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是香港對於全球虛擬資產中心爭奪賽所亮出的第一把劍,是正式加入競爭全球虛擬資產中心的宣言,目前來看雖然具體政策落地實行情況尚不明朗,但是香港的優勢在於對虛擬資產的監管一直走在全球前列。
10月31日,香港財政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正式發布《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基於在香港發展蓬勃的虛擬資產行業和生態圈,闡明政府的政策立場和方針。
宣言表示,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對全球從事虛擬資產業務的創新人員持開放和兼融態度。香港政府認同DLT和Web 3.0有潛力成為金融和商貿未來發展趨勢,其認為只要得到妥善監管,這些技術將能夠提升效率和透明度,從而減少甚或解決目前在結算和支付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宣言發布後,引起很多區塊鏈圈及虛擬資產相關人士的關注。針對香港虛擬資產的監管政策、參與虛擬資產投資的群體分析,以及企業的趕海機會等,我們嘗試進行深入解讀。
虛擬資產的性質及受監管範圍
首先需要知曉香港監管機構對虛擬資產的定義,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公開的文件資料可以明確,虛擬資產是以數碼形式來表達價值的資產,其形式可以是數碼代幣(如加密貨幣、功能型代幣,或以證券或資產作為支持的代幣)、任何其他虛擬商品、加密資產或其他本質相同的資產,不論該等資產是否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或“期貨合約”。
從上述定義中可知,香港政府對虛擬資產的定義是很寬泛的,只要是能以數碼形式來表達價值的資產,無論其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的加密貨幣(token,包含了NFT在內)、虛擬商品或是有價值的數據,也無論其是否帶有金融屬性,都同等被涵攝於“虛擬資產”概念中。那麼,在香港現有的“發牌監管”架構中,作為監管主力的香港證監會、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以下簡稱“香港財庫局”)是不是所有“虛擬資產”都要管?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證監會2019年11月6日發布的《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以下簡稱《立場書》)第Ⅰ部分第四條之規定:證監會無權向僅買賣非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的平台發牌或對其作出監管。理由是:此類虛擬資產並不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而這些平台所經營的業務並不構成該條例下的“受規管業務”。因此,在現行的香港監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戶提供證券型虛擬資產或代幣交易服務的平台亦或金融證券化的代幣交易,才屬於證監會的監管範圍,換言之,普通的非金融證券化虛擬資產交易(純數字藝術品)則不在該監管框架內。
香港區塊鏈行業監管框架
目前來看,香港目前對於虛擬資產的監管機構主要有三家:香港證監會、香港財庫局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香港金管局”)。
其中以香港證監會為監管主力,將虛擬資產一分為二地劃分為受規管的“證券金融化資產”和不受規管的“非證券金融化資產”,而香港財庫局和香港金管局從不同的監管角度輔助監管。香港財庫局作為第二監管主力,其出發點主要是打擊虛擬資產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活動。
在三家監管機構的規劃下,香港虛擬資產持牌監管體系逐漸明確。當然,參照美國《負責任的金融創新法案》對NFT等虛擬數字藝術品的分類,不排除未來香港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加入監管大軍,針對“非金融證券化”的虛擬資產(純數字藝術品)出台專門的監管規範。
從時間線來看,香港對於虛擬資產的監管大致可以分為兩個時期。
第一階段:2017年至2018年,以規範ICO(首次代幣發行)行為為中心。該時期的監管思路是以傳統證券金融類產品,類比帶有金融屬性的虛擬資產活動進行監管,主要由證監會出面規範ICO行為。2018年3月,曾發生過一起具有典型意義的標誌性ICO事件,某團體在香港進行公開ICO發行活動,被證監會認定為屬於“未獲認可的推銷活動及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該ICO最終被證監會叫停,並責令該團體將其代幣歸還香港投資者,同時取消後續有關的ICO交易。
第二階段:2018年末至今。這一時期,以證監會於2018年11月出台的“2018年聲明”為屆分,香港對虛擬資產的監管思路開始轉變,目光從ICO擴張到了整個虛擬資產活動的監管,逐步建立了“沙盒式發牌監管”框架體系,至今仍在通過各類規範性文件細化發牌規則。香港的發牌監管實踐方面,目前是較為謹慎的,目前僅有兩家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成功取得交易牌照,一者是2020年發給某科技集團旗下成員公司OSL(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OSL DS);一者是今年上半年剛取得牌照的Hashkey Group。通過公開渠道信息可以查詢到,OSL持有的是一號牌(證券交易)和七號牌(自動化銷售)。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香港財庫局的“諮詢總結”規定,雖然兩個平台獲得了牌照,但被允許交易的投資者只能是香港專業投資者。香港對專業投資者的要求為:(1)個人投資者,包括其金融資產(現金、股票等流動性高的資產)達到800萬港幣或100萬美元;(2)機構投資者,達到4000萬港幣或500萬美元。此外,交易所需履行KYC義務及投資者風險測評,確保客戶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風險和交易損失。
根據平台具體業務種類的不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想要合規經營,在未來可能還需要考慮取得四號牌(就證券提供意見)和香港證監會2018聲明提到的九號牌(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類的虛擬資產)。另外,未來將所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納入監管框架和發牌制度下運作是香港的大勢所趨。根據財庫局的規範性文件和香港證券類相關法律規範,任何人士無牌從事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可受到監禁7年和罰款500萬元的刑罰。
落地香港,實際需要哪些牌照
根據香港證監會2019年發布的《立場書》之要求,平台運營方如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並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便會屬於香港證監會的管轄範圍內,須持有第1號牌(證券交易)及7號牌(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實際上,從香港證監會2022年8月22日最新公開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名單中我們可以查到,持牌平台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所實際持有的就是1號牌和7號牌。
1號牌和7號牌是香港證監會實際考察OSL公司所開展的業務,與其協商談判後所發給的兩套牌照,對於此後的虛擬資產平台發牌監管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這並不意味著1號牌和7號牌就是所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標配。
另外,持有的牌照種類與用戶本身的經營範圍也直接相關,例如針對虛擬資產基金管理公司和虛擬資產證券分銷商就有不同的要求。在香港證監會2018年11月發布的《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以下簡稱《2018聲明》)中,明確兩種類別的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將受監察。
(1)管理完全投資於不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基金並在香港分銷該等基金的公司。這類公司由於在香港分銷這些基金,需持1號牌(證券交易)。
(2)管理“證券”及/或“期貨合約”的投資組合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需持有9號牌(提供資產管理)。如這類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額豁免規定所限)投資於並不構成“證券”或“期貨合約”的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則證監會亦將透過施加發牌條件,對有關的管理工作進行監察。
另外,4號牌也不容忽視,企業在申請持牌的過程中也有可能涉及證券投資諮詢業務。4號牌就屬於諮詢類牌照,持有該類牌照的單位可以給投資人一些適當的投資建議,在實際操作中,投資機構一般為了促成證券交易,4號牌照總是和1號牌照一起申請。如果要經營金融證券化的虛擬資產平台,就免不了要向投資者提供一些虛擬資產投資諮詢服務,這就落入了4號牌的監管範圍之內。
金融證券類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想在香港合法落地,如不對用戶資產進行託管,那麼1號牌和7號牌是剛需,否則還需取得9號牌才能合法經營。4號牌和其他牌照目前來看不是必需,需視具體業務而定,不排除在未來持牌的可能性。
如果一個金融證券類虛擬資產平台想要在香港落地,那麼僅通過分散式的收購1、4、7、9號牌,拼湊成一個公司或組成一個經營實體,是否就符合持牌監管的要求?答案是否定的,除非將現有的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直接收購於旗下,否則收集拼湊牌照並沒有什麼作用。換言之,目前通過收購路徑落地香港是極其困難的,僅能通過在香港註冊法人實體(目前香港僅允許法人持牌,自然人和DAO等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組織無法獲批牌照)的方式申領牌照,合規經營。
另外,我們需要提及一項重大利好,在香港財庫局2021年的諮詢總結中明確表示,虛擬資產平台應採取開放式牌照監管。這就意味著,只要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未被證監會撤銷牌照,例如由於違規或停止營運,其牌照就會常年持續有效,甚至有可能無需定期檢查。香港財庫局認為,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須作出相當大的投資,才能建立起大規模和技術領先的系統來運營具有競爭力的虛擬資產交易所,那麼,監管機構就有義務提供一個足夠明確、穩定的經營環境為其提供商業便利。
相關機構對於NFT的監管政策
香港對於NFT的監管分成兩部分,金融證券化的NFT和非金融證券化(純藝術品)的NFT。對於非金融證券化的NFT,證監會不予監管(交由其他監管部門監管),而對於金融化NFT,要持牌經營。
香港認可金融化NFT,香港證監會指出,如果某NFT構成了證券或者集體投資下的權益相類似的結構,那麼就被定義為金融化NFT,從而需要持牌發行。而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的定義是“任何團體(不論是否屬於法團)或政府或市政府當局的或者由其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券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這個概念聽起來有些太概括,集體投資權益也被歸於證券中。
該定義下,集體投資計劃被定義為包含四要素。一為須涉及就財產而作出的安排。二為參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三為該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有關安排的人或代該人管理的,或參與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給他們的利潤或收益是匯集的。四為有關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參與者能夠分享或收取從上述財產取得或管理而產生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符合以上條件的,會被定義為金融化NFT進行牌照監管。
金融機構的趕海機會
實際上,金融機構和科技公司相結合已有先例,隨著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潮的到來,有許多內地銀行宣布正式成立其金融科技子公司,其中平安銀行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壹賬通2019年12月13日在美國紐交所成功上市,2022年7月4日在香港交易所掛牌上市,成為首家以雙重主要上市方式回港的金融科技公司。
根據某機構發表的2022年十幾家銀行金融科技子公司的發展報告可以看出,這些金融科技子公司在具體業務的落腳點上雖然有一定差異化,但都是通過科技公司提供數字化平台,從而提供更優質的資金流動業務,換言之,是以科技公司之技術為金融機構服務,這和此次香港政策取向相一致。
在本次宣言中,香港政府提到了正在展開的三個實驗性項目,包括香港金融科技週發行出席證明的NFT;讓政府綠色債券發行代幣化,供機構投資者認購;數碼港元,可作為銜接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之間的“骨幹”和支柱,為推動更多創新提供所需信心。其立足點還是“貨幣”,科技是一種工具,提供了技術平台,使得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連接起來,更好地實現香港虛擬資產中心的建設。
此次《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是香港對於全球虛擬資產中心爭奪賽所亮出的第一把劍,是正式加入競爭全球虛擬資產中心的宣言,目前來看雖然具體政策落地實行情況尚不明朗,但是香港的優勢在於對虛擬資產的監管一直走在全球前列。(新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