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倫敦高等法院星期五(5月1日)裁定,韓國三星電子必須為使用中興通訊手機專利的許可證,一次性支付3.92億美元。這筆金額高於三星此前提出的最高2億美元,但低於中興通訊要求的7.31億美元。這一判決不是終裁,雙方可以提出上訴。截至目前,三星和中興通訊都沒有做出回應。據此前媒體報導, 中興通訊和三星的糾紛源於2021年達成的專利許可協議到期後未能就續約條款達成一致。三星於2024年12月在倫敦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公平、合理且非歧視性的許可條款。中興也並未被動應戰,而是選擇在中國、德國、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及巴西等地發起平行訴訟。多國法院支援中興通訊的訴求移動通訊領域的智慧財產權官司非常常見,愛立信、諾基亞等巨頭多次發起智慧財產權訴訟。中興通訊也是移動通訊的IP大玩家,手握超過6500項5G標準必要專利,認為其專利組合的價值應在新的許可費中得到體現。而三星則是全球最大的手機廠商,必須向中興通訊在內的專利權利人支付專利費。從公開消息看,中興通訊在德國、UPC和巴西等法院判決獲得了支援。從外媒報導看,從2025年年初,德國、UPC、巴西等法院陸續判決,均支援中興立場和報價。2025年2月25日,德國法蘭克福法院率先作出判決,認為中興通訊的報價符合FRAND原則,而三星的反報價“畸低”。同年3月25日,慕尼黑法院在測算中興報價後,駁回了三星發起的侵權訴訟。2025年4月30日,慕尼黑法院再次下發對三星的禁令,認定三星侵犯中興專利權成立,且中興通訊的報價符合FRAND原則。此外,歐洲統一專利法院駁回了三星基於法蘭克福案件的FRAND反訴,巴西上訴法院同樣駁回了三星的FRAND立場。最新消息顯示,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周五(2026 年 5 月 1 日)就中興通訊與三星的交叉許可協議作出了 FRAND 定價裁決,認定中興通訊提出的 7.31 億美元六年期許可方案符合FRAND原則。這一結果與法蘭克福地方法院、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以及巴西上訴法院多數法官的裁決一致。英國法院裁定被指低估中興專利價值據悉,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 (EWHC) 的米德法官 (Mr Justice Meade)裁定三星需支付3.92億美元的專利費。英國法院判決中最受爭議之處,在於其許可費計算方法的單一化,以及對可比協議的不當選擇。首先,在計算方法上,英國法院採取純粹的可比協議法,拒絕使用自上而下法(Top-down)進行測算或交叉驗證。而在雙方的平行訴訟中,德國慕尼黑、法蘭克福法院在測算FRAND費率時均採用了Top-down。更值得注意的是,英國法院自己在審理“Optis VS Apple”案時也曾使用Top-down進行交叉驗證。但在本案中,法官明確表示,雖然有權使用Top-down,但“並無義務這麼做”。這種拒絕國際主流做法、拒絕交叉驗證的態度,使得費率計算結果缺乏整體行業許可費率的參照系,容易產生偏差。此外,英國法院認為the Big Two(指中興與三星、歷史上達成的協議)是最好的可比協議。但法蘭克福法院則指出,歷史協議已到期,且存在特殊性,在許可期限、專利範圍、許可方式等方面與當前許可存在較大差異,不宜作為可比協議。正參考the Big Two作為可比協議測算後,直接導致中興的專利價值被過分貶低。智慧財產權專業媒體ip fray評論稱,中興通訊在中國、德國和巴西的持續成功,是一系列令人印象深刻的勝利,這使得倫敦的決定在全球舞台上顯得格外特殊。ip fray進一步指出,英國的裁決被標榜為一項聲明,這一點因其不顧中興通訊的反對而將非標準必要專利納入其中而備受關注。但由於英國上一級法院已認定重慶為合適的管轄法院,而重慶方面也已作出表態,因此該裁決的說服力大大降低。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