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AIGC平台侵權第一案宣判!「奧特曼」戰勝AI
「奧特曼」勝訴了!
近日,廣州網路法院生效了一起生成式AI服務侵犯他人著作權判決,某AIGC網站因生成了與」奧特曼「形象相似的圖片被判侵權,這也是全球範圍內首例AIGC平台侵權責任判決。
本案中,被告某AI公司經營的Tab網站(化名)提供AI繪畫服務,用戶輸入文字“生成一個奧特曼”,即生成與奧特曼形象圖片;輸入“奧特曼融合美少女戰士”,即生成奧特曼身體拼接美少女戰士長髮形象的圖片等。
奧特曼是全球知名IP,其作品自進入中國以來,在愛奇藝、騰訊、嗶哩嗶哩等各大視頻網站的熱播排名均名列前茅,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其著作權人圓谷製作株式會社與原告簽訂了《授權證明》,將奧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權獨佔授權給原告,並授予原告維權權利。
從2024年1月5日立案到2月8日一審判決,歷時34天,廣州互聯網法院最終認定,該AI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複製權和改編權(同時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法院未在判決中明確作出評價),並命令其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含合理開支)。
法院認為,生成式AI服務提供者應採取一定的技術性措施來避免產生與權利人作品實質相似的圖片。同時,AIGC平台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建立投訴舉報機制、提示潛在風險、進行顯著標識等。
AIGC維權熱潮正席捲全球,“頭號AI玩家”去年底曾分析討論了國內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案,前者是“人侵權AI”,盜用了作者原創的AI繪圖作品,而如今這起案例是“AI侵權人”,AI平台未經授權訓練模型並產生了相似圖片。
雖然判決目前已生效,但業界仍對仍AIGC服務的合規問題有許多不同看法,值得我們進一步關注、探討。
AI產生「奧特曼」圖片是否侵權?
本案案情比較簡單,可以透過以下這張圖來了解重點。
爭議焦點首先在於,該AI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複製權、改編權和資訊網路傳播權?
在司法實務中,著作權侵權的判定一般需要滿足「接觸」和「實質相似」的兩個條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奧特曼作品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有接觸該特攝作品的可能性。同時,透過Tab網站產生的案涉生成圖片,部分或完全複製了奧特曼作品這一美術形象的獨創性表達,並在多個關鍵特徵與作品具有極高的相似度,構成實質性相似。
另外,Tab網站也可產生包含奧特曼局部特徵或具有特殊風格(如插畫風)的圖片,這種AIGC二創構成違法「改編」。
因此,該AI公司產生的奧特曼圖片侵害了原告對作品的複製權和改編權。而對於是否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法院以侵權行為納入複製權、改編權控制範疇為由,未進行評估。
那麼在構成侵權的情況下,該AI公司應承擔什麼責任?
AI公司表示在應訴後已經採取關鍵字屏蔽措施,阻斷Tab網站生成奧特曼相關形象,當輸入包含“奧特曼”的提示詞,網站會彈出“您發送的信息包含不合規的內容”,無法產生圖片。
然而,在庭審中,在Tab網站輸入其他相關的關鍵字如“迪迦”,仍可產生與迪迦奧特曼複合型原圖高度相似的圖片。
法院要求AI公司應進一步防止生成奧特曼相關圖片,防範程度應達到:「使用者正常使用與奧特曼相關的提示詞,不能產生與案涉奧特曼作品實質相似的圖片」。
而對於原告將案涉侵權素材從訓練資料集中刪除的訴求,法院認為該AI公司是AIGC服務提供者而非大模型開發者,未實際進行模型訓練,所以不支援刪除訓練資料。
關於AIGC平台侵權案的不同解讀
這起AIGC平台侵權案最近在業界引起熱議,我們整理了多位律師和研究者的不同觀點,以供參考。
1. AI生成相似的圖片=複製嗎?
阿里研究院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傅宏宇認為,法院從最終生成圖片的結果“近似”推導出AIGC對原作品進行了“複製”,但擴散模型對原始圖像的“還原”或“再現”與版權法長期以來禁止的直接「拷貝」式的複製差異明顯。
同樣的,“改編”在傳統版權法含義裡指的是利用原作品進行的“再創作”,有先後的順序之分,但在AIGC技術中並沒有此類差別。
使用擴散模型產生的奧特曼可能有一定出入,但肖颯團隊認為,在本案中,只要奧特曼的形像被基本還原、再現,就足以認定複製行為的發生。此外,輸入奧特曼相關的指示詞,可被認為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達的前提下作出改變,所生成的圖片即是再創作的新作品,因此符合改編行為的構成要件。
2. AI模型訓練的素材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昀鍇告訴我們,這個案件支持了著作權人的請求,為相關權利人提供了一個維權思維。但這判決並沒有從根本上探討和解決AIGC進行資料訓練的法律問題:
資料訓練是否構成著作權法項下的合理使用?
如何舉證證明相關數據被納入AIGC的數據模型?
如訓練模型存在侵權行為應如何停止侵權?
……
中國《著作權法》第24條列舉了13種合理使用情形,例如「個人使用」、「適當引用」、「學習研究使用」等等。
因為被告並不涉及AIGC模型訓練,在庭審中沒有提及合理使用,但是,AI模型訓練的素材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是當下頗受關注的AI前沿法律問題之一。
3. 大模型刪除特定資料有操作性嗎?
依照“避風港原則”,網路內容平台對於侵權內容只要履行“通知-刪除”義務即可,但本案中AI公司屏蔽相關關鍵字後仍可以產生奧特曼圖片。
從技術角度來看,在大模型中刪除特定資料似乎是個複雜的問題,因為可能無法定位到奧特曼圖片在訓練完成後變成了何種資料。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料合規與交易研究中心主任郭賀依提到,目前的技術方法通常包含重新訓練、幹擾學習、反向傳播刪除、知識蒸餾、差分隱私等,但這些方法並不能完全保證刪除侵權資料的效果。
其中,重新訓練是最直接的方式,即更新整個訓練資料集重新進行模型訓練,但這方式成本較高,也可能導致模型效能下降。
4. 如何平衡AI技術發展與智慧財產權保護?
傅宏宇表示,法院依據《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認定被告存在未盡版權注意義務的“過錯”,將版權注意義務和人工智能合規責任混同,其內在原因和適用邊界還待進一步探討。
在AI技術競爭的背景下,李昀鍇認為法院判決還是要考慮權利人的利益保護及新技術的發展之間的平衡,這個判決是不是會有利於我國AI行業的長遠發展,他表示持觀望態度。
法院判決強調,考慮到生成式AI產業正處於發展的初期,需要同時兼顧權利保障和產業發展,不宜過度加重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在技術快速發展過程中,服務提供者應主動積極履行合理的、可負擔的注意義務。
AIGC平台如何避免侵權?
中國首部生成式AI法案《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3年8月15日生效。《辦法》對於生成式AI服務提供者提出了一系列合規要求。
凡是利用生成式AI技術提供相關服務的主體,包括基礎模型層公司、中間層公司、頂層應用層公司、全端或端到端的垂直公司等,皆應遵守《辦法》的規定。
首例AIGC平台侵權案的判決強調了對原創作品的尊重和保護,也為AIGC服務提供者敲響了警鐘:未經授權生成知名IP的圖片可能涉嫌侵權。
AIGC服務提供者需要注意哪些合規要點?
本案法院列舉了三點:
第一,建立便捷的投訴舉報機制。AIGC提供服務的網站應建立相關申訴檢舉機制,讓權利人便捷透過申訴檢舉機制來保護其著作權。
第二,使用使用者協議等方式充分提示潛在風險。AIGC提供服務在使用者服務協議中應著重提示使用者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
第三,生成內容體現顯著標識。AIGC服務提供者應顯著標識案涉生成圖片,更好地保護權利人權利,尊重公眾知情權。
此外,郭賀依律師也整理了AIGC全生命週期的資料合規責任,詳見下表。
AIGC服務提供者可以參考業界的最佳實踐,例如採取資料審查、資料刪除、關鍵字過濾、服務協議風險提示等措施,以降低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或不良內容等風險。(頭號AI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