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時刻,兩部反制新規全方位保護中國海外利益

過去兩周,兩道國務院令接連發佈:

第834號令公佈《國務院關於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第835號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

從內容上看,這兩部行政法規有很強的共性,都是鮮明地反制外國不當行為。

在如此緊湊的節奏下,以法律形式對外部干預連續出手,這並不多見。

為什麼是現在?這能解決什麼問題?有什麼特殊意義?

譚主梳理出了10個最核心的要素。

01. 迫切需要

先看一個剛發生的場景。

這幾天,美國財長宣佈,在當前戰爭形勢下,準備進一步以金融打擊對伊朗施壓,同時向中國金融機構發出警告:如果購買伊朗石油或允許伊朗資金存放於當地銀行,將面臨“次級制裁”。

問題來了:中國企業在伊朗有正常的商業往來,合同簽了,業務在做,怎麼辦?

過去,這種壓力主要是直接衝著中國企業來的——別的國家列一個實體清單,我們對應的企業受衝擊,我們針對個案進行溝通和反制。這是點對點的博弈。

但現在,博弈的形態在變。

伊朗局勢是一個縮影。今天中國企業面臨的風險,除了“別人直接打我”,還有“別人打別人,濺我一身血”——國際衝突、地區動盪、第三國製裁,通過各種中間環節傳導過來。

比如,供應鏈上一個節點被卡,整個鏈條都受影響;海外基礎設施所在地政局一變,投資就懸在空中。

傳導是系統性的,應對也必須是系統性的。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兩部法規出台。這既是為了應對當下挑戰,也是中國根據自身發展階段主動立法的體現。

02. 不止於經貿

以前,我們的反制工具大多集中在經貿領域。但今天的國際摩擦是全方位的,它們已經不夠用了。

835號令的針對性就很強。

除了貿易,凡是外國借其國內法對中國公民、企業實施不當管轄的領域——資料安全、司法協助等,全都被納入保護範圍。

比如,外國法院繞開國際條約,非要中國企業交出位於中國境內的敏感資料。又比如,近期引發廣泛關注的長和港口交易案。交易背後,是相關方依據其法律向中國企業施壓。

新規出台後,這類行為就落入了法律的監管和反制射程之內。譚主瞭解到,針對長和港口交易案,相關調查程序就已準備啟動。

所以,這次法規制定,保護的是中國海外利益的方方面面,其廣度遠超以往的單一領域。

03. 適當聯絡

那麼問題就來了:中國與世界的交往那麼多,平時有些摩擦,也很正常。總不能大事小事都上法律手段吧?

這就涉及管轄權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什麼事情我們才會關注,才會通過法律授權去管。

國際社會中,很長一段時間,一些國家實行的是“最低限度聯絡”原則——那怕你只發了個過境郵件、過了下它的清算系統,它便聲稱可以管你。這本質上是“長臂管轄”,國際爭議極大。

而835號令強調的,是“適當聯絡”原則

根據中國近幾年的實踐,“適當聯絡”的特徵已經相對清晰了:

一是要有適當性,主要看案件與中國是否具有實質性聯絡。

二是要有正當性,相關人士告訴譚主,只有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行為,才會觸發中國的反制機制,並非不分情形地一概反對域外管轄。

這個點非常關鍵。因為它進入了法律定義的層面,讓中國進入了國際規則敘事的博弈——是用規則來校正規則。

一方面,我們反對別人亂伸手;另一方面,我們也明確了自身行使域外管轄的合法空間。這是基於事實和法理的判斷,體現了中國涉外法律的克制與審慎。

04. 調查與識別制度

當有國家、個人或組織涉嫌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時,就需要進入正式的法律流程。第一步,當然是充分的調查和識別。

834號令建立了“產業鏈供應鏈安全調查制度”。外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採取歧視性措施或協助損害供應鏈安全,或外國組織、個人採取歧視性措施或斷供致中國產業鏈安全受損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啟動調查,詢問當事人、查閱資料等。

835號令建立“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識別制度”。國務院法治部門會同有關機關,綜合判斷措施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被外國國家域外管轄的行為與該國的聯絡是否適當,是否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損害中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等。識別後予以公告,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

這套調查與識別制度,為後續的阻斷和反制提供了法理基礎和程序依據。

主動權,現在掌握在了我們自己手裡。

05. 實質損害

調查與識別,將案子帶入更深入的實質階段:對方是不是真的違法了?是不是真的損害了供應鏈安全和國家利益?

這需要相關資料、調查來充分證明因果關係和損害程度。這些都是客觀標準。

834號令的觸發,聚焦於是否對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造成了實質影響。不是泛泛的“不友好”,而是得有真憑實據的損害或威脅,排除了基於主觀判斷或輕微摩擦就隨意啟動反制的可能性。

835號令在判斷外國措施時,同樣要層層審視:是否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否損害中國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等。

啟動門檻清晰、標準嚴格,這進一步排除了主觀判斷或情緒化報復的可能。只有符合了這些硬性標准,中國才會進入下一步的反製程序。

所以,中國的反制,是基於法理的專業判斷,而不是憑感覺。

06. 禁執令和民事救濟

具體的反制措施,也有亮點。

過去,反制更多體現為事後的補償,處於整個事件鏈條的相對末端。而這次的重點,除了反制,還在於阻斷,將防線前移到了事件鏈條的前端。

比如835號令中最具威懾力的制度之一,“禁執令”。

如果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被識別並公告,國務院法治部門可以作出禁止執行該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決定。如果相關主體違反禁執令,即仍然執行或協助執行,或規避、拒不遵守其他限制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禁止或限制其從事政府採購、相關進出口活動,禁止或限制資料和個人資訊跨境流動,禁止或限制其出入境,處以罰款等。

這相當於直接切斷了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執行鏈條。

過去,外國的一個不當管轄,可能通過企業、銀行、物流公司、平台企業等中間環節傳導到中國境內。現在,禁執令明確告訴這些中間節點,你不能做這個“傳聲筒”或“執行者”。這就從源頭上瓦解了外國不當管轄的實際效力。

除此之外,還有民事救濟條款

它規定,如果有誰執行外國不當管轄措施而侵害了中國公民、組織利益的,受害者可以去法院告它,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這個條款針對的是一種常見情況:過去有些跨國企業因為害怕外國的制裁威脅,就選擇“過度合規”,主動切斷中國客戶的服務。以後,這種行為可能面臨中國法院的巨額索賠訴訟。

可以看到,反制不僅僅是國家層面的事,企業和個人也被賦予了拿起法律武器的權利。

07. 豁免通道

制度光有牙齒不行,還得有靈活性。任何限制性措施,都會遇到一個難題:如何避免矯枉過正,反而破壞了正常的經濟活力?

譚主注意到,835號令在建構嚴密反制網路的同時,也設計了合理的豁免通道。

如果某個中國公民或組織,在特殊情況下確實需要執行或協助執行該外國措施,可以向國務院法治部門提出申請,說明事實、理由以及需要或協助執行的範圍。按照工作機制決策程序獲得同意後,可以在特定範圍內獲得豁免。

這套豁免制度的設計,體現了兩個重要考量:

第一,保護了處於兩難境地的善意企業。在實踐中,有些企業與外國存在複雜的業務往來,完全不執行某些外國法律可能給自身帶來極端嚴重的損失。豁免通道為這些企業提供了一個合法合規的出路。

第二,體現了中國立法的克制。這是一個有開關、能調節的法治工具,它給予執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精準判斷的空間。

既有牙齒,又留餘地,這才是一個成熟、自信的制度。

08. 完整鏈條

順著梳理下來可以發現:管轄-調查-識別-反制-豁免,處理一個案件的完整鏈條,已經全部串起來了。

這看起來似乎很常規,但通過一部法規就囊括全流程,在涉外法治領域並不常見。

過去幾年,上面提到的各個流程中的法律工具,是分散在不同法規裡的:《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有阻斷功能,《反外國製裁法》有反制功能等。

這導致我們應對外部制裁和干預,更像是那裡漏了補那裡,靠各部門在各自領域內作出回應。

現在,通過這兩部系統性法規,一是體現了國家對涉外法治前所未有的重視,將分散的工具整合成了成套的制度;二是可以更好地實現各環節的順暢銜接和協同發力。

這意味著,中國應對外部法律風險,正在從點狀防守,轉向體系化的制度作戰。

09. 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工具箱

把這兩部行政法規放到整個涉外法治大盤子裡看,意義就更大了。

至此,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法律工具箱徹底成型。

中國的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體系此前主要圍繞2021年《反外國製裁法》建構。實踐層面,外交部、商務部主導,已有幾十個反制措施的決定不可靠實體清單公告,同時南京海事法院反外國製裁民事侵權第一案被寫入最高法報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霍政欣告訴譚主,儘管立法司法執法都有進展,但面對複雜國際形勢,仍需加快完善短板。

這次出台的兩部法規與《反外國製裁法》《實施〈反外國製裁法〉的規定》《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等形成銜接互補,建構了以《反外國製裁法》及實施規定和《反不當管轄條例》為基石,以兩部部門規章為支柱,加上其他法律條款為側翼的完整體系。

從立法到執法到司法,一整套工具箱已就位。

10. 用規則說話

從國際看,世界進入動盪變革期,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制度、規則、法律之爭。

司法部涉外法治局負責同志告訴譚主,“十五五”規劃明確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必須強化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有效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綜合運用立法、執法、司法等手段開展鬥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

這意味著,在應對複雜國際鬥爭時,法治手段將被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這兩部新規,已經體現了這樣的精神。

從立法本意來看,834號令強調平等互利、國際合作、參與國際規則制定;835號令強調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同時正面宣示中國域外管轄的“適當聯絡”原則,佔據了國際法理和道義的制高點。

後續,識別程序、公告機制、禁執令的落地、惡意實體清單的運用、民事救濟的典型案例,都會逐步展開。企業將得到更多的合規指導服務,行業協會商會也將在其中發揮更大作用。

譚主最後想說,時代變局之下,中國選擇的是法治路徑:不搞對抗,不搞封閉,而是用規則說話、用制度交流,既維護自身利益,又推動全球治理更加公正合理。

這兩道令只是起點,“十五五”期間,涉外法治體系還將持續完善。 (玉淵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