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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案疑浮報百億 李禮仲:監督採購失靈 國家法治崩解》中油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三接)工程疑似浮報逾百億元預算,頻傳工安死亡事故,引發軒然大波。中華科技大學校長、法學博士李禮仲投書媒體指出,全案凸顯行政監督與採購程序嚴重失靈,也折射出國家法治精神的崩解;從法律人的角度來看,唯有法治落實,才能在混凝土之下築起國家的安全與信任。校長李禮仲說,檢舉錄音檔的高層直言「中油不缺錢」,這句話震驚社會,這不僅是管理疏失,更可能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成為公共工程警訊。三接案不只是預算爭議;如果制度被掏空、監督被麻痺、法律被忽視,終將只留下破裂的混凝土與逝去的生命。李禮仲指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45條,雇主若未提供必要安全設施而致人重傷或死亡,最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對照《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主管單位或承包商若因疏於管理、監督不當導致死亡,刑度可達五年徒刑。三接自2019年起,接連發生潛水員窒息、外籍移工落海、拖放沉箱翻覆等事故,累計七人喪命,顯然非單一偶發事件。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於今年七月發函要求中油「加強督導並落實職安管理」,但若未依《公共工程職安管理作業要點》實施扣款、暫停工程款或終止契約等處置,恐難發揮嚇阻作用。媒體踢爆三接二期原本預算94億元,竟灌水至253億元,若檢舉屬實,恐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公平、公開、合理價格」原則,以及第50條禁止不當影響價格之規定。若廠商與承辦人員之間存在報價指示或暗示拉高預算,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刑度最高為無期徒刑。李禮仲校長特別指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廠商若有重大違約或瑕疵,應列為拒絕往來對象。實務上,此條文幾乎未被嚴格執行;承包商即使屢傳工安事故或品質瑕疵,往往僅受罰鍰或記點輕處,旋即再度取得標案,這正是台灣公共工程管理的結構性弊病所在。李禮仲呼籲,政府應立即啟動三項改革:追究刑責,若涉圖利或過失致死,應移送偵辦;建立「公共工程誠信黑名單」,重大職災、浮報或違約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攬政府工程;推動採購透明化,重大標案全程錄音錄影並公開會議紀錄,以杜絕暗盤操作。
《詐騙財損7成因臉書受害 李禮仲批技術濫用漠視社會責任》在台灣投資詐騙日益猖獗,詐騙廣告的最大溫床竟是全球最大的社群媒體平台臉書(Facebook)。根據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林建隆指出,高達七成的詐騙財損與臉書相關。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監事李禮仲投書媒體批評,這不僅凸顯平台演算法的精準與強大,更顯示出Meta公司對社會責任的怠忽與漠視,呼籲台灣政府應採取更積極作為,包括對科技平台建立強制責任制度及跨部會專責機構,並提升國際合作機制及推動民間監督與資訊揭露制度。中華科技大學副校長李禮仲表示,日前媒體報導,身為科技偵查專家的林建隆,在點擊一則詐騙廣告後,竟遭臉書演算法源源不絕地推播更多詐騙廣告,宛如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這不僅是技術的濫用,更是對用戶安全的蓄意忽視。臉書有能力追蹤使用者的行為並精準投放廣告,卻無意願投入同樣的技術偵測與攔阻詐騙廣告。李禮仲指出,Meta公司向來標榜其平台價值在於「連結人群、促進資訊流通」,但若這樣的連結成為詐騙集團的利器,造成一再重演的社會悲劇,例如母女因假投資廣告而失財輕生,這樣的「連結」與「資訊」又有何價值可言?臉書平台賺取廣告費的同時,是否也該負起監督內容真偽的責任?李禮仲說,針對臉書防詐責任多國提出要求,包括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早在2021年即要求臉書、Google等平台,對刊登金融廣告進行嚴格審查。歐盟更在《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中明定,大型線上平台需對非法內容有「主動監控」與「透明報告」義務。澳洲政府則要求科技公司主動移除詐騙廣告與內容,否則可能面臨數百萬澳幣的罰款。國際趨勢要求擔負科技平台不可推卸的社會義務。臉書既能以精密的演算法精準投放廣告,就有責任運用同樣技術主動辨識可疑內容、建立防詐審查機制、接受外部稽核並提高處理透明度。反觀台灣,李禮仲認為,政府雖通過「打詐四法」,要求企業若知悉廣告涉及詐欺行為應主動下架,但實際上臉書往往是「接獲通報後」才勉強移除廣告。這種「被動應付」的模式,讓詐騙廣告持續肆虐,造成民眾不斷受害。李禮仲呼籲政府應有更積極作為,第一,對科技平台建立強制責任制度。效法歐盟數位服務法,要求大型平台建立「詐欺內容偵測機制」、「透明報告機制」與「用戶申訴處理機制」,否則處以高額罰款。第二,建立跨部會科技平台監理專責機構。應由行政院設立跨部會聯合監理小組,統一對平台政策提出要求並督導執行。第三,提升國際合作機制。台灣應積極參與國際防詐聯盟,與美、英、澳等國政府共享數據、技術與管制經驗,要求平台比照他國標準履行義務。第四,推動民間監督與資訊揭露制度。台灣已成立民間防詐協會,應定期公布科技平台詐騙廣告處理成效、民眾投訴件數與科技平台回應時間,讓企業在陽光下接受社會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