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出口管制框架

本文是筆者出口管制專題文章的開篇,主要介紹美國出口管制的框架。為便於理解,筆者將美國出口管制框架抽象為以下四個問題:誰來管(管制機構)、依據什麼管(管制依據)、管什麼(管制對象)、怎麼管(管制思路)。

一、誰來管(管制機構)

名稱: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域(BIS)

官網:www.bis.gov/

二、依據什麼管(管制依據)

名稱:出口管制條例(EAR)

原文:www.bis.gov/regulations/ear

三、管什麼(管制對象)

根據EAR 734.2和EAR 734.3(e),EAR管制以下兩種行為:

(一)受管制物項出口、再出口和境內轉移

1、根據EAR 738.1 (a)(1),物項包括商品(Commodities)、技術(Technology)和軟體(Software)。

2、根據EAR734.3(a),除EAR 734.3(b)所列物項,以下物項受EAR管制:

  • 在美國(包括U.S. Foreign Trade Zone)或經美國轉運的物項
  • 所有美國原產物項(U.S. Origin Items),無論其位於何處
  • 滿足“最小比例原則”(De minimis Rules)的外國製造物項,即:含有的受控美國原產物項的價值超過一定比例(0%、10%和25%三檔)的外國製造物項。舉例而言,如一台中國製造的價值USD 1000的電腦中, 含有價值USD300的受控美國原產晶片,該台電腦屬於受管制物項,因為該台電腦中含有的受控美國原產物項的比例超過了25%。
  • 滿足“直接產品規則(Foreign-Direct Product Rules)”的外國製造物項,即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外國製造物項:

i. 製造物項屬於特定技術或軟體的直接產品

ii. 外國製造物項由工廠或工廠的主要元件(major component)製造,且該工廠或工廠的主要元件屬於特定技術或軟體的直接產品

註:U.S. Foreign Trade Zone指美國境內的外貿區(享有特殊關稅政策),詳見美國商務部官網的介紹(https://www.trade.gov/ftz-regs)

3、為便於理解出口、再出口和境內轉移的含義,筆者引用漢坤律師事務所李勝等律師在《當交易遇見管制(1):美國出口管制框架簡介》一文中的圖示(筆者根據EAR 734.13/734.14/734.16驗證了準確性):

(1)商品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內轉移

(2)技術和軟體的出口(視同出口)、再出口(視同再出口)和境內轉移

註:當涉及軟體的“視同出口”和“視同再出口”,僅指軟體中的原始碼(Source Code)。關於軟體和原始碼的關係,BIS認為原始碼是軟體的一部分。

(二)受管制活動(Activities subject to the EAR)

根據EAR 734.5, 以下活動受EAR管制:

1、“美國人(U.S. Person)”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從事與武器、軍事有關的活動,詳見EAR 744.6

2、任何人從事根據EAR簽發的命令(包括Denial Order)所禁止的活動,詳見EAR 766.

註:根據EAR 772.1,美國人包括美國公民、美國永久居民、受美國保護的自然人、受美國司法管轄的法人(包括其外國分支機構)、任何在美國的人

四、怎麼管(管制思路)

EAR管制思路為如下“兩階層”邏輯,見EAR 732附件1決策樹(下方圖1):

首先,判斷是否屬於管制對象,判斷順序見EAR 732附件2(下方圖2),之後的文章將詳細介紹。

其次,根據是否屬於管制對象,判斷是否須取得BIS許可(License)。如屬於管制對象(Subject to the EAR),須結合物項的ECCN編碼、地點(Destination)、終端使用者(End User)、最終用途(End Use)以及是否適用許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判斷是否須取得BIS許可。如不屬於管制對象(Not subject to the EAR),則該行為不會受EAR的約束,自然也無須取得BIS許可。之後的文章將詳細介紹上述邏輯。

(Legal Ta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