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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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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診所偷拍案 法學教授:要區分「隱私侵害」與「程序瑕疵」》 新北地檢署最近偵結光澤診所偷拍案,起訴求處重刑,關鍵在於檢方認定業者「長期、無差別」窺視並攝錄消費者裸露影像。法學教授李禮仲認為,如果診所確實有監錄,但沒有外洩、挪作他用,也沒有超出合理的醫療安全目的,這與蓄意偷拍、任意調閱或將影像作商業用途,侵害程度顯然不同。 起訴書指出,光澤診所在台北市、新北市的8家分店都有竊錄,受害者逾300人,業者在診間、敷麻室、雷射室、恢復室裝設偽裝型監視器,竊錄客人更衣或裸露影像,嚴重侵害民眾隱私、身體自主權;事發後毫無悔意,還成立LINE群組「拆機大隊報」,指示員工拆除監視器湮滅證據,因此求處重刑。。 李禮仲教授認為,先確認違反的是什麼法、再判斷違反程度,最後才決定處罰強度,不要讓民眾誤以為「沒有影像外洩就一定不違法」,要區分「隱私侵害」與「程序瑕疵」;如果診所確實有監錄,但沒外洩、沒挪作他用,也沒超出合理的醫療安全目的,問題只是事前告知、標示或管理程序沒有完備,這與蓄意偷拍、任意調閱或將影像作商業用途,侵害程度顯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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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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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禮仲:醫療治理不是猜規則 應有清晰指引再究責》 醫美診所偷拍凸顯「醫療治理」議題,衛生機關例行稽查重點在藥品與病歷,較少對診間防盜或糾紛保全的監錄設備提出具體指引。法學教授李禮仲認為,社會對隱私與保全愈來愈重視,主管機關應該從「開業輔導」源頭做起,提供清晰指引,讓診所有法可循,不必在灰色地帶摸索而觸法被罰。 李禮仲認為,監理制度轉型最重要的不是「加強稽查」,而是要做到醫療治理:事前有標準、開業有指引、執行有依據、出問題有責任。現在醫療場域同時涉及病人隱私、醫療安全與糾紛證據保存,監錄設備不能完全視為診所內部管理問題,主管機關應該從「開業輔導」開始,明確區分三件事情: 第一、哪些區域可以裝監視設備,涉及高度隱私的空間應有清楚界線。第二、錄影目的、保存期間、調閱權限及個資保護措施,應建立標準作業指引,避免診所為了自保,反而侵犯病人隱私。第三、影像如何保存、誰可以調閱、何時可以提供司法或主管機關,應有明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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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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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禮仲:建立醫療黑盒子制度 還原事實保障醫病權益》 近期醫美診所偷拍爭議持續引發社會關注,從病人隱私、診所管理,到醫療過程能否錄影、影像如何保存與調閱,都成為醫病雙方高度敏感議題。法學教授李禮仲認為,與其在事件發生後陷入「有沒有說明」、「病人是否知情」的各說各話,不如建立制度化的「醫療黑盒子」,比照飛機黑盒子概念,透過標準化流程、電子簽署及必要的影音紀錄,完整保存醫療知情同意過程,能客觀還原事實。 李禮仲表示,近期醫美偷拍案件之所以引起強烈反彈,核心之一就在於病人對「自己是否被錄影」、「為何錄影」、「影像由誰保存及使用」缺乏掌握,也凸顯醫療影像管理缺乏一致、透明規範。這也使外界開始重新思考,醫療場所是否應該完全排斥影像紀錄,或是在合法、透明、經過同意及嚴格管理的前提下,反而可讓影像成為保障醫病雙方權益的工具。 他指出,「醫療黑盒子」並不是在診間任意架設監視器,更不是讓醫療過程全面錄影,而是針對高風險醫療行為及重要知情同意程序,建立有明確目的、範圍、保存期限與調閱規範的紀錄制度。例如除了書面同意書,可搭配電子簽署、標準化風險說明影片,或在病人明確知情同意下,保存醫師進行重要風險說明的影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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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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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案沒影片 網紅律師喊都提告 法界:須具備侵權要件》 醫美診所偷拍事件持續延燒,有些網紅律師公開呼籲曾前往相關診所的消費者,即使目前沒有發現遭拍攝影像,仍可尋求法律救濟;據傳相關自救群組已有約2000人加入,與目前檢警追查實際確認遭拍攝的人數存在明顯落差,引發「沒有影片能否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律爭議。 對此,法律學者李禮仲表示,相關問題不應以參與人數或社會情緒判斷,而應回到民事侵權行為的基本要件。依我國民法規定,損害賠償原則上須檢視權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否發生損害、侵害與損害間有無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 換言之,加入自救會或曾經前往涉案診所,並不代表每個人當然具有相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反過來說,也不能單純因為相關影像沒有外流,就直接認定完全不存在權利侵害,關鍵仍在當事人提出何種請求,以及背後是否具備相對應的事實與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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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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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錄影和偷拍偷窺勿混為一談 專家:不需要獵巫式公審》 近來醫療院所裝設監視器爭議,引起法律界和醫界廣泛討論。學者專家認為,監視錄影和偷拍偷窺不能混為一談,真正需要檢討的絕對不是監視器本身,而是醫療錄影管理和相關法律規範是否完善?是否兼顧病患「知情權」和醫護的醫療安全?應該建立一套兼顧隱私、人權、醫療安全與醫病互信的制度設計。 新北地院最近審理愛爾麗涉偷拍案,據報載,愛爾麗總裁常如山委任律師主張相關電磁紀錄扣押在案,被告有無閱覽監視器拍攝内容僅需調閱主機日誌即可確認,且檢方也宣稱「監視器主機並無連線備份雲瑞或外流情形」,但仍然出現各種獵巫式的公審。 愛爾麗涉偷拍案爆發後,台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台南市和高雄市近十家醫療院所,同樣遭查獲於診療空間裝設隱藏式監視設備,顯見醫療院所基於內部管理、保全醫療紛争事證等實務需求,長期形成這種產業慣行。但一時輿論譁然,獵巫式的公審認為這些醫療院所涉嫌偷拍,甚至影射偷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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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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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監視器爭議 李禮仲:保障病患知情權 台灣需要兼顧隱私與醫病互信》 近來醫療院所裝設監視器引發爭議,外界聚焦病患隱私與影像外流風險。中華科技大學前校長李禮仲投書指出,借鏡國際的「權大熙法案」、「陽光手術室」立法或規定,醫療監視器制度的核心不是監控,而是如何透過制度設計,在病患權益、醫療安全與醫護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博士李禮仲以「權大熙法案」為例,2016年南韓發生「幽靈手術」事件,男大生權大熙在首爾一家整形診所接受削骨手術,原本預約由院長主刀,麻醉後,院長僅進行部分手術,隨後由不具專業資格的人員接手,導致權大熙失血3500毫升,相當於一名成年女性的全身血量。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手術室監視畫面顯示,醫護人員未即時輸血搶救,而是不斷清理地面血跡,甚至有人在旁滑手機。當權大熙情況惡化後,醫療團隊僅將滿身是血的他推往恢復室,隨即下班離去。之後雖轉送大型醫院,仍因失血過多與延誤治療而陷入腦死,49天後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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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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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案疑浮報百億 李禮仲:監督採購失靈 國家法治崩解》中油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三接)工程疑似浮報逾百億元預算,頻傳工安死亡事故,引發軒然大波。中華科技大學校長、法學博士李禮仲投書媒體指出,全案凸顯行政監督與採購程序嚴重失靈,也折射出國家法治精神的崩解;從法律人的角度來看,唯有法治落實,才能在混凝土之下築起國家的安全與信任。校長李禮仲說,檢舉錄音檔的高層直言「中油不缺錢」,這句話震驚社會,這不僅是管理疏失,更可能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成為公共工程警訊。三接案不只是預算爭議;如果制度被掏空、監督被麻痺、法律被忽視,終將只留下破裂的混凝土與逝去的生命。李禮仲指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45條,雇主若未提供必要安全設施而致人重傷或死亡,最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對照《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主管單位或承包商若因疏於管理、監督不當導致死亡,刑度可達五年徒刑。三接自2019年起,接連發生潛水員窒息、外籍移工落海、拖放沉箱翻覆等事故,累計七人喪命,顯然非單一偶發事件。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於今年七月發函要求中油「加強督導並落實職安管理」,但若未依《公共工程職安管理作業要點》實施扣款、暫停工程款或終止契約等處置,恐難發揮嚇阻作用。媒體踢爆三接二期原本預算94億元,竟灌水至253億元,若檢舉屬實,恐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公平、公開、合理價格」原則,以及第50條禁止不當影響價格之規定。若廠商與承辦人員之間存在報價指示或暗示拉高預算,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刑度最高為無期徒刑。李禮仲校長特別指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廠商若有重大違約或瑕疵,應列為拒絕往來對象。實務上,此條文幾乎未被嚴格執行;承包商即使屢傳工安事故或品質瑕疵,往往僅受罰鍰或記點輕處,旋即再度取得標案,這正是台灣公共工程管理的結構性弊病所在。李禮仲呼籲,政府應立即啟動三項改革:追究刑責,若涉圖利或過失致死,應移送偵辦;建立「公共工程誠信黑名單」,重大職災、浮報或違約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攬政府工程;推動採購透明化,重大標案全程錄音錄影並公開會議紀錄,以杜絕暗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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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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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菸上市即下架 李禮仲批「電話行政」破壞程序正義》加熱菸產品歷經國健署兩年審查,今年10月正式核准上市,象徵菸品管制政策邁入新階段。然而產品開賣未滿一天,國健署竟以「外包裝未標示尼古丁含量」為由,下令全國下架。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博士、中華科技大學校長李禮仲撰文指出,此舉涉及信賴保護、程序正義、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多重疑慮,堪稱行政濫權的警訊。李禮仲指出,國健署7月底核准兩家業者共14項產品上市,歷經完整包裝審查,核准即屬具體行政處分,依法產生可受保護的信賴利益。核准翌日即以行政命令推翻原決定,除非有新事實或重大公共利益變動,否則不得任意撤銷,否則損及政府公信與法律穩定性。他批評,國健署以口頭或電話要求地方衛生局執行下架,未發布書面處分、未通知業者陳述或聽證,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剝奪相對人依法陳述與救濟權利。李禮仲直言:「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電話行政,嚴重破壞程序正義。」他進一步指出,《菸害防制法》第29條第2項明定,菸品標示不符應先命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才可裁罰。國健署未依程序、直接命全國下架,顯然違反明文規定;即使產品確有標示瑕疵,也應依比例原則採取最小侵害措施,而非全面封殺。李禮仲強調,國健署引用《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作為依據,卻忽略該法第7、8條明定「無國家標準或通用檢測方法者得免標示具體數值」。目前僅紙菸有檢測標準,加熱菸並無適用方法,衛福部雖於9月公告「尼古丁最高含量」,卻未公布檢測方式,使業者實際上無法標示。「沒有標準卻要求標示,最後又以未標示為由下架,顯然無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他指出,行政權的行使須有明確法律授權,否則即屬擴權。若行政機關能以「口頭命令」創設義務、撤銷核准,等同變相立法,侵蝕權力分立與人民權益。「無法律而有命令,正是法治國家最危險的行政擴權現象。」李禮仲認為,加熱菸核准屬授益性行政處分,撤銷須符合法定要件並應舉行聽證,國健署未具體說明法律依據、亦未給予補償與過渡期,形成「政策翻盤式行政」。他呼籲,保障公共健康固然重要,但「目的正當不代表手段可違法」。「執法不是權力的展現,而是法律的實踐。」李禮仲呼籲,國健署應深切檢討此次程序錯誤,回歸依法行政與比例原則,唯有尊重程序、約束權力,政府才能在維護公共健康與法治價值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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