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荃和
《法學博士李禮仲論非常上訴修法:制度調整非為特定個案》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有關「非常上訴」規定,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與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對於是否為個案修法針鋒相對,行政院憲法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認為針對個案修法本來就是常態;中華科技大學副校長李禮仲昨天也投書媒體指出,法制有所不足,修法是制度上的必要,也是通案適用。刑訴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錢建榮認為授權檢察總長有裁量權語意模糊,立委許智傑等人認為相關法條應該檢討修正,黃國昌批評這是為台商鄭文逸被控炒股案個案修法。李荃和反諷在野黨立委拿「不應為個案修法」來說事,是政治語言,不管是鄭文逸案件、鄭文燦案件、還是柯文哲案件,為了誰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法條通過後是通案適用?還是只適用特定人士?如果只適用特定人才會有問題。他還舉例,「柯媽媽法案」和「彭婉如條款」都是為個案修法。法學博士李禮仲認為,台商鄭文逸爭取大同公司經營權而被控炒股,雖經最高法院判刑確定並發監執行,但其司法救濟過程引發廣泛爭議;尤其最高法院認定本案不適用新施行的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並容忍高院判決多達14項瑕疵而仍以「無害瑕疵」駁回上訴,是否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李禮仲還說,近年發生數件重大經濟犯罪或社會矚目案件當事人在偵查期間或判刑確定後棄保潛逃,當被告面對不公判決,遵從法律規規矩矩入獄成為受刑人,依法仍可以為自己尋求司法救濟。如果法制有所不足,修法是制度上的必要,也是通案適用。據媒體報導,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批評立委為個案修法,幫台商鄭文逸開脫,「乾脆直接修法讓鄭文逸無罪!」論到個案,政治評論也提到難道也不許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喊冤?柯文哲如果放出來就是有條件交換?李禮仲認為,民粹式的論述縱使能博得聲量,對司法救濟制度、憲法訴訟權保障,難有正面助益。李禮仲進一步指出,刑訴法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官的職責是認定事實及正確適用法律,但很多涉及高度專業、特殊法律問題;因此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訴法第211條之1的鑑定制度。該修正條文於112年12月15日公布,113年5月15日施行。鄭文逸案於此時尚未判決確定,應適用鑑定新制,但鄭文逸聲請傳喚橫跨產官學的專家證人,高院認無傳喚必要逕行宣判,最高法院也駁回上訴確定,外界諷喻被告是「含冤入獄」,只能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的救濟程序。李禮仲認為,本案並非單一個案,而是凸顯現行司法實務對於新制度適用與訴訟權保障的斷裂。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機關,更應審慎處理涉及專業證據與程序正義之爭議,確保人民獲得公平審判之權利;期盼立法與司法機關正視此類問題,從制度面提出調整與救濟機制,回應社會對司法正義的高度期待。
《行政院律師李荃和:為個案修法是常態 關鍵在通案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有關「非常上訴」的修法,引發立委黃國昌與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對槓是否為個案修法?行政院憲法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認為,針對個案修法本來就是常態,立法目的是為解決社會問題,如果可預見會發生什麼問題,當然可以預先立法防杜;但現實是在許多案件發生後,才發現制度或規範有缺漏,必須修法調整,「這不就是為個案修法?」李荃和在憲法法庭反嗆藍委一戰成名,被白委黃國昌罵是「側翼」。李荃和則引述黃國昌的論述反駁黃國昌,質疑其新聞造謠等言論,並直言將法律問題政治化會影響輿論,很可惜,最可怕的是自以為正義的人,網友大讚酸爆黃國昌。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錢建榮認為語意模糊,授權檢察總長有裁量權;立委許智傑等人也認為相關法條應該檢討修正,才能解決法制不足。但黃國昌批評,這是為台商鄭文逸被控炒股案個案修法。李荃和舉例說明什麼叫做為個案修法,現在汽機車駕駛人必須購買強制險,法律依據是1998年公布施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這是一部專為車禍受害者設計的法律,又稱為「柯媽媽法案」;當年就是因為柯媽媽的兒子被聯結車撞死,她發現當時制度對車禍被害人保障不足,奔走8年才催生這部法律。曾經名列國內四大懸案之一的彭婉如命案,也是在當年發生後,大家才察覺對女性權益保障不足。立法院於1996年底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限制有重大刑案前科或在執業期間犯罪的人,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這個資格限制後來被稱為「彭婉如條款」。李荃和認為,現在有在野黨立委拿「不應為個案修法」來說事,他認為只是政治語言,「不管是為了鄭文逸的案件,還是鄭文燦的案件,還是柯文哲的案件,為了誰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法條通過之後,是通案適用?還是只適用特定人士?如果只適用在特定人身上,才會有問題。」專精公法的李荃和強調,未來不管《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修正通過是哪一個版本,重點是修過之後是通案適用,每一個刑事案件被告都可能會用到,「為個案修法本來就是常態,大家應該聚焦在條文的程序正義跟實質正義,也就是有無經過足夠的研議,要解決的是什麼問題,這才是理性跟有意義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