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白宮發佈總統行政令《建構國家人工智慧政策框架》

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賦予總統的權力,特此頒布命令:

第一條 宗旨。美國在人工智慧(AI)領域的領導地位將促進美國國家安全與經濟安全,並在諸多領域保持優勢地位。 根據2025年1月23日頒布的第14179號行政命令(消除美國人工智慧領導地位障礙),我已撤銷前任政府阻礙該產業發展的舉措,並指示本屆政府掃除美國人工智慧領導地位的障礙。本屆政府已為推進該目標作出巨大努力,包括更新現有聯邦監管框架,消除各行業採用人工智慧應用的障礙並鼓勵其普及。 這些舉措已為美國民眾帶來巨大福祉,並推動全國範圍內數兆美元投資湧入。但這場技術革命仍處於萌芽階段,我們正與對手展開主導權爭奪戰。

要贏得這場競爭,美國人工智慧企業必須擺脫繁瑣監管束縛,獲得自由創新空間。然而各州過度監管正阻礙這一關鍵需求。 首先,各州各自為政的監管本質上形成了50種不同的監管體系,使合規變得更加困難,對初創企業尤為如此。其次,州法律日益要求實體在模型中嵌入意識形態偏見。例如,科羅拉多州一項禁止“演算法歧視”的新法律,甚至可能迫使人工智慧模型產生虛假結果,以避免對受保護群體造成“差異化對待或影響”。 第三,州法律有時會越界監管,侵犯州際貿易。

本屆政府必須與國會攜手,確保建立最低限度的全國性標準——而非50個相互衝突的州標準。最終形成的框架必須禁止與本行政令政策相牴觸的州法律。 該框架還應確保兒童受保護、防止審查制度、尊重版權並保障社區安全。精心設計的國家框架能確保美國贏得人工智慧競賽——這是我們的必然使命。

但在全國性標準確立前,本屆政府必須採取行動遏制各州出台的那些最繁瑣過度的法律,這些法律正威脅扼殺創新活力。

第二條 政策方針。美國政策旨在通過建立負擔最輕的國家人工智慧政策框架,維持並增強美國在全球人工智慧領域的領導地位。

第三條 人工智慧訴訟工作組。本命令頒布後30日內, 司法部長應組建人工智慧訴訟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其唯一職責是針對與本命令第2條政策相悖的州級人工智慧法律提出挑戰,包括以該等法律違憲干預州際貿易、被現行聯邦法規取代效力,或經司法部長判定存在其他違法情形為由提出異議,必要時可依據本命令第4條指認相關法律。 該工作組應就需提出異議的具體州人工智慧法律動態,不定期徵詢人工智慧與加密技術特別顧問、總統科技事務助理、總統經濟政策助理及總統助理兼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四條 州人工智慧法律評估。自本命令頒布之日起90日內,商務部長應依據《美國法典》第47編第902(b)條賦予的職權,在與人工智慧與加密技術特別顧問、 總統經濟政策助理、總統科技助理及總統助理兼法律顧問協商後,發佈現有州級人工智慧法律評估報告。該報告應識別與本命令第2條政策相衝突的繁瑣法律,並列明應移交本命令第3條設立的特別工作組處理的法律條款。 該評估至少應識別要求人工智慧模型修改真實輸出結果的法律,或可能迫使人工智慧開發者或部署者以違反《第一修正案》或憲法其他條款的方式披露或報告資訊的法律。該評估還可識別符合本命令第2條政策規定的、促進人工智慧創新的州法律。

第五條 州政府資金限制

(a) 本令頒布之日起90日內,商務部長應通過商務部通訊與資訊助理部長發布政策通知,明確各州在何種條件下可獲得寬頻公平接入與部署計畫(BEAD)剩餘資金。該計畫資金系通過本政府實施的 該政策通知須規定:凡依據本令第4條認定存在繁瑣人工智慧法規的州,在聯邦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不得獲得非部署資金。 政策通知還須闡明:各州對人工智慧的碎片化監管格局如何威脅到BEAD資助的部署項目、依賴高速網路的人工智慧應用發展,以及BEAD實現全民高速網路覆蓋的使命。

(b) 各行政部門及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應與人工智慧與加密技術特別顧問協商,評估其自由裁量撥款項目,並確定機構是否可設定以下撥款條件:要求各州不得頒布與本命令政策相衝突的人工智慧法律(包括依據本命令第4條確定或依據第3條提出異議的任何人工智慧法律); 或要求已頒布此類法律的州與相關機構簽訂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承諾在獲得自由裁量資金的執行期間不實施任何此類法律。

第六條 聯邦報告與披露標準。聯邦通訊委員會主席應在本令第四條所述識別結果公佈後90日內,與人工智慧與加密貨幣特別顧問協商,啟動程序以決定是否採納優先於衝突州法律的人工智慧模型聯邦報告與披露標準。

第七條 優先於強制人工智慧模型實施欺騙性行為的州法律。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應在本命令發佈之日起90日內,與人工智慧與加密貨幣特別顧問協商後,就《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15編第45條禁止不公平及欺騙性行為或做法條款對人工智慧模型的適用性發佈政策聲明。 該政策聲明須闡明在何種情形下,要求修改人工智慧模型真實輸出的州法律將被《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中禁止從事影響商業的欺騙性行為或做法的規定所取代。

第八條 立法事項

(a) 人工智慧與加密貨幣特別顧問及總統科技事務助理應共同擬定立法建議,建立統一的聯邦人工智慧政策框架,以取代與本命令政策相衝突的州級人工智慧法規。

(b) 本節(a)款要求的立法建議不得提議取代涉及下列事項的合法州級人工智慧法律:

(i) 兒童安全保護;

(ii) 人工智慧計算與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普遍適用的許可改革除外);

(iii) 州政府人工智慧採購與使用;

(iv) 其他待定事項。

第九條 總則

(a) 本命令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職權;或

(ii)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在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職能。

(b) 本命令應在符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實施,並受撥款可用性的限制。

(c) 本命令無意且不會為任何一方創造任何可依據法律或衡平法強制執行的權利或利益(無論實質性或程序性),該權利或利益不得針對美國及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僱員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員主張。

(d) 本命令的公佈費用由商務部承擔。

唐納德·J·川普

白宮

2025年12月11日 (資料法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