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個世紀以來,美國最高法院一直讓總統很難公然違抗國會通過的法律明文。1935年,最高法院阻止富蘭克林·D·羅斯福解僱一名聯邦貿易委員會委員。1988年,它阻止里根政府無視一項污染調查。2016年,它又幫助阻止巴拉克·歐巴馬擴大移民保護範圍的嘗試。
最高法院週一作出的裁決允許川普總統解僱聯邦貿易委員會委員,這標誌著它與這段歷史發生了決裂。該裁決否定了長期存在的先例,實際上也廢棄了一部已有112年歷史的法律。那部法律規定,總統只有在委員存在“效率低下、玩忽職守或任內瀆職”時,才能將其免職。現在,川普只要願意,就可以解僱監管機構的委員。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代表多數派撰寫的意見書稱,要求總統在解僱機構負責人時必須有正當理由,與憲法中的三權分立原則相衝突。羅伯茨寫道,由於聯邦貿易委員會行使行政權,因此它“必須由最高行政長官控制”。多數派認定,國會當初試圖通過規定這些機構負責人保持半獨立地位,從而讓聯邦貿易委員會以及另外二十多個機構免受黨派政治影響,這是國會犯下的錯誤。這個裁決恰好完美契合川普總統的看法。他曾說,憲法第二條賦予他“作為總統想做什麼就做什麼的權利”。
或許,這項裁決最清楚的軟肋在於,多數派六名大法官——也就是六名由共和黨總統任命的大法官——甚至沒有勇氣把他們那套錯誤信念貫徹到底。最高法院週一在另一項裁決中駁回了川普總統解僱聯邦儲備委員會理事麗莎·庫克(Lisa Cook)的請求。在這起案件中,羅伯茨首席大法官否決了川普解僱庫克的要求,理由是川普所謂的免職理由只是一個薄弱藉口,而且既沒有提前通知,也沒有舉行聽證。羅伯茨寫道,若允許這次解僱,就需要作出一次“解釋上的跳躍”,而這種跳躍“既不符合國會制定的法律,也不符合我國中央銀行免受政治干預的傳統”。這次表決結果為5比4。羅伯茨首席大法官與最高法院三名自由派大法官以及佈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大法官站在同一邊。裁決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最高法院裁定,庫克必須獲得正當程序,以便對針對她的指控提出異議;隨後,下級法院將評估川普所稱的免職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