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逸
《法界促修法:非常上訴不能成為檢察總長的專屬特權》大同公司大股東鄭文逸為爭取經營權,被控炒股判刑確定入獄,鄭委任律師最高法院前審判長洪昌宏、前法官錢建榮頻出兩大奇招,除了修法要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也會聲請再審拚逆轉;尤其《刑事訴訟法》已修法增列必要時讓專家到庭陳述意見,高院卻未傳訊審酌,明顯有法律瑕疵,構成再審事由。大同公司擺脫家族治理,現任董事長王光祥與鄭文逸等新團隊入主後,積極活化資產、改善本業,今年淨利高達144億餘元,創歷史新高,更首度配發現金股息2.95元。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表示,大同起死回生,鄭文逸5年前入主是關鍵,但鄭反而在搶奪經營權被控炒股被判刑13年6月確定。鄭文逸被控炒股,二審期間,《證交法》專家也是政大法學教授劉連煜、東吳大學法學院長莊永丞及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蕭宏宜出具法律意見鑑定書,認為爭奪公司經營為了取得董事會席次,買進大量股票,自然會造成股價上漲,並非人為刻意炒作,不應課以刑事責任。最高法院大法庭曾邀請劉連煜教授出庭為《證交法》擔任法學專家,但高院審理鄭文逸案卻沒有依被告聲請傳喚劉連煜教授等專家證人。且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新增修第211條之1規定在內的專家證人鑑定制度,於113年5月15日公布施行,保障被告辯護權,鄭文逸案依刑事訴訟法應適用新法。錢建榮指出,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新法已生效,他向最高法院請求發回高院更審,依據新的制度重新檢視,沒想到最高法院收案後,認定全案在二審雖有未審酌專家意見鑑定書等第14項瑕疵,全屬「無害瑕疵」,不予發回更審,去年7月判決鄭文逸有罪定讞。錢建榮說,律師團主張有罪判決違背法律,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但《刑事訴訟法》第441條非常上訴的規定語意模糊,授權總長有裁量權,非硬性規定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律師團認為透過修法方式解決法制不足。立委許智傑等人針對非常上訴提出修法,但由於朝小野大,修法受阻。錢建榮指出,非常上訴制度是救濟確定冤案的重要制度,現行法令卻只是檢察總長「一個人的武林」,擁有全然不受控的、美其名叫作裁量權的絕對權力,顯然有修法必要,回歸再審機制。有人質疑這是個案修法而反對,但台灣很多修法都是因為發生案例,社會深覺不公,才修法彌補,例如「王迎先條款」。依據劉連煜教授的鑑定意見,鄭文逸在大同案長期持股,未逢高售出,依相關資料可證明,鄭文逸買大同股票是為取得大同公司董事會席次以掌握經營權;後來鄭文逸不但取得大同經營權,更確實改善大同的經營,足證經營權爭奪初期為建立持股部位而大量買進持股或有先賣後買的行為,應具有經濟合理性。錢建榮指出,劉連煜教授的鑑定意見可證明鄭文逸沒有炒股犯意,但現行法律不足,難以開啟非常上訴的程序,推動修法補漏,他也將劉連煜教授等專家的鑑定意見視為新事實新證據,向高院聲請再審。
《取得經營權VS.炒作股票 學者:存在同一判決顯然矛盾》 法務部統計近十年違反證券交易法偵查終結近萬人,裁判確定有罪近2000人,不少人被判十年以上重刑,也有人無罪定讞,台灣法學基金會日前舉辦證券操縱行為的主觀不法構成要件研討會,與會學者認為取得公司經營權為目的合法買股,與不法操縱股價竟同時於判決中,顯然前後矛盾。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郭大維認為經營權之爭往往伴隨股權爭奪而大量買進公司股票,甚至大量利用人頭戶,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曾詐領國票102億元的楊瑞仁,他涉嫌炒作高興昌遭起訴卻獲判無罪,法官認為楊瑞仁意在入主高興昌公司,以取得該公司經營權,「其間雖有買賣高興昌股票之行為,然僅係該股票在需求量激增之情形下,導致之市場價格變動,原屬自由市場供需調節之正常現象,自非所謂『炒作股票』之行為」;至於成功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的鄭文逸,卻被判刑13年半。郭認為國內實務對於操縱行為主觀意圖認定,欠缺明確標準。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郭土木認為在爭奪經營權時,非合意併購之未經申報公告收購股權中,收購方從市場買進股票或與其人頭帳戶間之目標公司股票移轉行為,因欠缺主觀犯意之意圖要件,應不構成操縱市場價格之犯罪,並無證交法上操縱市場行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