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簡稱HKMA或金管局)近日公佈,自2026年1月起將在香港全面推行巴塞爾委員會針對銀行所持RWA通證等加密資產所製訂的監理資本標準,即「巴塞爾加密資產監理架構」。
此架構的核心在於明確銀行須為其加密資產風險敞口預留多少監管資本,並涵蓋槓桿控制、敞口限制、風險管理及資訊揭露等多重要求。加密資產範圍包括通證化資產、穩定幣以及比特幣等無實體支撐的加密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該標準對三類加密資產設定了極為嚴格的資本要求:基於無許可區塊鏈的加密資產(含通證化資產與穩定幣)、無支撐加密資產(如比特幣),以及缺乏穩健穩定機制的穩定幣。銀行若持有這些資產,則需配置大量資本。
香港金管局的資本規則適用於所有在香港註冊成立、並受其監管的本地銀行業機構(統稱「香港本地授權機構」)。以下為此監理架構及香港具體實施要點的概述。
一、背景介紹
巴塞爾委員會由全球主要銀行監理機構及中央銀行的高層代表組成,致力於制定銀行資本與審慎監理標準。其標準雖不具直接法律效力,但成員普遍承諾在本地全面實施。
此加密資產監理標準於2022年12月經過兩輪公眾諮詢後正式發布,旨在建構全球統一的銀行加密資產審慎監理框架,平衡金融創新與穩定。 2024年7月,委員會修訂部分內容,收緊了第1b組加密資產(即具備有效穩定機制的合規穩定幣)的歸類條件。
2024年2月,香港金管局發布諮詢文件,提出本地實施該標準的具體方案;2025年1月又提出修訂《銀行(資本)規則》《銀行(揭露)規則》及《銀行(風險限額)規則》的立法建議。 2025年8月15日,金管局透過通函宣布相關修訂已完成「先訂定後審議」程序,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內容與巴塞爾標準高度一致。
(圖片來自:金杜律師事務所)
二、關鍵概念
根據巴塞爾標準,「加密資產」指主要依賴密碼學與分散式帳本技術(或類似技術)的私有數位資產;「數位資產」則指以數位形式表現、可用於支付、投資或換取商品服務的價值工具。
香港的實施規則大致使用了這個定義,但刪去了「私有」一詞,顯示公、私部門發行的加密資產(如近期香港政府發行的通證化債券)均將納入監管。不過,中央銀行數位貨幣(如e-HKD和e-CNY)暫時不適用特定資本要求,將待其廣泛流通後再行考慮。
所謂“加密資產風險敞口”,包括使銀行面臨信用、市場及操作風險的所有表內外項目,例如加密資產衍生品(如比特幣期貨)或相關投資基金(如比特幣ETF)。
三、加密資產的分類
加密資產被劃分為第1組和第2組,其中第1組包括1a組(通證化傳統資產)和1b組(合規穩定幣),第2組則分為2a組(滿足避險標準的加密資產)和2b組(其他加密資產)。不同組別適用不同的審慎監理要求:
· 第1a組:符合嚴格條件的通證化傳統資產(如債券、股票等非加密資產);
· 第1b組:擁有有效穩定機制、且由高流動性儲備資產充分支持的穩定幣;
· 第2a組:雖然不屬於第1組但滿足市值、流動性與交易量避險標準的加密資產,目前基本上僅限於比特幣等極少數品種;
· 第2b組:不符合上述任何類別的加密資產。
四、監理資本與其他審慎要求
第1組加密資產基本上參照其底層傳統資產或掛鉤對象的現有資本處理方式;
第2a組資產則適用巴塞爾市場創投標準;
第2b組資產風險權重高達1250%,意味著銀行須持有與其曝險等值的資本。
此外,銀行對第2組加密資產的總曝險不得超出一級資本的2%,理想情況下不得超過1%。超出1%的部分需應用1250%的風險權重,而突破2%上限則全部敞口均須適用該權重。
在資訊揭露方面,香港修訂了《銀行(揭露)規則》,要求機構公開加密資產活動的定性描述、風險管理措施及定量資訊。
五、託管資產的資本處理
若客戶加密資產與銀行自有資產有效隔離,則通常不引發信用或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相關操作風險則視為已被既有巴塞爾操作風險框架所涵蓋。
六、無許可區塊鏈加密資產的資本要求
許多通證化資產和穩定幣建於無許可區塊鏈(如以太坊)之上。該類資產通常無法歸入第1組。同時受制於流動性等因素,多可能被劃為第2b組,因此適用1250%的風險權重,導致銀行持有意願較低。
巴塞爾委員會指出,無許可區塊鏈帶來許多額外風險(如驗證節點監管困難、網路中斷風險等),現有措施難以充分緩釋。不過,業界認為已有技術可因應這類風險。
近期,部分監管者對無許可區塊鏈態度轉趨開放。如歐盟2024年11月報告指出其可提升金融服務透明度與包容性;2025年1月美國新政府行政命令也明確支持「開放式公共區塊鏈網路」。未來監管機構會否更廣泛接納此類資產,值得市場關注。
七、展望
香港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的加密資產監管規定,與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時間表一致。然而,目前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的推進步伐相對滯後,包括美國在內的多個國家預計難以在2026年前落地相應監管。
在新規生效前,香港銀行業需完成多項準備工作,包括建立完善的加密資產分類評估體系,並保存諸如外部法律意見書等關鍵證明文件。香港金管局保留銀行分類結果的審核權,並可要求重新評估。
銀行在投資新型加密資產前,必須向金管局提出分類申請。先前未持有的加密資產須暫依第2b組處理(即適用1250%的風險權重),直到監管機構認定其符合更優分類標準。因此,銀行需建立系統化、高效率的報備機制,及時提交分類評估相關資料。
業內觀點認為,以太坊作為無許可區塊鏈的典型代表,承載了目前大多數主流穩定幣及日益增長的RWA(真實世界資產)通證。在新規預期嚴格執行的背景下,香港銀行體系對這類資產的持有意願可能顯著降低。
不過,巴塞爾委員會與香港金管局均明確表示,對於銀行託管的客戶加密資產,只要與銀行自有資產實現有效隔離,通常不會額外施加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貝拉德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