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禮仲
《三接案疑浮報百億 李禮仲:監督採購失靈 國家法治崩解》中油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三接)工程疑似浮報逾百億元預算,頻傳工安死亡事故,引發軒然大波。中華科技大學校長、法學博士李禮仲投書媒體指出,全案凸顯行政監督與採購程序嚴重失靈,也折射出國家法治精神的崩解;從法律人的角度來看,唯有法治落實,才能在混凝土之下築起國家的安全與信任。校長李禮仲說,檢舉錄音檔的高層直言「中油不缺錢」,這句話震驚社會,這不僅是管理疏失,更可能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成為公共工程警訊。三接案不只是預算爭議;如果制度被掏空、監督被麻痺、法律被忽視,終將只留下破裂的混凝土與逝去的生命。李禮仲指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45條,雇主若未提供必要安全設施而致人重傷或死亡,最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對照《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主管單位或承包商若因疏於管理、監督不當導致死亡,刑度可達五年徒刑。三接自2019年起,接連發生潛水員窒息、外籍移工落海、拖放沉箱翻覆等事故,累計七人喪命,顯然非單一偶發事件。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於今年七月發函要求中油「加強督導並落實職安管理」,但若未依《公共工程職安管理作業要點》實施扣款、暫停工程款或終止契約等處置,恐難發揮嚇阻作用。媒體踢爆三接二期原本預算94億元,竟灌水至253億元,若檢舉屬實,恐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公平、公開、合理價格」原則,以及第50條禁止不當影響價格之規定。若廠商與承辦人員之間存在報價指示或暗示拉高預算,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刑度最高為無期徒刑。李禮仲校長特別指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廠商若有重大違約或瑕疵,應列為拒絕往來對象。實務上,此條文幾乎未被嚴格執行;承包商即使屢傳工安事故或品質瑕疵,往往僅受罰鍰或記點輕處,旋即再度取得標案,這正是台灣公共工程管理的結構性弊病所在。李禮仲呼籲,政府應立即啟動三項改革:追究刑責,若涉圖利或過失致死,應移送偵辦;建立「公共工程誠信黑名單」,重大職災、浮報或違約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攬政府工程;推動採購透明化,重大標案全程錄音錄影並公開會議紀錄,以杜絕暗盤操作。
《加熱菸上市即下架 李禮仲批「電話行政」破壞程序正義》加熱菸產品歷經國健署兩年審查,今年10月正式核准上市,象徵菸品管制政策邁入新階段。然而產品開賣未滿一天,國健署竟以「外包裝未標示尼古丁含量」為由,下令全國下架。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博士、中華科技大學校長李禮仲撰文指出,此舉涉及信賴保護、程序正義、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多重疑慮,堪稱行政濫權的警訊。李禮仲指出,國健署7月底核准兩家業者共14項產品上市,歷經完整包裝審查,核准即屬具體行政處分,依法產生可受保護的信賴利益。核准翌日即以行政命令推翻原決定,除非有新事實或重大公共利益變動,否則不得任意撤銷,否則損及政府公信與法律穩定性。他批評,國健署以口頭或電話要求地方衛生局執行下架,未發布書面處分、未通知業者陳述或聽證,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剝奪相對人依法陳述與救濟權利。李禮仲直言:「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電話行政,嚴重破壞程序正義。」他進一步指出,《菸害防制法》第29條第2項明定,菸品標示不符應先命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才可裁罰。國健署未依程序、直接命全國下架,顯然違反明文規定;即使產品確有標示瑕疵,也應依比例原則採取最小侵害措施,而非全面封殺。李禮仲強調,國健署引用《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作為依據,卻忽略該法第7、8條明定「無國家標準或通用檢測方法者得免標示具體數值」。目前僅紙菸有檢測標準,加熱菸並無適用方法,衛福部雖於9月公告「尼古丁最高含量」,卻未公布檢測方式,使業者實際上無法標示。「沒有標準卻要求標示,最後又以未標示為由下架,顯然無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他指出,行政權的行使須有明確法律授權,否則即屬擴權。若行政機關能以「口頭命令」創設義務、撤銷核准,等同變相立法,侵蝕權力分立與人民權益。「無法律而有命令,正是法治國家最危險的行政擴權現象。」李禮仲認為,加熱菸核准屬授益性行政處分,撤銷須符合法定要件並應舉行聽證,國健署未具體說明法律依據、亦未給予補償與過渡期,形成「政策翻盤式行政」。他呼籲,保障公共健康固然重要,但「目的正當不代表手段可違法」。「執法不是權力的展現,而是法律的實踐。」李禮仲呼籲,國健署應深切檢討此次程序錯誤,回歸依法行政與比例原則,唯有尊重程序、約束權力,政府才能在維護公共健康與法治價值之間取得平衡。
《傅崐萁參選黨魁資格爭議?黨內人士:趙少康、郝龍斌也不能選》國民黨主席選舉近來白熱化,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也表態有意參選,卻因該黨公布的《黨主席選舉作業細節》規定,傅因2009年曾因脫黨選花蓮縣長遭開除黨籍恐無法取得參選資格。不過,有黨內人士認為,這項作業細則在2021年重新修訂,按法律「不溯及既往」精神,傅的資格絕無問題,否則連趙少康、郝龍斌也無法參選。法律專家李禮仲也以「黨規不能超越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則分析,國民黨應在黨紀嚴明與公平參政間取得平衡,確保黨規合法性、透明度與一致性。黨內人士表示,中央黨部在2021年修訂《黨主席選舉作業細節》,第五條規定明訂參選人須「未曾受停權 1 年以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或註銷黨籍之黨紀處分」。不過傅崐萁是在2009年因脫黨選花蓮縣長遭開除黨籍。修法則在後期,本於法律精神不應該溯及既往。若黨內高層硬要溯及既往,有意參選本屆黨主席的趙少康1990年在國民黨內組成新國民黨連線,但因為1992年立委選舉連線成員沒有獲得國民黨提名,憤而請辭環保署長,並脫離國民黨,以無黨籍參選台北縣立委。而郝龍斌1994年脫離國民黨加入新黨,並擔任黨職,2006年1月宣佈重回中國國民黨,代表國民黨參選臺北市市長。由此看來,這兩人也無法參選黨主席。因此,黨內人士認為,傅崐萁的參選資格沒有問題,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常識。法律專家李禮仲表示,此一事件引發社會對於政黨紀律、黨員權益與民主程序之討論。若從「黨規不能超越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公平原則」以及「黨爭仍需依法解決」等四個法律核心原則加以分析,可更清楚地看出其中的法律與政治意涵。李禮仲說,首先黨規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更不能與憲法保障人民參政的精神衝突,尤其傅崐萁已於2021年經「同舟計畫」恢復黨籍,理應視為重新回到黨員行列,若仍以過往紀錄為由排除,便涉及黨規對法律效力超越問題。其次,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黨紀處分雖屬私法自治,但若以新修訂的作業細則回溯適用於十餘年前的行為,便有溯及既往之疑慮,有違法治國家保障人民可預測性與法律安定性之要求。再者,公平原則應是黨內民主之核心。政黨作為民主政治的主要參與者,應確保候選資格審查的公平、公開與一致,如傅已完成刑期、回復黨籍且現任黨團總召,若仍以過去行為否決其參選資格,恐讓外界質疑此舉帶有黨內權力鬥爭之色彩,而非單純維護黨紀。最後,黨爭仍須依法解決。政黨若要重獲人民信任,必須展現依法辦事的態度,避免以人設事或以黨內權力平衡為唯一考量。綜上所述,李禮仲提醒,傅崐萁能否參選國民黨主席,不僅是單一個人政治前途之問題,更牽涉政黨內部民主、法治原則與社會觀感。國民黨若欲重新贏得人民支持,應在黨紀嚴明與公平參政之間取得平衡,確保黨規的合法性、透明度與一致性。
《法學博士李禮仲論非常上訴修法:制度調整非為特定個案》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有關「非常上訴」規定,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與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對於是否為個案修法針鋒相對,行政院憲法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認為針對個案修法本來就是常態;中華科技大學副校長李禮仲昨天也投書媒體指出,法制有所不足,修法是制度上的必要,也是通案適用。刑訴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錢建榮認為授權檢察總長有裁量權語意模糊,立委許智傑等人認為相關法條應該檢討修正,黃國昌批評這是為台商鄭文逸被控炒股案個案修法。李荃和反諷在野黨立委拿「不應為個案修法」來說事,是政治語言,不管是鄭文逸案件、鄭文燦案件、還是柯文哲案件,為了誰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法條通過後是通案適用?還是只適用特定人士?如果只適用特定人才會有問題。他還舉例,「柯媽媽法案」和「彭婉如條款」都是為個案修法。法學博士李禮仲認為,台商鄭文逸爭取大同公司經營權而被控炒股,雖經最高法院判刑確定並發監執行,但其司法救濟過程引發廣泛爭議;尤其最高法院認定本案不適用新施行的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並容忍高院判決多達14項瑕疵而仍以「無害瑕疵」駁回上訴,是否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李禮仲還說,近年發生數件重大經濟犯罪或社會矚目案件當事人在偵查期間或判刑確定後棄保潛逃,當被告面對不公判決,遵從法律規規矩矩入獄成為受刑人,依法仍可以為自己尋求司法救濟。如果法制有所不足,修法是制度上的必要,也是通案適用。據媒體報導,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批評立委為個案修法,幫台商鄭文逸開脫,「乾脆直接修法讓鄭文逸無罪!」論到個案,政治評論也提到難道也不許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喊冤?柯文哲如果放出來就是有條件交換?李禮仲認為,民粹式的論述縱使能博得聲量,對司法救濟制度、憲法訴訟權保障,難有正面助益。李禮仲進一步指出,刑訴法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官的職責是認定事實及正確適用法律,但很多涉及高度專業、特殊法律問題;因此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訴法第211條之1的鑑定制度。該修正條文於112年12月15日公布,113年5月15日施行。鄭文逸案於此時尚未判決確定,應適用鑑定新制,但鄭文逸聲請傳喚橫跨產官學的專家證人,高院認無傳喚必要逕行宣判,最高法院也駁回上訴確定,外界諷喻被告是「含冤入獄」,只能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的救濟程序。李禮仲認為,本案並非單一個案,而是凸顯現行司法實務對於新制度適用與訴訟權保障的斷裂。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機關,更應審慎處理涉及專業證據與程序正義之爭議,確保人民獲得公平審判之權利;期盼立法與司法機關正視此類問題,從制度面提出調整與救濟機制,回應社會對司法正義的高度期待。
《詐騙財損7成因臉書受害 李禮仲批技術濫用漠視社會責任》在台灣投資詐騙日益猖獗,詐騙廣告的最大溫床竟是全球最大的社群媒體平台臉書(Facebook)。根據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林建隆指出,高達七成的詐騙財損與臉書相關。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監事李禮仲投書媒體批評,這不僅凸顯平台演算法的精準與強大,更顯示出Meta公司對社會責任的怠忽與漠視,呼籲台灣政府應採取更積極作為,包括對科技平台建立強制責任制度及跨部會專責機構,並提升國際合作機制及推動民間監督與資訊揭露制度。中華科技大學副校長李禮仲表示,日前媒體報導,身為科技偵查專家的林建隆,在點擊一則詐騙廣告後,竟遭臉書演算法源源不絕地推播更多詐騙廣告,宛如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這不僅是技術的濫用,更是對用戶安全的蓄意忽視。臉書有能力追蹤使用者的行為並精準投放廣告,卻無意願投入同樣的技術偵測與攔阻詐騙廣告。李禮仲指出,Meta公司向來標榜其平台價值在於「連結人群、促進資訊流通」,但若這樣的連結成為詐騙集團的利器,造成一再重演的社會悲劇,例如母女因假投資廣告而失財輕生,這樣的「連結」與「資訊」又有何價值可言?臉書平台賺取廣告費的同時,是否也該負起監督內容真偽的責任?李禮仲說,針對臉書防詐責任多國提出要求,包括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早在2021年即要求臉書、Google等平台,對刊登金融廣告進行嚴格審查。歐盟更在《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中明定,大型線上平台需對非法內容有「主動監控」與「透明報告」義務。澳洲政府則要求科技公司主動移除詐騙廣告與內容,否則可能面臨數百萬澳幣的罰款。國際趨勢要求擔負科技平台不可推卸的社會義務。臉書既能以精密的演算法精準投放廣告,就有責任運用同樣技術主動辨識可疑內容、建立防詐審查機制、接受外部稽核並提高處理透明度。反觀台灣,李禮仲認為,政府雖通過「打詐四法」,要求企業若知悉廣告涉及詐欺行為應主動下架,但實際上臉書往往是「接獲通報後」才勉強移除廣告。這種「被動應付」的模式,讓詐騙廣告持續肆虐,造成民眾不斷受害。李禮仲呼籲政府應有更積極作為,第一,對科技平台建立強制責任制度。效法歐盟數位服務法,要求大型平台建立「詐欺內容偵測機制」、「透明報告機制」與「用戶申訴處理機制」,否則處以高額罰款。第二,建立跨部會科技平台監理專責機構。應由行政院設立跨部會聯合監理小組,統一對平台政策提出要求並督導執行。第三,提升國際合作機制。台灣應積極參與國際防詐聯盟,與美、英、澳等國政府共享數據、技術與管制經驗,要求平台比照他國標準履行義務。第四,推動民間監督與資訊揭露制度。台灣已成立民間防詐協會,應定期公布科技平台詐騙廣告處理成效、民眾投訴件數與科技平台回應時間,讓企業在陽光下接受社會公評。
《借鏡新加坡經驗?李禮仲:鞭刑或可突破台灣打詐困境》全球詐欺犯罪日益猖獗,台灣近年詐欺案數量與金額屢創新高,警政署統計,114年1、2月詐欺案件數每日400件,平均每日財損2.6億元,現行法律對詐欺犯刑罰多以有期徒刑或罰金為主。中華科技大學副校長李禮仲直言這樣的懲罰是否足以遏止犯罪?認為應該考慮引入更具嚇阻力的刑罰,例如新加坡的鞭刑,來打破現有法律桎梧,重塑反詐欺政策。李禮仲投書指出,台灣當前反詐欺困境在於現行《刑法》第339條規範詐欺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然而由於司法實務上量刑輕、緩刑多,甚至部分詐欺集團幕後主謀難以追查,使得詐欺犯罪的成本極低,誘使更多人鋌而走險。再者,詐欺案件的受害人往往難以追回損失,僅能無奈承受痛苦,這讓大眾對司法制度產生失望,甚至影響社會信任基礎。李禮仲說,近期台灣反詐欺行動獲得社會力量支持,公私協力成立「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協會主委許良源提出「打詐四箭」,包括推動跨黨派修法,提高詐欺罪刑責,甚至考慮納入新加坡「鞭刑」制度,顯示對詐騙犯罪的強硬態度。李禮仲說,新加坡鞭刑後鞭痕難以癒合,留下終生痕跡,這種身心雙重懲罰的設計,讓罪犯畏懼,也在社會層面形成強大震懾力,有助於預防犯罪。李禮仲認為,借鏡新加坡經驗,將鞭刑作為針對詐欺犯罪的輔助刑罰,可能帶來以下效益,首先是提高犯罪成本,因鞭刑的生理痛苦與心理羞辱難以承受,能有效阻止犯罪念頭;再者打擊詐欺集團骨幹,對幕後指揮、操控詐欺集團的核心人物施加鞭刑,可增加集團內部的不安定性,削弱其運作能力;最後可提升社會信任感,公眾對詐欺案件的憤怒來自於「犯罪者代價過低」,若採取嚴厲措施,能讓社會感受到司法正義的落實,重建人民對法治的信任。不過,李禮仲也坦承,儘管鞭刑可能帶來強大威懾力,但也觸及人權底線,引入鞭刑勢必引發國內外人權團體強烈反彈。此外,現行法律體系須大幅修訂,立法艱鉅還須考量執行細節,要謹慎評估。台灣社會對詐欺犯望治心切,期以亂世用重典回應各界期許,或許在尋求全民以鞭刑懲罰詐欺犯共識前,民氣可用,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可以在現有法律框架,藉由立法尋求更有效的解決方案,並藉由宣導教育民眾免受詐欺,而非單靠嚴刑峻法來彌補司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