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5年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強化風險揭示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上市時未盈利且上市後也仍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的影響。明確行業經營資訊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與自身業務相關的行業資訊和公司的經營性資訊,便於投資者合理決策。明確非交易時段發佈資訊的要求。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對外發佈重大資訊,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確立暫緩、豁免披露制度。明確資訊披露義務人暫緩、豁免披露資訊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規定上市公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發佈可持續發展報告。強化對部分重點事項的監管。一是增加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外包”行為的監管要求。為了防範可能出現的保密風險,明確除按規定可以編制、審閱資訊披露檔案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外,上市公司不得委託其他公司或者機構代為編制或者審閱資訊披露檔案。上市公司不得向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外的公司或者機構諮詢資訊披露檔案的編制、公告等事項;二是最佳化重大事項披露時點。將披露時點由“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修改完善為“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三是完善履行披露義務的公開承諾主體範圍。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新增收購人、資產交易對方、破產重整投資人等相關方為公開承諾主體。 (介面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