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禮仲
《李禮仲:建立醫療黑盒子制度 還原事實保障醫病權益》 近期醫美診所偷拍爭議持續引發社會關注,從病人隱私、診所管理,到醫療過程能否錄影、影像如何保存與調閱,都成為醫病雙方高度敏感議題。法學教授李禮仲認為,與其在事件發生後陷入「有沒有說明」、「病人是否知情」的各說各話,不如建立制度化的「醫療黑盒子」,比照飛機黑盒子概念,透過標準化流程、電子簽署及必要的影音紀錄,完整保存醫療知情同意過程,能客觀還原事實。 李禮仲表示,近期醫美偷拍案件之所以引起強烈反彈,核心之一就在於病人對「自己是否被錄影」、「為何錄影」、「影像由誰保存及使用」缺乏掌握,也凸顯醫療影像管理缺乏一致、透明規範。這也使外界開始重新思考,醫療場所是否應該完全排斥影像紀錄,或是在合法、透明、經過同意及嚴格管理的前提下,反而可讓影像成為保障醫病雙方權益的工具。 他指出,「醫療黑盒子」並不是在診間任意架設監視器,更不是讓醫療過程全面錄影,而是針對高風險醫療行為及重要知情同意程序,建立有明確目的、範圍、保存期限與調閱規範的紀錄制度。例如除了書面同意書,可搭配電子簽署、標準化風險說明影片,或在病人明確知情同意下,保存醫師進行重要風險說明的影音紀錄。
《三接案疑浮報百億 李禮仲:監督採購失靈 國家法治崩解》中油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三接)工程疑似浮報逾百億元預算,頻傳工安死亡事故,引發軒然大波。中華科技大學校長、法學博士李禮仲投書媒體指出,全案凸顯行政監督與採購程序嚴重失靈,也折射出國家法治精神的崩解;從法律人的角度來看,唯有法治落實,才能在混凝土之下築起國家的安全與信任。校長李禮仲說,檢舉錄音檔的高層直言「中油不缺錢」,這句話震驚社會,這不僅是管理疏失,更可能涉及刑事與行政責任,成為公共工程警訊。三接案不只是預算爭議;如果制度被掏空、監督被麻痺、法律被忽視,終將只留下破裂的混凝土與逝去的生命。李禮仲指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45條,雇主若未提供必要安全設施而致人重傷或死亡,最重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對照《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主管單位或承包商若因疏於管理、監督不當導致死亡,刑度可達五年徒刑。三接自2019年起,接連發生潛水員窒息、外籍移工落海、拖放沉箱翻覆等事故,累計七人喪命,顯然非單一偶發事件。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雖於今年七月發函要求中油「加強督導並落實職安管理」,但若未依《公共工程職安管理作業要點》實施扣款、暫停工程款或終止契約等處置,恐難發揮嚇阻作用。媒體踢爆三接二期原本預算94億元,竟灌水至253億元,若檢舉屬實,恐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公平、公開、合理價格」原則,以及第50條禁止不當影響價格之規定。若廠商與承辦人員之間存在報價指示或暗示拉高預算,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刑度最高為無期徒刑。李禮仲校長特別指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廠商若有重大違約或瑕疵,應列為拒絕往來對象。實務上,此條文幾乎未被嚴格執行;承包商即使屢傳工安事故或品質瑕疵,往往僅受罰鍰或記點輕處,旋即再度取得標案,這正是台灣公共工程管理的結構性弊病所在。李禮仲呼籲,政府應立即啟動三項改革:追究刑責,若涉圖利或過失致死,應移送偵辦;建立「公共工程誠信黑名單」,重大職災、浮報或違約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攬政府工程;推動採購透明化,重大標案全程錄音錄影並公開會議紀錄,以杜絕暗盤操作。
《加熱菸上市即下架 李禮仲批「電話行政」破壞程序正義》加熱菸產品歷經國健署兩年審查,今年10月正式核准上市,象徵菸品管制政策邁入新階段。然而產品開賣未滿一天,國健署竟以「外包裝未標示尼古丁含量」為由,下令全國下架。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博士、中華科技大學校長李禮仲撰文指出,此舉涉及信賴保護、程序正義、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多重疑慮,堪稱行政濫權的警訊。李禮仲指出,國健署7月底核准兩家業者共14項產品上市,歷經完整包裝審查,核准即屬具體行政處分,依法產生可受保護的信賴利益。核准翌日即以行政命令推翻原決定,除非有新事實或重大公共利益變動,否則不得任意撤銷,否則損及政府公信與法律穩定性。他批評,國健署以口頭或電話要求地方衛生局執行下架,未發布書面處分、未通知業者陳述或聽證,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剝奪相對人依法陳述與救濟權利。李禮仲直言:「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電話行政,嚴重破壞程序正義。」他進一步指出,《菸害防制法》第29條第2項明定,菸品標示不符應先命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才可裁罰。國健署未依程序、直接命全國下架,顯然違反明文規定;即使產品確有標示瑕疵,也應依比例原則採取最小侵害措施,而非全面封殺。李禮仲強調,國健署引用《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作為依據,卻忽略該法第7、8條明定「無國家標準或通用檢測方法者得免標示具體數值」。目前僅紙菸有檢測標準,加熱菸並無適用方法,衛福部雖於9月公告「尼古丁最高含量」,卻未公布檢測方式,使業者實際上無法標示。「沒有標準卻要求標示,最後又以未標示為由下架,顯然無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他指出,行政權的行使須有明確法律授權,否則即屬擴權。若行政機關能以「口頭命令」創設義務、撤銷核准,等同變相立法,侵蝕權力分立與人民權益。「無法律而有命令,正是法治國家最危險的行政擴權現象。」李禮仲認為,加熱菸核准屬授益性行政處分,撤銷須符合法定要件並應舉行聽證,國健署未具體說明法律依據、亦未給予補償與過渡期,形成「政策翻盤式行政」。他呼籲,保障公共健康固然重要,但「目的正當不代表手段可違法」。「執法不是權力的展現,而是法律的實踐。」李禮仲呼籲,國健署應深切檢討此次程序錯誤,回歸依法行政與比例原則,唯有尊重程序、約束權力,政府才能在維護公共健康與法治價值之間取得平衡。
《傅崐萁參選黨魁資格爭議?黨內人士:趙少康、郝龍斌也不能選》國民黨主席選舉近來白熱化,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也表態有意參選,卻因該黨公布的《黨主席選舉作業細節》規定,傅因2009年曾因脫黨選花蓮縣長遭開除黨籍恐無法取得參選資格。不過,有黨內人士認為,這項作業細則在2021年重新修訂,按法律「不溯及既往」精神,傅的資格絕無問題,否則連趙少康、郝龍斌也無法參選。法律專家李禮仲也以「黨規不能超越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則分析,國民黨應在黨紀嚴明與公平參政間取得平衡,確保黨規合法性、透明度與一致性。黨內人士表示,中央黨部在2021年修訂《黨主席選舉作業細節》,第五條規定明訂參選人須「未曾受停權 1 年以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或註銷黨籍之黨紀處分」。不過傅崐萁是在2009年因脫黨選花蓮縣長遭開除黨籍。修法則在後期,本於法律精神不應該溯及既往。若黨內高層硬要溯及既往,有意參選本屆黨主席的趙少康1990年在國民黨內組成新國民黨連線,但因為1992年立委選舉連線成員沒有獲得國民黨提名,憤而請辭環保署長,並脫離國民黨,以無黨籍參選台北縣立委。而郝龍斌1994年脫離國民黨加入新黨,並擔任黨職,2006年1月宣佈重回中國國民黨,代表國民黨參選臺北市市長。由此看來,這兩人也無法參選黨主席。因此,黨內人士認為,傅崐萁的參選資格沒有問題,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基本常識。法律專家李禮仲表示,此一事件引發社會對於政黨紀律、黨員權益與民主程序之討論。若從「黨規不能超越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公平原則」以及「黨爭仍需依法解決」等四個法律核心原則加以分析,可更清楚地看出其中的法律與政治意涵。李禮仲說,首先黨規不能超越法律規定,更不能與憲法保障人民參政的精神衝突,尤其傅崐萁已於2021年經「同舟計畫」恢復黨籍,理應視為重新回到黨員行列,若仍以過往紀錄為由排除,便涉及黨規對法律效力超越問題。其次,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則。黨紀處分雖屬私法自治,但若以新修訂的作業細則回溯適用於十餘年前的行為,便有溯及既往之疑慮,有違法治國家保障人民可預測性與法律安定性之要求。再者,公平原則應是黨內民主之核心。政黨作為民主政治的主要參與者,應確保候選資格審查的公平、公開與一致,如傅已完成刑期、回復黨籍且現任黨團總召,若仍以過去行為否決其參選資格,恐讓外界質疑此舉帶有黨內權力鬥爭之色彩,而非單純維護黨紀。最後,黨爭仍須依法解決。政黨若要重獲人民信任,必須展現依法辦事的態度,避免以人設事或以黨內權力平衡為唯一考量。綜上所述,李禮仲提醒,傅崐萁能否參選國民黨主席,不僅是單一個人政治前途之問題,更牽涉政黨內部民主、法治原則與社會觀感。國民黨若欲重新贏得人民支持,應在黨紀嚴明與公平參政之間取得平衡,確保黨規的合法性、透明度與一致性。
《法學博士李禮仲論非常上訴修法:制度調整非為特定個案》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有關「非常上訴」規定,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與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對於是否為個案修法針鋒相對,行政院憲法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認為針對個案修法本來就是常態;中華科技大學副校長李禮仲昨天也投書媒體指出,法制有所不足,修法是制度上的必要,也是通案適用。刑訴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錢建榮認為授權檢察總長有裁量權語意模糊,立委許智傑等人認為相關法條應該檢討修正,黃國昌批評這是為台商鄭文逸被控炒股案個案修法。李荃和反諷在野黨立委拿「不應為個案修法」來說事,是政治語言,不管是鄭文逸案件、鄭文燦案件、還是柯文哲案件,為了誰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法條通過後是通案適用?還是只適用特定人士?如果只適用特定人才會有問題。他還舉例,「柯媽媽法案」和「彭婉如條款」都是為個案修法。法學博士李禮仲認為,台商鄭文逸爭取大同公司經營權而被控炒股,雖經最高法院判刑確定並發監執行,但其司法救濟過程引發廣泛爭議;尤其最高法院認定本案不適用新施行的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並容忍高院判決多達14項瑕疵而仍以「無害瑕疵」駁回上訴,是否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李禮仲還說,近年發生數件重大經濟犯罪或社會矚目案件當事人在偵查期間或判刑確定後棄保潛逃,當被告面對不公判決,遵從法律規規矩矩入獄成為受刑人,依法仍可以為自己尋求司法救濟。如果法制有所不足,修法是制度上的必要,也是通案適用。據媒體報導,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批評立委為個案修法,幫台商鄭文逸開脫,「乾脆直接修法讓鄭文逸無罪!」論到個案,政治評論也提到難道也不許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喊冤?柯文哲如果放出來就是有條件交換?李禮仲認為,民粹式的論述縱使能博得聲量,對司法救濟制度、憲法訴訟權保障,難有正面助益。李禮仲進一步指出,刑訴法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官的職責是認定事實及正確適用法律,但很多涉及高度專業、特殊法律問題;因此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訴法第211條之1的鑑定制度。該修正條文於112年12月15日公布,113年5月15日施行。鄭文逸案於此時尚未判決確定,應適用鑑定新制,但鄭文逸聲請傳喚橫跨產官學的專家證人,高院認無傳喚必要逕行宣判,最高法院也駁回上訴確定,外界諷喻被告是「含冤入獄」,只能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的救濟程序。李禮仲認為,本案並非單一個案,而是凸顯現行司法實務對於新制度適用與訴訟權保障的斷裂。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機關,更應審慎處理涉及專業證據與程序正義之爭議,確保人民獲得公平審判之權利;期盼立法與司法機關正視此類問題,從制度面提出調整與救濟機制,回應社會對司法正義的高度期待。