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
《劉連煜教授:經營權爭奪戰 董事守法義務是公司治理第一步》上市櫃股東會旺季將至,金管會重申嚴禁買賣委託書,要求恪遵公司治理。財經法律權威劉連煜教授昨天投書指出,亞洲公司治理協會曾用「可疑的伎倆」形容台灣經營權爭奪中公司派使用的抵抗方法,惟一切應依法進行,董事守法義務是良善公司治理的第一步,否則負法律責任,更是公司治理反面教材。劉連煜是知名法學家,目前擔任世新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及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專精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治理。昨天劉連煜教授投書指出,依公司法及證交法,公司董事改選必須在6月底前召開股東會選舉完成,新董事候選人在股東會前由董事會及持股1%以上之股東提名。2018年公司法修正前,董監事提名採審查制,實施以來迭遭濫用,有審查權的公司派硬是在無正當理由下,將合法的競爭對手摒除於外,審查制成為經營權保衛戰的利器;不服者,尋求司法救濟又緩不濟急,等到案件確定已是多年以後,該屆有爭議選出的董監事卻已卸任,毫無正義可言。劉連煜教授說明,公司派以往濫用審查制,通常指對手提名的董事候選人未適時提供學經歷或良民證等文件,以文件不全為由予以剔除。2018年公司法修正刪除「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之文字,「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即可,不再要求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對被提名人審查。特別的是,新法修正後,提名股東如不服董事會之提名決定而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內容應是積極「請求將所提名之人選列入董監候選人名單」;比消極「禁止選舉案列入股東會議案,且不得於本次股東會進行董監事改選 」的主張更容易及有利。商業法院衡量雙方利益,勢將更容易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如果公司派堅持濫權刪除提名,劉連煜教授解釋,此種情形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股東於30日內可依公司法訴請法院撤銷選舉案之決議,甚至主張董事選舉無效。至於董事之責任,最高法院認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劉連煜教授舉例,2021年的光洋科經營權之爭,商業法院認為被告董事執意違法召集股東會,戕害司法威信,以掌握經營權為唯一考量,視公司治理、投資人權益與市場秩序於無物。該名董事因此被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判決確定後3年內不能再擔任董監事,可見董事守法義務是良善公司治理的第一步。
《堡新投資告發中工 假參訪真攏票 涉嫌違法徵求委託書》中工經營權之爭越演越烈。市場派股東堡新投資公司今天向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同時向證期局、集保中心及證交所檢舉,認為公司派藉參訪「陶朱隱園」餐敘贈禮,運用公司資源為特定人違法徵求委託書;中工公告本月23日為本次股東會的停止過戶日,董事會卻預定本月12日審查提名股東的持股,審查時序明顯錯亂,公司治理有重大疑慮。提名中工董事的股東堡新投資公司指出,中工近期以舉辦「陶朱隱園」參訪活動為名,依持股張數分批邀請許多股東參訪,實際上是替特定股東動員尋求委託書支持。相關事證已陸續收集並提供檢調單位,請檢方釐清中工董事與總經理是否已觸及特別背信之法律責任,已構成違法徵求。中工於參訪活動尾聲向出席股東表示若收到開會通知,請支持公司派,他們會派人來收委託書。該活動由中工以公司名義規劃與員工執行,包含陶朱隱園導覽、餐敘安排及禮品致贈;若相關費用均由中工支付,是公司資源配合特定股東挪為私用。中工獨立董事是否恪守職責,忠實履行對全體股東的監督義務?堡新投資公司的林正疆律師指出,公司經營團隊受全體股東信託,負有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必須從全體利害關係人利益出發,審慎運用公司的資源。若公司預算、行政資源與決策權被用於替特定大股東收攏表決權,而非基於公司營運或全體股東利益之必要性,此行為已構成證交法特別背信之虞。檢舉告發另指出,中工公告董事會預計本月12日審查董事提名,又公告本次股東會停過日為本月23日。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審查董事提名,必須確認提名股東於停過日之持股是否達總發行股數1%。中工董事會在3月12日根本無從審查「3月23日的持股資格」,是刻意為之、另有隱情?外界有充分理由高度關注其後續董事及獨董候選人審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林正疆律師指出,如果中工董事會董事及獨董後續確有違法刪除候選人名單,甚至在違法審查基礎上,續行股東會召集及董事改選程序,可能構成對公司治理制度與股東權益的重大侵害,涉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主管機關應該嚴格監督,避免股東會相關程序遭到操弄或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