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u一審完勝Shein版權戰始末:關於勝訴、賠償與產業帶選擇權的一切

小小天下
•
AI速讀
英國高等法院近日就 Shein 訴 Temu 版權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 Temu 全面勝訴。Shein 最初指控 Temu 侵權 8036 個連結,但最終僅 5 個樣本進入審理且均被駁回。法院認定 Temu 作為平台滿足託管抗辯,且 Shein 無法提供完整的權利鏈條。此案揭示了中國服裝產業帶「開放流動」的本質,反對平台利用排他條款(二選一)鎖定供應商。判決不僅要求 Shein 賠償錯誤下架之損失,更在司法層面確認了供應商多管道經營的權利,為跨境電商生態提供了重要的合規參照。

過去一周,我把一份77頁、361個自然段的英國法院判決書通讀了兩遍。

這份編號[2026]EWHC 2165 (Ch)的判決,是英格蘭及威爾士高等法院Bacon大法官於 2026年8月13日簽發的,處理的是中國出海電商行業過去三年最引人注目的一場訴訟:Shein(希音)訴Temu(特木)版權侵權案。

輿論場上,它常被壓縮成一句話:“Temu 贏了”。但當我逐段讀完判決書,把時間、數字、證言和法律推理一層層剝開之後,我意識到這個壓縮過濾了幾乎全部有價值的東西,其中包括:一個中國服裝產業帶供應商的真實處境,一家中國公司如何在世界頂級商事法院發起一場"不對稱戰爭"的全部細節,以及這份判決對中國供應鏈未來話語權問題的某種回答。

這篇文章想把這些東西一點點找回來。它分三部分:事實(這場戰爭怎麼打起來的)、勝負(Temu怎麼贏的、為什麼贏得有份量)、生態(它對中國產業帶意味著什麼)。

01

事實:一條睡裙引發的三年戰爭

1、8036個連結

故事得從2023年6月6日說起。

那天,Shein向Temu發出一封起訴前的律師函。函件的核心主張是:Shein擁有“SHEIN 網站上出現的所有模特及產品照片”的版權,而Temu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這些內容,構成大規範本權侵權。隨函附上一份清單——8036個Temu網頁連結——並要求三個工作日內全部刪除。

要理解這封信的份量,需要先看清楚交戰雙方的身份。

Shein的起點是一家中國公司:約2012年創立,2014年前後進入英國市場,靠著“小單快反”的柔性供應鏈模式,把中國服裝產業帶的生產能力變成了全球快時尚領域最鋒利的一台機器。它的供應商體系集中在廣州番禺一帶——判決書裡頻繁出現的“廣州希音”(Guangzhou Shein),正是這個體系的法律實體之一。

Temu則是另一種物種。它2022年9月才在美國上線,2023年4月進入英國,背靠的是拼多多式的平台邏輯:平台自己不賣貨,由第三方商家入駐銷售,平台提供流量、物流託管和營運支援。用判決書裡雙方都認可的事實說:在 Shein網站上,商品是Shein自己的(或其供應商體系的);在Temu平台上,商品屬於數十萬個獨立商家。

一個賣自營,一個做平台;一個靠供應鏈效率,一個靠管道革命。兩家公司的戰場重疊得越快,摩擦來得就越猛。2023年,正是Temu在全球市場全面提速的一年。

2、法院的皺眉

2023年8月7日,Shein正式起訴。9月28日,法院頒發了第一份臨時禁令。

這份禁令的細節值得放大看——因為法院從一開始就沒有全盤接受Shein 的敘事。

Shein 原本申請的是:只要 Shein一發通知,Temu必須在24小時內刪除;且通知權利可以覆蓋“Shein或其關聯公司”的全部版權內容。法院改了四處:刪除期限放寬到兩個工作日;每天最多發一份通知、每份最多列100張圖片;通知範圍僅限於本案已起訴的作品;並且給了商家異議程序——對有爭議的圖片,Temu可以先提異議、暫緩刪除。

讀到這裡我在頁邊畫了條線:法院其實在用規則本身告訴投訴方,“我們支援真版權,但我們警惕大棒”。

真正的轉折發生在2023年11月。Temu發現,依禁令被通知下架的照片中,超過一半是供應商和機構拍攝的作品——而它們根本不在Shein的起訴範圍內。這直接導致 2024年2月5日的第二次聽證。那次聽證上,法院做了兩件事:認定9月禁令僅限於已起訴作品;同時允許Shein修改訴狀、納入供應商作品,並為此頒發第二份禁令——但這第二份禁令帶了一個此後改變整個案件走向的條件:

通知下架時,Shein必須同時提供作品的作者、首位版權人,以及從首位版權人到 Roadget(Shein 母公司)的完整權利鏈條。

同年6月10日,法院進一步解釋:“原告對權利鏈條存在與否的單純斷言”並不足夠。

這個條件的殺傷力在此後顯形。判決書記載,在那之後,Shein再沒有依第二份禁令通知過任何新的作品下架。

3、從2559到5

戰爭的後半程,是一場漫長的收縮。

Shein最終主張侵權的商品連結定格在2559個:員工拍攝的照片2285個,供應商照片263個,機構照片11個。為了審理可行,法院下令抽樣——先抽100個披露樣本,再從中確定20個審理樣本。然後,樣本開始一個一個地消失:2025年10月放棄4個供應商作品,10月底再放棄1個;2026年3月放棄另外6個供應商作品和全部3個機構作品;4月17日,庭前審查當天上午,再放棄1個。

到 2026年5月開庭時,20個樣本只剩5個:4張員工拍攝的產品圖,和一條“草莓睡裙”。

庭審打了七天(5月11日至15日、20日至21 日),出動了雙方合計15名事實證人、2名中國法專家、2 名翻譯專家。2026年8月13日上午10點半,判決遠端公佈。

結果:Shein的全部侵權主張被駁回;Temu的反訴在責任層面全面勝訴——Shein須為其錯誤下架的連結承擔賠償,具體金額留待後續審理確定。

一個從8036個連結開始的戰爭,最後連5張照片都沒能拿下,還要倒過來付帳單。為什麼?這就是下一章要回答的問題。

02

勝負:Temu 如何贏下這場"不對稱戰爭"

1、原告必須全對

先講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結構性事實:版權訴訟是一個“原告必須全對”的遊戲。

原告要贏,須同時跨越三道牆:證明權屬、證明侵權行為、擊穿對方抗辯;被告只需要推倒其中任何一環。本案裡,Shein在三道牆前逐一止步。

權屬之牆。判決書查明的事實頗為尷尬:發起投訴與訴訟時,Shein 對相當一部分照片的權利歸屬並沒有釐清。它在訴訟中承認,發函時“並不知道自己在事實上是否擁有版權”;其法務人員的書面證言表示,逐一追溯權利鏈條“商業上不切實際且無法運作”。而 8036個被投訴連結中,只對287個附了圖片比對截圖;一個極端案例是,用一張自家產品圖投訴了477個Temu連結,其中除一個外圖片完全不同。

侵權之牆。三條進攻路線,被法院逐一關閉:使用者瀏覽網頁產生的臨時快取,屬於版權法明文豁免的行為,使用者看圖選品“相當於在網上瀏覽實體商店的櫥窗”;“向公眾傳播”的成立,須以平台“在完全知悉後果的情況下故意介入”為前提——而Temu合同明確禁止侵權、設有投訴通道、通常數日內處理完畢;“間接侵權”則因Temu在兩日刪除期限內根本來不及形成對具體侵權的知悉而不成立。至於唯一堅持到庭審的供應商作品樣本,法院查明照片的使用已獲權利方許可,該主張就此終結。

抗辯之牆。 法院認定Temu滿足英國《電子商務條例》第19條的託管抗辯:照片由商家以標準工具上傳,平台只設定技術規格、不介入內容,屬於“純技術性、自動性和被動性”的中介服務。這是即便前兩道牆失守也關得上的最後一道門。

三道牆,三種失敗方式:權屬經不起時間檢驗,侵權經不起事實檢驗,責任經不起規則檢驗。

2、一條睡裙的證詞

判決書裡最像文學的部分,屬於那條草莓睡裙。我把它完整梳理了一遍,因為它幾乎是整個案件的隱喻。

睡裙的供應商是汕頭一家貿易公司——汕頭是中國知名的家居服產業帶,這家公司給Shein做ODM代工。判決書披露的帳本是這類合作的真實底色:為一款新款,供應商通常要備貨約1000件,而平台首單只下約200件;周銷量若達不到40–50件,產品會在上線約一個月內下架。

這條睡裙生產了900件,在Shein賣掉約200件,2023年6月23日上架,很快下架。剩下的幾百件,供應商放到了親屬經營的 Temu 店舖清庫存——用同一組照片,9月7日重新上架。判決書甚至記錄了空間上的細節:這兩門家族生意在廣州荔灣的世貿服裝商場裡一個28號鋪、一個33號鋪,緊挨著,一間當倉庫,一間當辦公室。

也就是說,這場被包裝成“平台盜圖”的戰爭,其唯一的供應商樣本,實際上是供應商在清理上一個平台沒賣掉的庫存。

當然,必須同時記錄的是法院對證人的評價。睡裙供應商林先生前後提交了三份證言:第一份說不認識隔壁鋪的親戚;第二份說是“朋友但非親屬”;第三份才承認是堂表兄弟。法官在判決書中直言其就此事“作出了不真實的證言”——但恰恰是這段被戳破的證言,讓法院查明了真相:照片的許可一直在這個家族手裡,從未限定只能給某一家平台使用。

3、法務的戰爭

復盤全程,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Temu在這場戰爭裡展現的法務能力:它不是運氣,而是一種可以拆解的方法論。判決書裡至少留下了四條線索。

第一條,用程序規則反制規模壓制。 面對8036個連結的投訴,Temu沒有簡單照單全刪。判決書記載,其信任與安全團隊的員工以每天六七個小時、每條連結約四分鐘的節奏逐項打開比對,兩個月處理了3000 多條——法院最終認定這個速度“顯然合理”,並駁回了“應立即增聘人手”的指責。核實本身就是防禦。

第二條,把爭議轉化為規則。 2023年11月發現越界通知後,Temu沒有停留在個案抗辯,而是推動法院在2024年2月確立了“通知必須出示完整權利鏈條”的標準。這條規則一旦確立,約束的不只是本案,而是所有後續的大規模投訴。

第三條,選擇成本最低的戰場。 判決書記載,法院在2024年2月的聽證中曾建議:對命令含義有爭議,應提交簡短書面意見請法院澄清。Temu 採納了這條路徑,以書面請求獲得法院指示,被評價為“合理且相稱”的爭議解決方式——相比對抗性申請,省下了真金白銀和數月時間。

第四條,專家體系的完整配置。 本案出動了雙方的中國法專家(就中國《民法典》合同解釋規則交鋒)和翻譯專家——雙方甚至為兩個中文詞的譯法打了數輪筆仗:“充分權利”還是“全部權利”、“可以約定”還是“應當約定”。判決書自己都感嘆,翻譯證據的體量"與其對本案的重要性相比,失之失衡"。但正是這種把每個字都當作陣地來守的打法,讓Temu在每個細節戰場上都沒有失分。

對中國出海企業來說,這可能是本案最直接的啟示:世界頂級法院不講氣勢,講的是每一環節的證據、程序和專家配置。這種能力買不來,只能建。

4、兌付

中篇的最後一節,留給這份判決對行業影響最深的機制:賠償。

在英國申請臨時禁令,申請人必須簽署“損害賠償交叉承諾”——承諾若禁令發錯了,願賠償對方損失。我的理解是:禁令是一張簽了名的期權,錯開就必須兌付。

法院支援賠償的推理四步走:禁令是下架的有效原因;“只刪照片不刪連結”的抗辯失敗——時尚產品離開照片根本沒法賣,刪照片必然導致刪連結,“你發禁令時不可能不知道”,連“上傳空白佔點陣圖”的建議都被一句頂回;因果鏈未斷——Temu的下架決定“不僅合理,而且實際上不可避免”;減損主張失敗——兩個工作日內要求商家重拍照片,“做不到就是做不到”。

賠償範圍覆蓋三類:依9月禁令下架的全部審理樣本作品(22 條連結)、被認定超出禁令範圍卻仍被通知下架的全部供應商及機構作品、以及2024年5月被下架的5條連結。

但這裡有一個區分必須精確——法院駁回了“濫用程序”的指控,卻支援了全額框架的賠償。前者要求證明投訴方明知無權(證明門檻極高,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只夠證明 Shein“擔心可能無法確權”);後者只需要證明禁令發錯了、損失發生了、因果連著。翻譯成商家語言:你不需要證明對方是壞人,只需要證明自己受了錯傷。這個區分讓“錯誤投訴要付代價”從道德期待變成了可執行的機制。

03

生態:產業帶的選擇權

1、28號鋪與33號鋪

現在,讓我們回到那個商場:廣州荔灣,世貿服裝商場,28號鋪和33號鋪。

這個場景之所以值得凝視,是因為它就是中國服裝產業帶的物理切片:一間鋪面做倉庫,一間做辦公室;前面承接一個平台的訂單,後面清理另一個平台的庫存;一家人守著兩三個鋪面、四五家公司,服務著從廣州到汕頭的整條供應鏈。

把鏡頭拉遠。汕頭這家供應商背後,是中國數以千計的服裝產業帶:廣州、虎門、泉州、蘇州、杭州……數以百萬計的工廠和商家,構成了全球快時尚的真實底座。跨境電商年進出口規模已經站上兆元台階,其中相當大的比例,就是這些產業帶商家的貨。

這套體系的效率從那裡來?判決書無意中給出了一份答案。同一個款式,同一個工廠,同一組照片,既可以在A平台首發,也可以在B平台清庫存;攝影師的資源、面料工藝、版型資料在產業帶內高速流轉;庫存隨行就市,流向一切能變現的管道。中國供應鏈的核心競爭力,從來不是被某一家公司鎖定,而是開放與流動本身。

2、共同繁榮的經濟學

沿著這個判斷,可以推出“共同繁榮”的三段論。

第一,產業帶的效率來自開放流動。 一套樣衣服務多個管道,一批庫存尋找多個出口,一個工廠服務多家訂單。任何把產業帶“圈進圍牆”的安排,本質都是給中國供應鏈最核心的優勢加鎖。

第二,排他性安排把風險單點化。 判決書自己就提供了例證:如果供應商被要求只在單一管道銷售,那麼平台選品失誤、流量波動、下架決定造成的全部損失,都由供應商獨自消化——那700件滯銷的草莓睡裙就是縮影。多管道經營不是商家的貪心,而是產業帶的風險避險機制。所謂“二選一”,選掉的從來不是某一家平台,而是供應商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三,管道之間的良性競爭,最終反哺產業帶。 當平台必須靠服務、費率和效率來爭取商家,而非靠排他條款鎖定商家,競爭壓力會轉化為更好的營商環境——本案判決恰恰示範了這種競爭的司法底色:規則面前,證據說話,錯誤擔責。

3、“二選一"的話題

寫到“二選一”,有必要把視野拓寬一些。

“二選一”不是新話題。在中國國內,平台強制“二選一”早已被監管明確定性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寫入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也有過標誌性案件的巨額罰單。用排他條款鎖定商家、排除競爭,無論發生在國內還是海外,其邏輯都是一樣的:短期鎖定交易,長期損害生態。

在本案中,Temu 的立場是公開且明確的:反對“二選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主張服裝產業帶屬於整個產業生態,不應該是、也從不是某一家企業或某一個平台的“私產”。而判決書記載,Temu 在反訴中指控對方採取了“蓄意的、多管齊下的策略”以削弱其在超快時尚市場的競爭能力——相關競爭法爭議已移送英國競爭上訴審裁處,排期 2027年3月審理。是非曲直,自有法庭裁決,本文不作預判。

但有一個判斷不需要等任何法庭給出,因為它已經寫在供應鏈的常識裡,也寫在這份判決書的字縫裡:當一家供應商必須靠隱瞞親屬關係來保住一個平台的訂單時,說明這個體系給商家的安全感已經薄到了什麼程度;當一批庫存只能靠“打游擊”的方式尋找第二個出口時,說明產業帶的選擇權已經成了一個需要司法來澄清的問題。

這份判決的珍貴之處在於,它用一個普通法系法院的中立裁決確認了:產業帶商家多管道經營的權利,經得起嚴格的司法檢驗。版權投訴攔不住合法的庫存流轉,禁令的“保險單”讓錯誤下架有了價格,平台的託管抗辯為生態留出了空間。

4、給三類人群的參考

給商家: 把權利鏈條當資產管理(拍攝記錄、委託合同、版權歸屬協議、付款憑證);簽平台協議前細讀智慧財產權條款——本案中供應商簽的ODM協議約定圖片“一切權利”歸平台方,法院認定有效,你簽的是訂單,讓渡的可能是管道選擇權;清庫存前確認權利歸屬,拿不準就重拍一組。

給平台: 本案示範了“規則清晰 + 投訴通道 + 不主動介入內容”的合規架構在頂級法院的可辯護性。這套架構的價值不在免責,而在為生態裡的商家提供了穩定的經營預期。

給政策制定者: 這份判決提供了一個有價值的參照系——即便在普通法系、即便面對最強勢的投訴方,“錯誤的規模化智慧財產權投訴必須付出對價”依然是可以被嚴格執行的。這與中國近年來規制智慧財產權濫用、維護公平競爭的政策方向完全同頻。產業帶的共同繁榮,需要司法、監管與平台規則的合力護航。


04

結語

讀完這份判決書,我深以為然的是:這場持續數年之久的智慧財產權紛爭,本質是一次對“中國供應鏈如何運行”的檢驗——開放是它的天性,選擇是它的權利,而這份判決確認:這些常識經得起嚴苛的司法審視。

8036個連結的氣勢,敗給了5張照片的事實;一張禁令的鋒利,最終折算成了一張必須兌付的期票;而一條900件只賣出200件的草莓睡裙,替千千萬萬產業帶商家作證:多管道經營是他們的天性,也是他們的權利。

官司還沒有完全終局——這是一審判決,存在上訴空間;賠償金額有待後續審理;競爭法爭議 2027 年另有裁決。規則的演進仍在途中。

但方向已經寫下了。對中國供應鏈來說,最好的紀念不是慶祝一場勝利,而是從此學會用證據說話、用合同護身、用規則博弈。判決書會被遺忘,判決書背後的常識不會:證據勝於聲量,對價約束權力,開放優於圍牆。

28號鋪和33 號鋪的燈,明天還會亮。(錦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