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公告明起實施反傾銷稅!

2013年3月22日,中國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13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及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日本公司稅率為40.5%,美國公司稅率為30.1%。 2019年3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1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24年3月22日,應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由於美國已停止生產間苯二酚,申請人未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提起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調查申請,自2024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間苯二酚產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覆審裁定(見附件)。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覆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對中國的傾銷可能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間苯二酚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會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3月23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詳情點擊「讀原文」)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5年3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的間苯二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覆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5年3月23日起執行

(央視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