戰性,因為大多數選民和整個政治體系的焦點已經轉向了當前消費。在1960年代,當聯邦對研發的支援達到GDP的1.75%時,這意味著美國人願意將收入的2.8%投資於政府研發。如今,人均收入在真實美元中幾乎高出三倍,美國人只願意將收入的0.48%投資於政府研發(僅20世紀60年代水準的17%)。為了看清這種向當今時代這一端的轉變程度,想想在1960年代,政府在研發、基礎建設和教育上的總投資,加上貿易順差(或逆差)減去國債,等於GDP的3.1%。在1970年代,這一數字下降到0.8%,但仍是正數。在1980年代,它變成負數,達到GDP的-3.3%。換句話說,美國在削減未來投資的同時,卻在為未來累積債務。在1990年代,隨著貿易和預算赤字的下降,這項綜合指標略有改善,達到-1.3%。然而,從2000年到2010年,它暴跌至GDP的-4.5%,創歷史新低。換句話說,從20世紀60年代到2010年,未來投資和未來債務的金額發生了7.6個百分點的轉變。將這種態度的變化與非常大的國家債務結合起來,聯邦選舉官員越來越難以要求美國選民支付更多以支援擴大金融支援創新(無論是透過支出還是透過研發信貸等稅收激勵措施間接地)。
貿易、稅收和監管環境
雖然商業環境在決定創新成功中扮演關鍵角色,但政府政策在發揮強大推動(或阻礙)作用方面也起著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貿易、稅收和監管政策等廣泛領域,這些領域塑造了創新環境。
監管環境
產業結構與競爭性質
一般來說,美國採取了一種基於最大化消費者福利的競爭和競爭政策方法。與歐盟反壟斷政策中「秩序自由主義」傳統不同,後者既包括經濟目標也包括社會目標,並特別關注為了競爭本身而維護競爭,美國的做法要更加面向最大化消費者福利而不是生產者福利,並且更關注反競爭行為而非市場力量本身。此外,該體係基於強大的法治。儘管對於反壟斷政策在更多或更少競爭的連續體上應處於何處存在相當大的分歧,但可以像邁克爾·林德在其著作《希望之地》中所做的那樣提出論點,即美國的反壟斷政策過於嚴格,限制了在全球競爭中獲勝所需的規模,並且過於關註消費者福利而不是整體經濟福利。
儘管如此,與其他國家相比,美國NIS為公司進入現有市場設置的進入障礙相對較少,從而確保了激烈的競爭和「熊彼特式」創造性破壞的持續威脅。美國在金融服務、能源生產和交通運輸等多樣化的行業中都看到了這一點。此外,美國體系試圖與電子商務競爭對手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使新進業者能夠顛覆現有市場和商業,以消費者的利益為優勢。然而,隨著房地產、汽車銷售、計程車服務、飯店、法律服務等行業既得利益的尋求,利用法律和法規來限制競爭,這種狀況可能正在改變。
創新監管體系
學術研究表明,由入境規定導致的延誤與公司進入率較低有關。美國在世界銀行關於創業便利性的指數中排名相對較高,但不如加拿大等國家,後者將此作為首要任務。此外,不僅創辦新企業相對容易,關閉企業或裁員也相對容易,至少在非工會化、非政府部門的經濟發展中是如此。後者很重要,因為如果創業家不能輕易關閉或縮減業務,如果投資人無法獲得合理的資本回收率,那麼創業的誘因就會減少。
角色與形式
美國法規體系,其中許多影響創新,始於國會通過立法,有時要求行政部門機構制定法規。這些機構將經歷一個廣泛的公眾通知和評論期,在此期間個人和組織可以提交書面評論,這些評論是機構必須審查的。此外,白宮管理與預算辦公室內的資訊與監管事務辦公室(OIRA)也對一些擬議的法規進行成本效益審查,尤其是那些預期成本高的法規。當OIRA發現與其成本效益分析不一致的「重大」聯邦法規時,它可以將其退回製訂機構(然後可以修訂或撤銷)。儘管OIRA的分析並不總是優於機構的分析,但它確實佔主導地位。當然,如果機構不改變其監管決策,國會也可以採取行動並改變法律。而且這個過程通常相當透明。例如,克林頓政府通過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公開披露OIRA人員與未在行政部門工作的個人之間的所有通訊,將更大的透明度引入了OIRA審查流程。
雖然監管並非總是基於績效,但在過去二十年中,監管者越來越意識到將監管重點更多地放在政府希望實現的目標上是重要的,同時將實現這些目標的具體方式留給被監管實體自行決定。這種監管形式被認為比規定具體手段的監管更有效率,並且更能激發創新。
然而,在過去十年中,美國對創新的監管負擔在範圍和方向上都有所增加。正如在農業生物技術和隱私等領域所看到的那樣,對更多監管的壓力正在增長。此外,大多數監管機構的預算已被削減或限制,這使得它們更難在技術和管理流程上進行現代化,並擴大人員編制,以便能夠快速回應尋求監管批准的企業。美國在專利批准、藥品和醫療器材批准以及新飛機批准等眾多領域都看到了這一點。
透明度與法治
法規在透明且依法執行時對創新和成長的負面影響較小,這樣它們就能得到一致的應用。這通常是美國制度的優勢,該制度擁有一個發達、獨立的司法體係以及一個立法框架(例如,《行政程序法》),旨在使政府行政機關對獲取公眾意見和基於證據制定規則負責。
稅收、貿易和經濟政策
總體經濟政策
宏觀經濟政策可以為創新提供整體支援性政策。美國宏觀經濟政策基於貨幣穩定,專注於限制通貨膨脹。有些人認為,在限制通貨膨脹的努力中,聯準會對充分就業的關注相對較少,尤其是在1970年代末以來。
美國經濟政策主要依賴貨幣政策而非財政政策來調整周期性成長率。此外,由於過度關註消費者福利而非生產者福利,以及市場應決定價格的信念,美國對其貨幣(以及其他國家貨幣)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干預主義的,在干預的情況下,是為了捍衛強勢美元(這有助於消費者但傷害了大多數生產者,尤其是在貿易部門)。
稅收政策
儘管普遍觀點認為美國稅收政策應中立地對待各種經濟活動,但現實是它具有一定的干預性,有時是出於良好的政策原因(例如研發稅收抵免、加速折舊)以及其他時候是因為特定稅收條款的特殊利益壓力。但大多數政策制定者都努力製訂不偏袒特定行業超過其他行業的稅法,即使這意味著一些面臨國際競爭的貿易部門支付的稅額高於一些非貿易部門。此外,美國的公司稅率相當高(無論是法定稅率或實際稅率)。此外,與其他國家相比,美國的研發稅收抵免相對較弱,僅排名第27名。美國也是極少數不使用可調整邊界的增值稅(VAT)的國家之一。
貿易政策
美國對貿易政策的做法基於這樣的信念:各國已經揭示了比較優勢,並且一個開放和基於市場的貿易體系使各國能夠實現這種優勢,從而有利於其消費者。這導緻美國主要關注簽署新的貿易協定。然而,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關注點放在貿易執法上(包括建立跨部門貿易執法中心),基於這樣的信念:如果其他國家不遵守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規則,貿易帶來的好處將會減少。儘管如此,貿易執法努力的資金相對較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商務部國際貿易管理局(ITA)和國務卿貿易努力的資助嚴重不足。
關於貿易促進,美國與其他國家相比做得很少。與許多其他國家相比,進出口銀行(Ex-ImBank)的資金授權有限。吸引外國直接投資(FDI)的資金也僅是其他國家投資的一小部分。然而,歐巴馬政府在這些領域做出了一些努力,包括成立了「選擇美國」(Select USA)組織。但川普政府的貿易政策核心是“美國優先”,強調透過貿易保護主義手段減少美國的貿易逆差,促進製造業回歸。例如,川普政府對中國、加拿大、墨西哥等國加徵高額關稅,試圖迫使製造業回流美國。
智慧財產
美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源自於美國憲法,該憲法賦予國會透過向發明者提供對其發現的有限但獨佔的權利來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的權力。這適用於版權和專利,商標也由國會根據商業條款(第一篇,第八節,第三款)進行類似保護。當時以及現在,觀點都是,如果沒有對智慧財產權的合理保護,發明者和創作者(例如個人或公司)將創新和創造得較少。專利和商標由商務部下的美國專利和商標局(PTO)管理。版權由國會圖書館館長管理。當然,國會制定這些機構必須遵守的法律,而大多數客觀的法院可以對其決定進行裁決。
儘管美國國內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強度上存在一些分歧,但這些分歧主要在邊緣(有些人主張稍微加強保護,有些人主張稍微減弱),或者是在實施特定問題上的分歧(例如,關於如何識別和限制訪問外國侵權網站的《停止在線隱私法案》(SOPA)立法的辯論)。這部分辯論的部分原因在於,有證據表明,在1990 年代末和2000 年代初,美國專利商標局在頒發專利方面可能過於寬鬆,部分原因是大量專利積壓和新型應用(如商業方法專利)的發展。然而,在最近通過允許增加專利局預算的專利法之後,一些這些問題似乎已經有所緩解。然而,所謂的「專利流氓」帶來的挑戰依然存在。這個貶義詞特別指某些個人或企業——他們以過度激進或機會主義的方式,對涉嫌專利侵權的對象發起訴訟(通常針對多個目標),但其行為本質上並不以實際生產或銷售專利產品為目的,而是透過專利訴訟獲取利益。這種商業模式常被批評為對創新生態系統的破壞。
標準
美國商業標準體系(與衛生、安全和環境標準相對)的特徵是自願、基於共識的全球體系。總的來說,政府本身並不會介入挑選特定的行業標準。例如,在HD和藍光高畫質播放器之間的爭議中,政府沒有選擇一個標準,而是讓產業間的合作與競爭以及消費者選擇來決定獲勝的標準。這些標準過程由行業貿易協會和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協調。 ANSI透過認證標準制定組織(SDO)的程序來促進美國國家標準(ANS)的發展。這些團體合作發展自願性國家共識標準。美國國家標準通常被稱為“開放”標準。在這個意義上,「開放」指的是一個協作、平衡和基於共識的審批過程。這些標準的內容可能涉及產品、流程、服務、系統或人員。 ANSI作為美國私部門自願標準化系統的管理員和協調者,已經超過90年的歷史。最初由五個工程學會和三個政府機構資助,ANSI仍然是一個由私營和公共部門組織組成的多元化選民支援的私人、非營利會員組織。 ANSI和其他SDO也與世界各地的同行在全球範圍內合作,制定基於共識的自願性全球標準。雖然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是一個聯邦實驗室,但其工作主要涉及計量學(測量),而不是私營部門的標準化。
創新政策環境
創新政策是指專門為激發一個國家的創新而設計的政策,與塑造創新整體環境的其他政策不同。總的來說,美國的創新政策比許多其他國家的創新政策要簡單且考慮不周。這部分原因是美國新古典經濟共識的支配地位,它將這些政策視為不適當的對經濟的干預,部分原因是「赫茲症候群」(部分美國新古典經濟主義專家認為自己排名第一,因此不需要更加努力)。
研究和科技
支援在大學和研究實驗室/研究所的研究
美國支援科學研究體系基於兩個基本面向:主要支援以任務為導向的研究(如國防和健康)的聯邦實驗室,以及透過大學資金支援基礎、好奇心驅動的科學研究。聯邦政府在2013年資助了約1400億美元的研發活動。
與私部門研發資金趨勢相比,聯邦對研發的支援在GDP中所佔份額從20世紀60年代的高水準(冷戰和登月競賽期間)大幅下降。偶爾有增加資金的嘗試。在1980年代末,聯邦研發資金佔GDP的比例下降到大約2%
1990年代和21世紀初,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的資助翻了一番,以加速衛生創新,但自那時起,NIH的資助佔GDP的比例下降了25%。為因應恐怖主義戰爭以及伊拉克和阿富汗戰爭,聯邦政府對國防和本土安全研發的資助顯著增加。此外,從大約2010年起,聯邦政府對研發的支援從GDP的0.78%增加到0.88%。然而,從那時起,由於預算削減,聯邦對研發的支援下降了10%以上。此外,聯邦政府面臨的財政挑戰表明,未來任何增加都將難以實現,且可能出現通貨膨脹調整後的下降。
聯邦實驗室
美國資助了80至100個政府研究實驗室(其中一些由政府運營,而另一些由私人承包商運營)。最大的實驗室由國防部、能源部和衛生部門資助。大部分研究資金用於幫助機構更好地實現任務目標。雖然不屬於國家實驗室系統,但國防高級研究計劃局(DARPA)和高級研究計劃局-能源(ARPA-E)也在開發尖端技術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些技術最初是為了支援核心機構任務(例如,國防或能源效率)而設計的,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技術為美國和全球經濟產生了大量技術衍生品(例如,互聯網、雷射等)。
大學研究
大學研究透過多個機構獲得支援,包括國防部(DOD)、能源部(DOE)和衛生與公共服務部(NIH),以幫助他們實現任務目標。然而,國家科學基金會資助的大學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與機構任務目標無關。雖然該體系基於研究線性模型的概念(由戰後白宮科學顧問萬納瓦森布希首次提出,基於資助由研究人員指導的基礎研究將自動導致有價值的結果的觀念),但有些人認為,聯邦政府對大學研究的資助應更明確地考慮商業經濟的需要並促進技術轉移。然而,部分原因是州政府層級的削減以及最近聯邦資金的削減,美國大學研發水準相對於GDP在許多國家落後。
技術轉移系統
在1980年代之前,技術轉移(從大學或聯邦實驗室到商業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視為事後之想,至少在聯邦政策方面是這樣的。當然,像麻省理工學院和史丹佛大學這樣的機構長期以來在產業合作和支援新企業衍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這些努力主要歸因於獨特的機構因素,並沒有被公共資助的研究機構廣泛採用。然而,自1980年代以來,實施了一系列政策以幫助更好地商業化研究。國會於1980年通過了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案。該法案規定,「技術和工業創新是美國公民經濟、環境和福祉的核心。」該法案對從聯邦實驗室到商業用途的技術轉移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同樣,拜杜法案改變了管理大學聯邦資助研究的智慧財產權規則,允許大學保留智慧財產權,使他們更有動力將研究成果商業化。國會也通過了1986年的聯邦技術轉移法、1991財年的國家防禦授權法、技術轉移改進與促進法、技術轉移商業化法以及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力法案(其中包括創建商務部技術管理局、國家標準局重組為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以及創建一系列幫助工業創新的計劃,包括馬爾科姆·巴爾德里奇·菲勒-博特此外,一些機構,如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和國家衛生研究院(NIH),已經開始試點項目,以便更好地將資助的研究與商業化成果聯繫起來。總體而言,雖然已經實施政策以促進商業化,但唯一明確專注於商業創新的聯邦機構是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
支援商業研究
在美國,大多數商業活動由私人營利公司進行。美國通常不直接支援企業的研發,除非這些研發與實現核心使命有關,尤其是國防。部分原因是由於。部分原因是由於對任何可能顯得過於強硬的產業政策的反感,但也反映了一種信念,即企業通常更有能力確定最有商業前景的技術領域。然而,聯邦政府確實支援一系列政策以幫助企業層面的創新。例如,1981 年國會為商業研發支出設立了稅收抵免。這項規定是世界上此類規定的第一項,允許公司在研發支出增加的部分獲得20%的稅收抵免。此外,1984 年還設立了小型企業創新研究計劃(該計劃要求聯邦機構將其研發預算的一小部分分配給與機構使命目標相關的小型企業研究項目)。 同樣,國會於1984 年通過了合作研究與開發法案,該法案允許公司參與競爭前的研發聯盟並獲得反壟斷豁免。最近,國會修訂了研究和實驗稅收抵免,以創建一個稍微更慷慨和有效的替代簡化信用。
所有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技術和公司無關的,支援創新本身(例如,研發信貸)。然而,聯邦政府支援了一些與產業研發相關的特定產業努力。例如,SEMATECH 和StarNet 專案支援了半導體產業的先進研發。後者由產業和政府資金支援,建立了一些專注於先進半導體研究的研究中心。
歐巴馬政府提出了建立國家製造業創新網絡(NNMI)的建議,部分參考了德國弗勞恩霍夫中心等機構的努力。首個建立的NNMI 是一個國防部增材製造中心(命名為「美國製造」),它將企業、大學和幾個政府機構以獨特的公私合營方式聚集在一起。該政府最近宣佈為三個專注於數位製造的新中心提供資金,包括輕質材料,以及下一代電力電子。但儘管這四個中心專注於推動商業創新和製造業競爭力,但它們也專注於實現關鍵政府使命機構的目標。國會正在考慮更廣泛的NNMI 立法,該立法將擴大中心數量,重要的是,由產業決定中心和技術選擇。業界必須承諾向中心提供資金並擔任領導角色,才能獲得相應的聯邦資金。然而,提議的資金水平相對有限,尤其是與其他國家承諾的資金相比。例如,以人均GDP 計算,韓國在工業研究方面的投資是美國89倍,德國43倍,日本15倍。
知識流系統
創新叢集
創新叢集的概念早已被區域規劃者所理解(回溯到20 世紀初的「馬歇爾式」製造業學習區)。然而,直到20 世紀90 年代哈佛商學院教授麥可波特普及叢集概念,美國許多政府才開始更明確地專注於推動創新叢集。當然,矽谷和北卡羅來納州研究三角公園(RTP)等幾個高知名度叢集的出現,為創新叢集能夠推動創新和成長的觀點增添了可信度。儘管如此,聯邦政府在創新叢集的發展中扮演了很少的明確角色。當然,聯邦政府的資金(特別是在矽谷和波士頓128號公路以及RTP的NIH)在發展一些美國創新叢集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但明確的創新叢集政策一直是州和次國家級地區的職責,部分原因是因為這些政府單位「更接近基層」並且對那些叢集重要有更好的認識。 朝著這個目標,許多美國州都有創新叢集計畫和政策。
產業協作系統(與學術界及科研院所)
與許多國家相比,美國擁有高度發展且成功的產業-研究院合作體系。像麻省理工學院、加州理工學院和史丹佛大學這樣的大學,是世界其他國家,以及美國其他大學尋求靈感的典範。美國大學與產業合作成功並非單一原因;而是眾多因素共同作用。一個因素是文化。約翰·杜威式的實用主義傳統在美國大學中佔據主導地位,使它們將產業合作視為不是玷污基礎研究純潔性的東西,而是一種有用且能推進知識的東西。此外,美國的大學體系,擁有各種類型的大學和所有權(擁有大量世界級私立大學),創造了一個更具競爭力的環境,使大學創新並競爭與產業合作。在此基礎上,美國的大學在許多國家大學中等級制度要低得多,那裡的教師必須等到成為正教授才能與產業合作或創辦新公司。 最終,在許多州,公立大學和學院在州和地方政府的鼓勵和支援下,努力與產業更緊密合作。儘管整體記錄積極,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商業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異。每有一個麻省理工學院或史丹佛大學,就有10所大學在商業化上更加隨興且效果較差。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工程研究中心(ERC)和產業/大學合作研究中心(I/UCRC)計畫也在促進大學與產業在複雜工程系統研究方面的合作中發揮了作用。
取得外國技術及出口美國技術
美國經濟規模龐大,且通常處於技術發展的前沿,因此很少有明確政策針對取得外國技術。一般政策方法是透過歡迎外國直接投資帶來的技術轉移。在政府支援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方面,這種支援主要在州和地方層級。例如,在20 世紀80 年代和90 年代,各州積極爭取日本汽車公司的投資,部分原因是它們提供的就業機會,但也因為美國汽車公司更容易學習到日本汽車生產體系的技術轉移。然而,最近歐巴馬政府成立了「選擇美國」計劃,這是美國商務部的一個小型倡議,旨在與各州合作,幫助吸引外國投資。
此外,美國透過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監控外國對美國公司的收購。 CFIUS 是一個有權審查可能導致外國實體控制美國企業(「受保護交易」)的交易的多部門委員會,以確定此類交易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影響。大多數外國對美國公司的收購甚至不會觸發CFIUS 審查,而且很少有交易被拒絕。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種信念,即外國對美國企業的收購在許多情況下可以提供所需的資本注入、專業知識和市場准入,這有助於美國變得更加有競爭力。
關於技術出口,美國商業技術出口到其他國家的限制很少,除非這些技術對當前或潛在的軍事對手有潛在利益。因此,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域監管某些敏感的美國技術向一些外國國家的轉移。但再次強調,受影響的技術數量相對較少。此外,在過去十年中,除了美國政府外,來自工業界和其他方面的壓力不斷增加,要求減少限制以提升美國的創新競爭力。
技術擴散與採納
美國有幾個與擴散和採用相關的政策和項目。一個多世紀以來,美國農業部一直支援一個幫助農民和牧場主採用最佳生產技術的系統。這包括一套農業贈地學院、農業研究站和縣級的農業推廣代理人體系。 1989 年,國會創建了一個類似但規模小得多的體系,以幫助小型和中型製造商採用新技術。該計畫名為「製造業擴展夥伴關係」(MEP),由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運行,並由60 多個區域中心管理。其他許多由其他機構運營的小型系統,旨在幫助公司解決能源效率和工人安全等問題。然而,與美國相比,許多其他國家(例如德國和日本)對這些系統的支援相當有限。
人力資本系統
教育/訓練(K-12)
美國K-12 教育體系主要由州和地方層級運營,擁有數千個地方學區。與其他許多國家不同,美國尚未建立對K-12 體系的聯邦控制。然而,各州(並獲得聯邦政府支援)發展新的「共同核心」標準,這是朝著那個方向邁出的一步。
與其他許多國家相比,美國K-12 學生在PISA 和TIMMS 等國際可比標準化考試中的表現普遍較差。有些人認為這種表現反映了國家課程標準的不足,而有些人則認為這更多是結構性的(教師工會抵制變革,或者家長在選擇學校方面選擇過少)。然而,這通常不是資金不足的結果,因為美國每位學生的資金投入高於經合組織平均水準。部分原因是美國來自社經弱勢家庭的學生比例較高。
美國K-12 教育系統的一個特點是學校類型的多樣性高於許多其他國家。自1980年代以來,「特許學校」(公立資金但私人運營)的增長顯著,其中許多特許學校專注於獨特的教學方法。此外,美國在私立(宗教和非宗教)學校的學生比例高於大多數其他國家。最後,儘管測驗成績相對平庸,但美國K-12 教育系統似乎在鼓勵學生獨立思考和創造性思維方面做得比許多國家教育系統要好。在許多學校,學生不僅被鼓勵進行死記硬背的學習(例如,「死記硬背」),還被鼓勵參與更具創造性和獨立思考的活動。這在美國的創新和創業中似乎起到了支援作用。然而,隨著標準運動的興起,這些活動可能會減少,而不是繁榮發展。
高等教育
美國高等教育體系在性質上既多元又分佈廣泛。如上所述,各州管理公立大學和學院,而私立大學則透過學費和慈善捐款獲得資金。對於私立學校,有些學生能夠承擔高額學費,而有些學生則從大學獲得經濟援助。公立州立學校得到補貼,但隨著州政府財政問題,學費顯著上漲,因為公共資金已被削減。這是美國在高等教育入學率上落後於許多其他國家的原因之一。
此外,國家或州層級在引導學生選擇學習內容方面努力甚微。一方面,這有助於學生根據市場力量選擇專業;另一方面,這也意味著科學、技術、工程和數學領域的畢業生供不應求。由於學校之間的競爭,美國系統可能會因大規模開放線上課程(MOOCS)的興起而轉型,高等教育生產力顯著提高,因為越來越多的學生在線上修讀更多課程。此外,在美國大學STEM 領域的碩士或博士課程中,越來越多的學生是外國出生的,這既反映了美國研究型大學的全球質量,也反映了培養美國STEM 學位學生的管道的困難。
技能/技術培訓
在美國,技能培訓主要被視為私部門的職責。因此,沒有基於僱主的全國性技能培訓體系。在舊經濟時代,僱主在技能培訓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一些行業和企業透過建立培訓機構和行業範圍內的學徒計劃而走在前列。但在過去三十年中,隨著企業認為這些投資在「公共產品」上是一種他們負擔不起的支出,大多數這些努力都結束了。因此,在過去十年中,私部門在技能培訓上的投資佔GDP 的比例下降了約三分之一。
在聯邦角色(透過勞工部)存在的情況下,它主要關注幫助弱勢群體獲得技能。然而,1994 年的《國家技能標準法》成立了國家技能標準委員會(NSSB),負責支援每個經濟領域的自願夥伴關係,以建立行業定義的國家標準,這些標準將導致行業認可的、全國通用的認證。願景是每個行業都將定義和驗證其尋求的技能的國家標準,並針對這些技能對個人進行資格認證。這樣做的一個關鍵原因是,公司將有一個更好的方式來評估潛在和現有工人的技能,工人也將有一個更好的方式來識別和獲得他們成功所需的技能。但聯邦政府未能提供匹配資金來建立這個基於標準的系統。此外,在21 世紀初,國家部門方法被區域方法所取代。
然而,許多州已經建立了技能培訓計畫。例如,威斯康辛州和喬治亞州擁有強大的青年學徒計劃。一些州和地方學區在高中內設立了職業學院。幾個州建立了區域技能聯盟——由產業主導的夥伴關係,旨在解決特定地區和產業部門的人力資源需求。例如,密西根州為25個由產業主導的區域技能聯盟提供了具有競爭力的啟動補助金和技術援助。賓州的1,500 萬美元產業夥伴關係計畫將同一產業群的僱主和工人(或適當的工人代表)聚集在一起,解決人力資本需求重疊。其他州已設立公司投資於勞動力發展的稅收抵免。如果公司已將一定比例的銷售收入用於培訓,加州允許扣除培訓費用。羅德島州的公司可以在其公司所得稅中扣除最多50%的培訓成本。此外,美國技能培訓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是國家享有的社區大學體系。社區大學體係是目前和未來的勞動力培訓中的關鍵合作夥伴。
社區大學在培訓求職者獲得好工作的技能的同時,幫助僱主獲得他們保持競爭力的工人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國1,600 所社區大學中有超過一半(55%)提供製造業技能的專業培訓。歐巴馬政府已提議撥款80 億美元,用於資助“社區學院至職業基金”,以便社區學院與企業合作,在一系列高增長領域(如先進製造)培訓200 萬名工人,同時獲得行業認可的資格證書;然而,到目前為止,國會尚未提供資金。
移民政策
美國比許多國家更依賴高技能移民來支援其創新體系。到目前為止,這已經得到了回報。至少有七項研究考察了移民在美國創辦新公司中的作用,所有研究都得出結論,移民是這一過程中的關鍵參與者,在過去二十年中創造了美國高科技部門15%至26%的新公司。一些美國州看到了更大的受益者:1995 年至2005 年間在加利福尼亞州和新澤西州成立的工程和技術公司中,近40%是由外國出生的移民創立的。
美國有幾個系統來鼓勵高技能移民,包括為一些STEM 工作者提供永久居留的政策以及一個臨時僱主贊助的工作簽證系統(H1b)。然而,普遍認為該系統需要重大改革,部分是為了使高技能移民更容易獲得公民身份之路。美國移民系統相對成功的一個原因是移民比許多其他國家的移民更容易融入社會。根據一項研究,美國在融合政策方面排名第九,在強有力的反歧視法律和保護方面排名第一。美國在公民權可及性方面也排名很高,因為它鼓勵新來者成為公民,以便充分參與美國公共生活。
整體創新政策體系
美國沒有全國性的、協調一致的創新政策體系。雖然一些國家已經制定了國家創新戰略(例如德國、瑞典和芬蘭),但美國通常沒有。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種信念,即創新最好留給市場,而政府的角色(如果有的話),是支援“要素投入”,例如知識創造和教育。
美國創新體系的未來演變
國家創新體系是演化的,而不是靜態的。此外,創新環境本身也在演化,這可能會改變國家創新體系或其個別組成部分的相對強度,因為它們要麼與新環境更好地匹配,要麼更不匹配。因此,一個國家的整體創新體系以及個別組成部分都可能得到改善或惡化。對於美國創新體系來說,似乎變化的趨勢是相對惡化,尤其是在與其他一些國家體系相比時,這些國家的政府正在實施一系列旨在在全球創新優勢競賽中獲勝的政策。
顯然,美國在多個領域顯示出可持續的優勢,包括管理人才、企業對資訊通訊技術的應用以及如要求嚴格的客戶和協作文化等商業文化因素。
但是,美國在許多其他因素上的地位明顯呈下降趨勢,尤其是在與其他國家創新體系的關係上。這包括對大學和聯邦實驗室以及其他創新投入的資金支援,因為聯邦政策制定者繼續不願在聯邦預算過程中優先考慮投資。事實上,這是美國社會不願投資未來和公共商品的更廣泛因素的一部分。幾乎沒有證據表明美國選民願意犧牲額外的當前收入和消費來投資未來。同時,這種對即時滿足的壓力也反映在上市公司投資決策中。再一次,幾乎沒有證據表明股市對即時回報的壓力會很快減弱。更令人不安的是,美國出現了「新盧德主義」的傾向,所謂的「公共利益」團體、媒體以及越來越多的公眾採取反創新態度,無論這與基因改造生物、資料使用或自動化是否有關。 鑑於媒體在這過程中的共謀,它越來越採取「恐懼吸引眼球」的觀點,新盧德主義、反進步力量可能會加強而不是減弱,從而使整體創新環境更加複雜。由於類似的原因,影響創新的監理體系改革也同樣存在問題。大多數民主黨人將任何此類努力視為削弱必要保護的企圖,因此甚至將簡單的常識改革視為開啟去監管的洪水閘門。此外,大多數自由派民主黨人認為,商業,尤其是大企業,監管得太寬鬆了。同時,大多數共和黨人不願意增加監管機構的資金,認為這將只賦予他們更多的監管權力,而不是更明智、更迅速地監管。
最後,存在一些領域,未來趨勢要麼不清楚,要麼取決於在這個政治環境中可能的政策選擇。對於前者,一個關鍵因素是創業和冒險精神。雖然似乎沒有美國創業精神的明顯減弱,但正如羅伯特·利坦所展示的,創業活動已經顯著下降。不清楚這是否是長期的結構性下降,或者是對美國整體競爭力下降的回應,如果實施正確的創新政策,可能會反彈。
後者,在許多領域政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一是高技能移民。雖然普遍存在支援放寬高技能移民的跨黨派共識,但來自左翼和茶黨右翼的反對使得未來進步變得困難。還有其他一些領域,在行動上有合理的跨黨派共識,包括STEM 教育、製造業技術支援計畫(例如,國會RAMI 法案)、吸引外國直接投資計畫(例如,選擇美國)、技術技能培訓資金以及增加貿易執法資源。但到目前為止,國會一直忙於其他事務而不是提升美國創新和競爭力,即使他們確實將注意力集中於此,整體預算僵局(民主黨不願削減福利支出,共和黨不願提高個人稅收)表明這些領域實質進展甚微。最後,儘管企業稅改革是可能取得一些進展的領域,但同樣有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變化,甚至變化可能對創新和競爭力產生不利影響。後者可能發生,如果企業稅收改革是收入中立的,並且透過減少或取消促進創新的激勵措施(如加速折舊和研發稅收抵免)來支付稅率降低。此外,既得商業利益可能反對任何減少特定扣除或激勵措施的變化。最後,在某種程度上,自由派民主黨人支援企業稅改革是為了增加整體稅收。
總的來說,隨著各國在全球創新競賽中競爭,有些國家將領先一步,有些國家將停滯不前,有些國家將難以突破起跑線。各國在競賽中面臨不同的挑戰。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那個國家完全正確,儘管一些國家接近正確。雖然一些國家——如日本和歐洲的大部分地區——擁有強大的創新政策體系,但許多國家受到有限的監管和商業環境的限制。相較之下,美國擁有相當好的商業和監管環境(儘管如上所述,許多重要因素正在下降),但創新政策環境較弱。能夠最有效地整合創新成功三角形的三個面向的國家很可能是贏得比賽並從更大的經濟活力和繁榮中獲得回報的國家。因此,美國未來的挑戰在於它是否能夠對其創新體系進行必要的改革以應對新的競爭。它的經濟未來將取決於這個答案。 (創新聯合體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