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人民銀行發佈《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該規定對存貸款利率的確定與計結息規則進行了明確和修訂。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該規定取消了此前“逾期貸款罰息30%-50%”的條款,同時明確金融機構要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新增對高息攬儲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的定義。
東方金誠首席宏觀分析師王青向介面新聞記者表示:“央行制定這個規定,是要通過一套明確的規則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存貸款利率定價基準,更為有效地約束金融機構在存貸款利率方面的非理性競爭,疏通貨幣政策傳導堵點。”
取消“逾期貸款罰息30%-50%”條款
現行規範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的規定是《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該規定於1999年印發,至今已20多年。2003年,人民銀行還印發了《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上述通知提出,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借款人的貸款利率為4%,逾期後的罰息將達到5.2%-6%;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為6%-8%。
此次新規則取消了“逾期貸款罰息30%-50%”的條款。新規表示,逾期或者有其他按合同約定需處罰息情形的貸款罰息利率、計息方式和寬限期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且不得違反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借貸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對罰息利率、計息方式和寬限期等再行調整。
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堅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對市場反映較為集中的罰息規則予以修訂,具體修訂為罰息利率、計息方式和寬限期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原規定出台於2003年貸款利率仍受上限管制的時期,但在利率市場化改革後,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限已取消,LPR機制下貸款利率本身波動較大,仍按固定比例上浮,缺乏與市場化利率環境相匹配的彈性調整機制。”某股份行資產負債部人士對介面新聞記者表示。
具體而言,在LPR改革前,貸款利率的定價錨為貸款基準利率,並在此基礎上上浮或者打折,罰息也以這種方式確定;而在LPR改革後,貸款利率的定價錨為LPR,並在LPR基礎上加減點,罰息也應調整為加減點的方式。
此外,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大量個案中以“異常條款”“顯失公平”“不合理加重責任”等為由,對過高罰息進行調減,這客觀上也對修訂相關條款提出要求。
此次規定還表示,金融機構在各類管道行銷貸款業務時,應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應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及罰息年化利率,並在簽訂貸款合同時載明。
這將有助於避免“利率幻覺”誤導借款人。過去一些機構常用“日息萬分之幾”“月利率1%”或只提“手續費”“服務費”來宣傳,讓借款人感覺利息很低,但換算成年化利率後,實際成本可能遠超預期。
新增高息攬儲定義
此次規定指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利率應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存款方面,此次規定指出,金融機構不得通過高息攬儲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包括但不限於通過違規手工補息、突破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相關自律約定、存貸掛鉤等方式吸收存款,擾亂存款市場競爭秩序。
過去幾年,因為市場競爭激烈,銀行內卷嚴重,貸款利率降得快,存款利率降不動。商業銀行通過結構性存款、智能存款、手工補息等方式高息攬儲,央行相繼對相關行為進行規範。
其中,“手工補息”本是銀行對特殊計息需求或操作失誤的勘誤手段,但在攬儲壓力下異化為高息補貼工具。部分企業存款利率甚至高於貸款利率,形成“低貸高存、存貸雙增”的虛增模式。
2024年4月,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發佈的《關於禁止通過手工補息高息攬儲、維護存款市場競爭秩序的倡議》提出,銀行應將手工補息納入監測管理範圍,嚴禁通過事前承諾、到期手工補付息等方式,變相突破存款利率授權要求或自律上限。受此影響,部分虛增的存貸款被“擠掉”。
前述股份行資產負債部人士對介面新聞記者表示,此前分支機構為沖存款規模,指導企業以保證金或存單質押開票,貼現後回存,循環做大存貸規模。企業通過手工補息獲得高息存款,扣除貼現成本後仍有套利空間。如今手工補息被禁,套利鏈條斷裂,企業存貸款規模隨之回落。
在持續打擊高息攬儲及高息定期存款到期重定價後,商業銀行淨息差終於出現走穩勢頭。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近期公佈的資料顯示,今年一季度商業銀行淨息差為1.4%,相比去年一季度下降了3個基點。雖然還是下降,但降幅相比以往大幅縮小。自2020年開始新一輪降息周期以來,2020年-2025年一季度商業銀行淨息差的同比降幅分別為7、3、10、23、20、11個基點。 (介面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