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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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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為鄭文逸案平反 最高法院前院長吳燦:無害瑕疵不能無限擴張》 監察院今日公布調查意見指出,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衍生大股東鄭文逸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最高法院未適用專家證人新制、擴張無害瑕疵法則,專家證人認為鄭文逸併購大同目的明確,難認具炒股犯意;本案無論在訴訟程序或實體認定均存有重大爭議,院檢機關應重新檢視案件內容,研議平反。 台商鄭文逸爭取大同經營權被控炒股判刑13年半定讞,發監執行,引發廣泛爭議。尤其最高法院認定本案不適用新施行的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並「容忍」高院判決多達14項瑕疵而駁回上訴,是否構成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侵害,引起各界高度關注,監察院也展開調查。 監委林郁容、高涌誠及葉宜津表示,本案最受關注的關鍵之一,在於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專家證人制度」已正式施行,且鄭文逸在二審已聲請調查專家學者法律意見,但遭二審以自由心證駁回;最高審理時既然新法已生效,依法應適用程序從新原則,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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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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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煜教授:經營權爭奪戰 董事守法義務是公司治理第一步》上市櫃股東會旺季將至,金管會重申嚴禁買賣委託書,要求恪遵公司治理。財經法律權威劉連煜教授昨天投書指出,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曾用「可疑的伎倆」形容台灣經營權爭奪中公司派使用的抵抗方法,惟一切應依法進行,董事守法義務是良善公司治理的第一步,否則負法律責任,更是公司治理反面教材。劉連煜是知名法學家,目前擔任世新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及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專精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治理。昨天劉連煜教授投書指出,依公司法及證交法,公司董事改選必須在6月底前召開股東會選舉完成,新董事候選人在股東會前由董事會及持股1%以上之股東提名。2018年公司法修正前,董監事提名採審查制,實施以來迭遭濫用,有審查權的公司派硬是在無正當理由下,將合法的競爭對手摒除於外,審查制成為經營權保衛戰的利器;不服者,尋求司法救濟又緩不濟急,等到案件確定已是多年以後,該屆有爭議選出的董監事卻已卸任,毫無正義可言。劉連煜教授說明,公司派以往濫用審查制,通常指對手提名的董事候選人未適時提供學經歷或良民證等文件,以文件不全為由予以剔除。2018年公司法修正刪除「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之文字,「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即可,不再要求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對被提名人審查。特別的是,新法修正後,提名股東如不服董事會之提名決定而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內容應是積極「請求將所提名之人選列入董監候選人名單」;比消極「禁止選舉案列入股東會議案,且不得於本次股東會進行董監事改選 」的主張更容易及有利。商業法院衡量雙方利益,勢將更容易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果公司派堅持濫權刪除提名,劉連煜教授解釋,此種情形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股東於30日內可依公司法訴請法院撤銷選舉案之決議,甚至主張董事選舉無效。至於董事之責任,最高法院認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劉連煜教授舉例,2021年的光洋科經營權之爭,商業法院認為被告董事執意違法召集股東會,戕害司法威信,以掌握經營權為唯一考量,視公司治理、投資人權益與市場秩序於無物。該名董事因此被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判決確定後3年內不能再擔任董監事,可見董事守法義務是良善公司治理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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